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6〕1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周村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目标主要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等过程中发生事故风险较大的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均易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注重预防,平战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周村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由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由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反应,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反应。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善后抚恤工作及人员伤亡抚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亲属的赔付,协调对工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

区人社局负责有关伤亡抚恤政策的指导,协调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开通应急特别通道,保障救援队伍和物资等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统计、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区环保分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事故区域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视情况需要对事故区域环境质量开展应急监测,分析爆炸事故造成环境危害影响情况,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危害影响的建议。

区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协调区内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为抢险救援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周村消防大队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中灭火工作,并参加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负责人任主任,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保卫、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技术保障7个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周村消防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现场清理、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各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和疏散群众。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技术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区环保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评估,为消除或减轻事故环境影响提供应对建议。

3 监测与治理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公安分局牵头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害级别;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源安全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隐患治理

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对收集到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进行核查,同时应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相关从业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或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要求以快报的形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事故报告信息,并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4.1.2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 应急处置

一般及以上事故,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

4.2 响应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辖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四)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指挥部应请求上级政府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五)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六)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火灾等事故,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应急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设备征用。

4.4 信息发布

Ⅱ级及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及以下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确认,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根本消除,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因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或租用场地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解决;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市政府和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 装备保障

对可能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危险场所,各应急救援机构、骨干救援队伍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调用。

6.3 队伍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我区医疗卫生队伍、公安消防队伍是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6.8 经费保障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和专家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分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场所数据库。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开展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估报告,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4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4)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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