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7〕6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7-5029230
成文日期
2017-06-06
发文日期
2017-06-0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7〕6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周村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深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淄博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淄政办发明电〔2017〕17号)、《周村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周政办字〔2017〕52号)及省、市、区有关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时限及标准范围
(一)整治时限
2017年6月—2018年3月
(二)整治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镇(街道)、村(居)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或工商业户。
(三)整治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本次环境综合整治:
1.不符合市及区整体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行业或区域专项规划的;
2.不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属淘汰类的;
3.应当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安全、工商、质检等手续而未办理或不完善的;
4.超过行政审批范围,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
5.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配套、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
6.位于“禁燃区”内,存在直燃煤设施或其他污染物排放影响环境的;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
8.被环保部强化督察组或省环保督察组定义为“散乱污”企业的。
(四)整治重点
重点是以下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石化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日用玻璃、板簧、氧化铝球、炭素生产、水泥及粉磨站、石灰窑、碳酸钙、砖瓦窑、废塑料加工、物流园区,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除上述行业外,各镇(街道)要根据各自的产业特点,将搪瓷生产、润滑油分装、汽车修理、沙发制造加工、纺织印染、服装加工、机械轻钢生产加工、电机水泵生产、厨具制造、石化化工仓储等密集型企业,纳入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二、整治措施及完成时限
(一)拉网排查、登记造册。镇(街道)政府是本次“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区域或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审批手续、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基本情况,凡是符合整治标准的,一律纳入整治范围,登记造册,形成“散乱污”企业清单。拉网排查要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企业信息完整。工作中要采取边排查、边登记、边整治、边建档的方式,对登记造册的“散乱污”企业,要依法立即采取关停取缔或停产措施,确保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7年6月15日前,各镇(街道)以村(居)为单位,将登记造册清单及分类整治要求(见附件)报区生态办(联系电话:6458020),区生态办汇总整理后报市生态办备案。(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
(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区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安监、工商、质监、电力、供水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认真指导镇(街道)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注重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企业整合治理、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催生一批新的企业。各镇(街道)要按照关停取缔类、限期完善类、治理提升类、搬迁改造类4个类别,对“散乱污”企业逐一确定整治类别、整治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
1.关停取缔类。属以下情形的,一律依法关停取缔。
(1)前期摸底排查的全面依法关停取缔。对《周村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周政办字〔2017〕52号)文件所列的262家“散乱污”企业及区内全面排查发现需关停取缔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切实落实“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设备、清原料、清产品)有关要求,确保关停取缔措施落实到位。(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不符合先进设备和先进生产工艺的“散乱污”企业,必须依法清理取缔。(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土地用途,凡是违法用地、违规出租场所、违法建设的“散乱污”企业,必须依法清理取缔。(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4)各类手续不完善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各类手续和环保法规,对无证无照或发改、国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电力等方面手续不全,乱搭乱建,且无环保治污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必须依法清理取缔。(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5)不符合规划布局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布局规划,对企业实施园区化管理。凡是未进入园区、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特别是小化工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整治成本高、市场发展前景差的“散乱污”企业,必须依法清理取缔。(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2.限期完善类。对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符合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后能够达标排放,不存在安全隐患或整改后能够消除隐患,仅存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形的企业,可以列为限期完善类。列入限期完善类的企业,由所在镇(街道)审核把关并经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相关部门尽快办理完善各类手续。手续完善后,可恢复正常生产,纳入日常监管。(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
3.治理提升类。对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仅在污染治理方面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可以列为治理提升类。列入治理提升类企业,由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停产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所在镇(街道)联合区环保分局验收同意且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可以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各镇(街道)建成区或禁燃区内存在直燃煤设施的工商业户,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立即取缔直燃煤设施或更换为电等清洁能源后,可恢复日常营业。
4.搬迁改造类。对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但由于布局分散、不符合区域规划的企业,要按照“先关停、后治理、再入园”的原则进行整治,依法实施搬迁改造。要结合产业特点,依法依规拟定各类企业集中发展区域,配套规划建设集中的生产设施和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设施,实现重点污染工序的集中治理、集中监管。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清理取缔。对已配套建设集中生产和治理设施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集中区,新入驻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从简从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网格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压实镇(街道)、村(居)网格化监管责任,逐个网格明确网格员和巡查员,切实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责任落实到人。区政府对各镇(街道)“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通告,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推动“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实行有奖举报,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执法联动。环保、经信、公安、国土、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单位,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散乱污”企业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坚决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考核问责。区生态办对各镇(街道)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对每月考核排名靠后的镇(街道),在生态周村建设月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进不力,以及逾期未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周村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统计表
附件
周村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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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 名称 |
区(县) |
镇 (街道) |
村(居) |
基本情况 (在相应情形中打“√”) |
整治类别 (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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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规划 |
不符合 产业政策 |
手续 不全 |
无治污设施,污染 物不能达标排放 |
直燃煤、环境 信访投诉较多 |
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 |
超范围 经营 |
关停 取缔 |
限期完善 |
治理提升 |
搬迁 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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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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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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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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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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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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