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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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7〕7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周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09号)要求,建立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想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三个防止”“三个保障”:“三个防止”即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三个保障”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无害化处理方式采取自愿原则,分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式。二是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由区财政投资建设1处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负责统一收集未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并经冷链运输车运到受委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鲁政办发〔2015〕41号文件部署,临淄区2015年已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现正常投入使用。我区建立的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与临淄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协议,委托临淄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我区集中收集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落实监管责任。区畜牧兽医局、区食药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加强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监管。各镇(街道)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经费,改善监管手段,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区畜牧兽医、财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3.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4.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1.建立财政补助政策。区发改局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区农机局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在养殖环节,将补贴范围由规模化养殖场逐步扩大到生猪散养户。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直接发放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具有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并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规模养殖场,可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直接补助给养殖场。

2.推进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落实奶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四、工作职责

(一)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全区范围内有关生产经营者均须签订承诺书,对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出公开承诺,履行主体责任。不具备自行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者均须与取得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二)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根据国办发〔2014〕47号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收集处理所辖江河、湖泊、水库、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同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负责宣传、组织养殖场(户)积极参加能繁母猪、生猪、仔猪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生猪、仔猪保险率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

(三)部门监管责任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监督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审核补助对象和资金发放。负责指导、监督病死畜禽按规程100%无害化处理,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食药局:负责监督、查处病死畜禽流入农贸市场、餐饮行业、食品加工企业以及经营、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

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抛弃、收购、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周村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批无害化收集中心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区农机局:将购买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养殖场(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区环保分局:负责核定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对环境造成损害程度的认定工作,依法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负责养殖场(户)参加保险信息的录入;依据无害化处理证明和相关保险资料及时理赔保险金。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明确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人负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要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的监管。区农业局负责屠宰环节的监管。区食药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强化沟通协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四)严肃工作纪律。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骗取保费、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等,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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