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6〕1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6-5029110
成文日期
2016-03-21
发文日期
2016-03-2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周政办字〔2016〕1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4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活动的意见》(淄政办字〔2016〕6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为依据,以提升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坚持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力争到2017年底,我区整建制创建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为全市整建制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本地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本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果品等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全面实现可控可管可追溯。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机制完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科学合理配备人员,保障各项经费;镇(街道)具备开展相应监管工作的条件;村级监管员配备齐全,工作补贴落实到位。
(四)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担当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区内“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资经营店(点)等,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明晰,自管、自控、自律水平高。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举报查处率、回复率达到100%。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六)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立涵盖生产过程监控、投入品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和综合管理等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逐步实现对重点农产品监控信息化。有条件的“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资经营店(点)等纳入追溯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区政府对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各自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区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全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且在区对镇(街道)考核中所占权重高于5%。区政府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居)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明确界定相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上的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奖惩力度,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编办、区考核办、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蔬菜局)
(二)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等工作,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强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按照“有职能、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安排专业人员,配备完善监管检测设备和执法车辆等。村级监管员配备齐全,工作补贴达到1200-1800元/年的标准,并列入区财政预算。区检验检测中心在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取得农产品监测资质的基础上,依据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制定的监测计划,开展农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检测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检验检测中心)
(三)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养殖基地、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辖区内所有“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市级及区级农业标准化基地、农资经营店(点)等生产经营主体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进一步强化人员培训、过程控制和产品自检。区政府制定出台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对出现问题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畜牧兽医局、区蔬菜局)
(四)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区政府相关部门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及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科学推广应用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扩大标准化生产覆盖面。实行品牌引领工程,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鼓励引导农产品质量认证,对当年取得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区财政给予资金扶持,确保种植业“三品一标”产地认定面积占种植业食用产品产地面积的比率达到60%以上,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70%以上。无公害获证主要畜产品占同类畜产品商品量的80%以上,畜牧业标准化饲养水平达到75%以上。水产品“三品一标”产地面积认证率达到55%以上。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在推荐认定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基础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对取得市级、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认定的单位,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和奖励。鼓励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按照《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创建省级农业生产标准化基地。(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质监局、区畜牧兽医局、区蔬菜局)
(五)切实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依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设区级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建立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并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全面落实农药经营告知制度、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和禁限用农兽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农药经营店全部达到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畜牧兽医局、区供销联社)
(六)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和监督抽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每个镇(街道)监管机构定性检测不少于7200个。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部建立产品自检制度,区、镇(街道)两级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完善。(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蔬菜局)
(七)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区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区农业、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实现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信息共享。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及时曝光有关案件。组织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春、夏、秋等农资使用高峰季节的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环节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畜牧兽医局)
(八)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立健全综合性的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并实现省、市、区、镇(街道)农产品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及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有效对接。区内有条件的“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农资经营店(点)等全部纳入追溯范围。(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
四、实施步骤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整体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共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2月底前,区政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活动意见,出台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有关扶持激励政策。
(二)创建实施阶段。按照《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活动。根据实际及市创建活动规划,原则上将创建工作分为两步:2016年底,基本达到各项创建任务指标要求;2017年,对照验收标准,查缺补漏,全面完成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根据创建进度安排,2017年11月底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对分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区农业局牵头逐批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完成创建任务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和奖励。2017年底,申请省市对创建工作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畜牧兽医局、区蔬菜局、区供销联社、区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实施方案,确保扎实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
(二)加大支持力度。区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要把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工作纳入区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考评,并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要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争创、按时完成创建任务的,区财政给予资金扶持;对不能按时完成分管的创建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平台,采用张贴标语、发放明白纸、刷墙体广告、设立宣传标牌等形式,对创建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要不断探索和总结创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的宣传和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周村区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工作任务分解表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周村区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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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
主要工作内容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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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
组织领导 |
1.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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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 |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 |
区考核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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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 |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 |
区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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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制定年度计划,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社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蔬菜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监局、区检验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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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
7.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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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
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
9.100% 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
区工商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蔬菜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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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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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 |
11.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蔬菜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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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
过程控制 |
12.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
区农业局、区蔬菜局、区林业局(种植业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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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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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检 |
1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 |
区农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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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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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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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化处理 |
17.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农业局、区蔬菜局、区林业局(种植业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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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
市场准入和监管 名录 |
18.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其中包括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
区工商局、区农业局(农药类)、区水务局(鱼药、饲料类)、区畜牧兽医局(兽药、饲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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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 |
19.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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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 70% 以上。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供销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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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
平台管理 |
22.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农业投入品100% 纳入平台管理。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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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测 |
23.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区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检验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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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隐患排查和监督 抽查 |
24.(1)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全年区级监管机构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定性检测不少于7200个。(2)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00% 落实产品自检制度。在区域内渔业执法部门和水产养殖企业推行快速检测技术。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蔬菜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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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巡查 |
25.镇、街道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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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
26.每年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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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
执法检查 |
27.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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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
依法处置 |
28.区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和检测不合格农产品处置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农业局、区林业局(种植业类)、区工商局(市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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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制 |
29.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并及时曝光有关案件。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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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
应急处置 |
31.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区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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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
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蔬菜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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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
环境监测 |
33.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 |
区环保分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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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
区农业局、区蔬菜局、区林业局(种植业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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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入户 |
35.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标准入户率达到 100%。 |
区质监局(指导、发布)、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蔬菜局(蔬菜类)、区农业局(主要粮食作物类)、区林业局(果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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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推广 |
36.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 |
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农业局(粮食类)、区林业局(果品类)、区蔬菜局(蔬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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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展蔬菜果品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代渔业园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
区蔬菜局(蔬菜类)、区林业局(果品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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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认证 |
38.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奖励机制,种植业“三品一标”产地认定面积占种植业食用产品产地面积的比率达到60%以上。无公害获证主要畜产品占同类畜产品商品量的80%以上,畜牧业标准化饲养水平达到75%以上。水产品“三品一标”产地面积认证率达到55%以上。 |
区农业局(主要粮食作物类)、区蔬菜局(蔬菜类);区林业局(果品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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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 |
监管能力 |
39.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 |
区编办、区人社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蔬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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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能力 |
40.建立综合性的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承担农业、渔业、林业、畜牧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达到“有职能、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技术推广、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 |
区编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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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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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能力 |
42.区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具有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工作落实到位。 |
区检验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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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能力 |
4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
区编办、区人社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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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
区编办、区人社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检验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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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条件 |
45.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快速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
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蔬菜局(种植业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检验检测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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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制订实施区、镇、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 40 小时。 |
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蔬菜局(种植业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检验检测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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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 |
完善制度 |
47.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运输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
区农业局、区蔬菜局、区林业局(种植业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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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 |
48.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
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蔬菜局(种植业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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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
区农业局、区蔬菜局、区林业局(种植业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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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 |
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蔬菜局(种植业类);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类);区水务局(水产品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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