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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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周村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办法2016年度周村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6〕1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度周村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办法》和《2016年度周村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2015年度周村区森林资源

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为切实抓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周村区“十二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周政办发〔2011〕78号)和《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周村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办法和2015年度周村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各项具体目标完成情况为重点内容,以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建立为关键环节,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情况。通过检查考核调动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稳定增长。

二、检查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

三、检查考核依据

(一)《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周政办发〔2011〕28号);

(二)《周村区“十二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周政办发〔2011〕78号)。

四、时间安排

2016年4月4日—2016年4月6日,时间3天。

五、检查考核方式

(一)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相结合、定量核查和定性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数据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二)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在检查考核前进行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检查考核时交检查考核组。

六、结果通报

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及时总结,向区政府报告,并给予通报,按规定落实奖惩。

 

2016年度周村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区林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的通知》(林督一函〔201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辖区内无盗伐滥伐、乱占林地等毁坏森林资源现象发生,且辖区内的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率、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率和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达到100%。

(二)按照规定在当年或次年完成辖区内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

(三)辖区内异地森林植被恢复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四)辖区内森林蓄积总生产量大于总消耗量。

(五)辖区内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4‰以下。

(六)辖区内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成灾率控制在2‰以内。

(七)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和乱占林地及乱捕滥猎等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率达到95%以上。(八)辖区内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做好护林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护林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二、考核与奖惩

实现上述目标的第一责任人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保护及管理负总责,第二责任人为分管负责人。责任目标不受人员变动影响,负责人变动要做好责任交接工作。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每年应根据检查考核办法,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按要求上报自查结果。对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上述目标的完成情况,区政府将于年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对完成上述责任目标,保持森林资源增长,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造成森林资源下降的,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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