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为全区妇女儿童办好十件实事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6〕27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6-5029203
成文日期
2016-04-29
发文日期
2016-04-30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
有效性
失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6年为全区妇女儿童办好十件实事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6〕2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周村区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全区妇女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为全区妇女儿童办十件实事,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周村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年内新建幼儿园1处,改扩建幼儿园3处;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办园标准;80%以上的镇中心园达到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市级示范及以上幼儿园达到50%,市级二类及以上幼儿园达到10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保持在99%以上,全面提高全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二、加快解决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新建碧桂园小学、聚恒小学,续建南郊镇贾黄小学,改扩建周村二中、实验学校、中和街小学、正阳路小学西校区、北郊镇南营小学5处学校,新建校舍面积60538平方米。(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三、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实施基层文化设施提升工程,全年新建提升4处镇办综合文化站、50处村(居)文化大院和80个文化广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继续开展文化惠民下乡演出活动,年内组织惠民演出500场;实施文艺人才千人培训计划,组织免费公益文化培训班30个,培训文艺爱好者1000人,夯实群众性文化活动基础。(责任单位: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四、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年内,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免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病毒、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五、区医院新院增设儿童医疗保健区。计划在周村区人民医院新院增设规范的儿童医疗保健区,设置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心,配置先进的康复仪器和设备,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六、对孤困儿童进行生活救助。做好孤儿、困境儿童的生活救助工作,对全区孤儿、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分别发放72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金。(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七、推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群众晓知率。全面推进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对辖区内遭受家暴受害人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处理。(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妇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建立全市首家“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对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本地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培训,为司法处理提供依据。对做出相对不诉处理决定以及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视情况继续对其进行跟踪帮教;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察辅导。(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九、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年内为全区82名脑瘫、智障、孤独症、听力障碍和低视力5类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救助,为脑瘫儿童适配矫形器,为聋儿适配助听器。(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
十、着力解决妇女儿童的户口登记问题。1.农村地区因婚嫁被非法注销户口的妇女,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2.对无户口儿童,根据鲁公通〔2014〕74号和淄公通〔2014〕97号文件要求,身份明确的,由区公安机关协调落集体户,保障儿童基本权益。(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以上十件实事要在年内完成。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定期调度;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每季度上报实事进展情况至区妇儿工委办公室(邮箱:zcqfl@126.com;联系电话:6195359)。
附件:2016年为全区妇女儿童办的十件实事项目任务分解表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2016年为全区妇女儿童办的十件实事项目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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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进度安排 |
责任部门 |
分 管 负责人 |
责任科室 |
联络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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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继续推进周村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
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年内新建幼儿园1处,改扩建幼儿园3处;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办园标准;80%以上的镇中心园达到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市级示范及以上幼儿园达到50%,市级二类及以上幼儿园达到10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保持在99%以上,全面提高全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
第一季度:各镇中心园做好省级示范幼儿园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季度:部分新建改扩建工程开始施工,镇中心园做好省级示范幼儿园创建、验收工作。 第三季度: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工程全部施工,达到省定办园标准、市级示范及以上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不断提高。 第四季度: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完工,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办园标准;80%以上的镇中心园达到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市级示范及以上幼儿园达到50%,市级二类及以上幼儿园达到10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9%。 |
区教体局 |
路兰英 |
学前科 |
胡春英 |
787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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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快解决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 |
新建碧桂园小学、聚恒小学,续建南郊镇贾黄小学,改扩建周村二中、实验学校、中和街小学、正阳路小学西校区、北郊镇南营小学5处学校,新建校舍面积60538平方米。 |
第一季度:碧桂园小学新建校舍基础施工;聚恒居住区小学办理立项手续;周村二中等学校改扩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北郊镇南营小学新建功能教室楼进行内外装饰;南郊镇贾黄小学新建科技楼开工建设。 第二季度:碧桂园小学新建校舍主体施工;聚恒居住区小学办理土地手续,设计施工图纸;周村二中等学校改扩建项目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和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北郊镇南营小学新建功能教室楼完工;南郊镇贾黄小学新建科技楼进行基础施工、主体施工。 |
区教体局 |
赵德会 |
校管办 |
李激光 |
787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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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进度安排 |
责任部门 |
分 管 负责人 |
责任科室 |
联络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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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
实施基层文化设施提升工程,全年新建提升4处镇办综合文化站、50处村(居)文化大院和80个文化广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继续开展文化惠民下乡演出活动,年内组织惠民演出500场;实施文艺人才千人培训计划,组织免费公益文化培训班30个,培训文艺爱好者1000人,夯实群众性文化活动基础。 |
第一季度:制定文化设施提升计划,确定新建提升名单、提升措施和内容。选拔确定下乡演出剧团,制定演出计划。组织调研,征求意见,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内容、地点、师资全部落实到位。举办文化站长、业余文艺团队负责人、戏曲排练3个培训班,培训人员100人。 第二季度:新建提升文化站1处,文化大院20处,文化广场30处。组织下乡演出剧团负责人培训,启动下乡演出,完成下乡演出150场。举办文化艺术公益培训班10个,培训文艺骨干300人。 第三季度:新建提升文化站2处,文化大院20处,文化广场30处。组织下乡演出150场。举办文化艺术公益培训班7个,培训文艺骨干300人。 第四季度:新建提升文化站1处,文化大院10处,文化广场20处。组织下乡演出200场。举办文化艺术公益培训班10个,培训文艺骨干300人。 |
区文化新闻 出版局 |
罗 红 |
办公室 |
张 莹 |
6195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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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
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免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病毒、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全年计划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1700对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其中:第一季度力争完成360对,第二季度力争完成440对,第三季度力争完成475对,第四季度力争完成425对。 |
区卫计局 (计生) |
赵 杰 |
计生服务站 |
李 悦 |
6180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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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医院新院增设儿童医疗保健区 |
2016年,计划在周村区人民医院新院增设规范的儿童医疗保健区,设置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心,配置先进的康复仪器和设备,提高全区儿童的保健服务水平。 |
⒈计划2016年10月底前选派人员赴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儿童保健专业知识;⒉2016年底新院区顺利搬迁后完成儿童医疗保健区的规划建设,并逐步完成康复仪器和设备调试工作,为工作的全面开展打好基础。 |
区卫计局 (卫生) |
王国臣 |
区医院 医务科 公共卫生科 |
牛焕国唐 楠 |
6420181 6412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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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孤困儿童进行生活救助 |
做好孤儿、困境儿童的生活救助工作,对全区孤儿、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分别发放72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金。 |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金。 |
区民政局 |
李宗斌 |
社会福利和慈善促进科 |
朱艳蕾 |
6433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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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进度安排 |
责任部门 |
分 管 负责人 |
责任科室 |
联络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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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推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送法下乡”等方式,面向广大群众扎实开展《反家暴法》宣传活动,提高《反家暴法》的群众知晓率。 |
依托基层司法所,定期组织“送法下乡”活动,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 |
区司法局 |
聂 敏 |
宣教科 |
胡月琴 |
619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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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宣传。结合三八维权周、11.25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等契机,通过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反家暴法》,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依法维权能力;⒉做好接访工作。及时受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的投诉、求助工作,及时为其提供调解、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工作。 |
区妇联 |
王欣荣 |
权益部 |
孙 娜 |
6195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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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家暴告诫书》。 |
及时协助出警,按规定办理。 |
区公安分局 |
李 明 |
治安大队 各派出所 |
徐永泓 |
18553377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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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受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 |
1.广泛宣传该制度,使群众熟知,懂得运用。2.及时受理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相关部门及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落实。3.以点带面,以案说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区法院 |
董田军 |
民一庭 |
杜婷婷 |
6196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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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法律援助行动,及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
发挥法律援助站点作用,及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
区司法局 |
聂 敏 |
法律援助 中心 |
梅玉亮 |
6195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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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对辖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处理。 |
⒈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反家暴法》专题讲座等形式,扎实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努力提高辖区居民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知晓率,提高居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⒉及时受理辖区内遭受家庭暴力居民的投诉和求助,依法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心理咨询、生活救助等各项服务,帮助家暴受害人依法维权。 |
王村镇政府 |
张 兴 |
妇联 司法所 |
陆 华 |
6698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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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郊镇政府 |
车言峰 |
妇联 司法所 |
荣 慧 |
606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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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郊镇政府 |
韩 梅 |
妇联 司法所 |
石志萍 |
6584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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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街道办事处 |
高 梅 |
妇联 司法所 |
徐 芹 |
6435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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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路街道办事处 |
李绪明 |
妇联 司法所 |
徐晓辉 |
618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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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
贾 昊 |
妇联 司法所 |
沈 颖 |
618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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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街街道办事处 |
杨慧珠 |
妇联 司法所 |
王明美 |
7867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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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赵 亮 |
妇联 司法所 |
李 丽 |
7867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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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进度安排 |
责任部门 |
分 管 负责人 |
责任科室 |
联络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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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 |
建立全市首家“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对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本地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培训,为司法处理提供依据。对做出相对不诉处理决定以及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视情况继续对其进行跟踪帮教;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察辅导。 |
第一季度:同相关企业建立衔接机制,制定相应观护规范文件。 第二季度:通过案件办理,进行实际观护,对其中不足之处进行完善,现已确立一起未成年故意伤害案件,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观护。 第三季度:全面开展观护工作。 第四季度:继续开展观护工作并对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完善,形成有价值的实践模式及理论研究成果。 |
区检察院 |
常永栋 |
公诉科 |
丁文成 |
3012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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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 |
年内为全区82名脑瘫、智障、孤独症、听力障碍和低视力5类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救助,为脑瘫儿童适配矫形器,为聋儿适配助听器。 |
第一季度:⒈抓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⒉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拨付康复训练救助资金。 |
区残联 |
房圣修 |
康复科 |
李 勇 |
6195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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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底之前拨付省市补助资金59.71万元,10月底之前拨付区级补助资金43万元。 |
区财政局 |
张守兴 |
社保科 |
王 栋 |
6412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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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着力解决妇女儿童的户口登记问题 |
⒈农村地区因婚嫁被非法注销户口的妇女,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⒉对无户口儿童,根据鲁公通[2014]74号和淄公通[2014]97号文件要求,身份明确的,由区公安机关协调落集体户,保障儿童基本权益。 |
为符合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及时办理落户,2016年12月底完成。 |
区公安分局 |
李 明 |
户籍科 |
成晓东 |
213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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