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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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6〕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市场煤炭价格大幅度下降,热力企业供热成本随之下降。为更好地惠及民生,经多方征求意见、调查论证,举行价格听证,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适当降低我区供暖价格,同时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暖价格

(一)居民供暖价格由现行按套内建筑面积23.5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二)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三)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由现行的22.2元/平方米调整为20.7元/平方米。

(四)热源企业供热力公司取暖用蒸汽价格由每吉焦50元调整为每吉焦45.5元。

(五)热源企业、热力公司供社会换热站居民取暖用蒸汽价格由每吉焦55元调整为每吉焦50.5元。

(六)社会换热站供暖价格按上述价格标准执行。

(七)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

(八)供暖延长期由区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天气变化情况提出延长供暖时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供热企业予以实施。

(九)2015—2016年供暖期,已经缴纳供暖费的用户,降价后多交纳的供暖费,可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选择直接退费或抵减明年供暖费用。

二、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供暖补贴

(一)供暖补贴对象:在区人社部门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对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低保对象按户补贴,每户补贴370元;失业人员按人补贴,每人补贴185元。

(三)补贴方式:供暖价格补贴采取明补的方式。由区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具体核对应该享受供暖补贴的对象,核对无误后,按现行社会保障金和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渠道,将供暖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失业人员的补贴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户的补贴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补贴发放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发放完毕。

三、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对蒸汽价格继续实行动态管理。煤热价格联动基本政策和操作机制,参照淄博市中心城区热源企业平均标煤单价涨跌变动情况和调整幅度,对接我市其他区、县蒸汽价格水平,结合我区热源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热源企业蒸汽价格。

四、认真落实供暖价格政策

此次居民供暖价格调整,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区政府供暖降价惠民措施。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热力公司落实好热价政策和退费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拨付区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并会同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区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定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对象不重不漏,资金发放准确及时。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热力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供热成本,保证供热质量,确保供暖价格调整后,供热温度、服务质量不降低。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周政办发〔2008〕7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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