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7〕99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7-5029488
成文日期
2017-07-28
发文日期
2017-07-2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7〕9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建立畜禽养殖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
根据《周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要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各镇(街道)按照规划要求排查辖区养殖场(小区)建设情况,禁养区内不得保留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控制养殖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完成污染治理,达不到排污技术要求的,应予以依法搬迁或关闭。新建养殖场(小区)必须是适合养殖区的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一般农田。
二、加强备案管理
(一)用地备案
1.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所属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
2.镇(街道)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附平面布局图)、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镇(街道)应将用地协议与建设方案报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畜牧兽医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3.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畜牧兽医局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区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有关镇(街道)予以督促纠正。
(二)养殖备案
1.畜禽养殖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区畜牧兽医局备案。
2.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备案登记表;‚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ƒ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⑤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区畜牧兽医局应当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及时通报区环保分局,并按规定汇总报市畜牧兽医局。
(三)环保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组织编印环境影响报告书”。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规定,对500头<生猪出栏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5000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需登录区环保部门网站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获得备案手续。
对没有完成用地备案、养殖备案、环保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有关镇(街道)要组织畜禽养殖场(小区)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备案工作,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拒不进行备案的,在2018年6月30日前予以关停。
三、加强污染防治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参考《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32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需建有与养殖规模配套,防雨、防渗标准的储粪棚。即每10头猪(出栏)、30只羊(出栏)、1头肉牛(出栏)、2头奶牛(存栏)、2000只肉鸡(出栏)、500只蛋鸡(存栏)所需容积约1m3,建立粪便销售台账。畜禽养殖场要求配套建设储存池(不低于90天非施肥期本养殖场所产生污水的总量),一般情况下,污水(尿液储存池)体积每10头猪(出栏)所需容积约3m3;每30只羊(出栏)所需容积约3m3;每1头肉牛(出栏)或每2头奶牛(存栏)所需容积约3m3。养殖场(小区)需配建相关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畜禽养殖长效治理工作机制,既要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又要落实畜禽养殖污染责任,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要进一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将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建立专项台帐,对存在的问题做到立查立改。
(一)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情况。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日常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履行畜禽养殖及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养殖专业户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区畜牧兽医局要严格畜禽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内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具有必要的消毒、防污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等标准化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建立免疫、用药、消毒、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各项人员岗位职责,提高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水平。对限养区和适养区未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督促所在镇(街道)限期整改。
(三)区环保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新建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环保审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的养殖场(小区),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附件: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书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附件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监制
申请书填写说明
1.提出此申请,说明申请人已了解畜禽养殖备案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对养殖场(小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合法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申请书应正楷书写或电脑打印,A4纸装订,并编制页码和目录,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3.申请人填写备案登记表。
4.请随申请书附以下材料:
(1)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殖场(小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4)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5)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畜禽养殖场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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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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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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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镇(街)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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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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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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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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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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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规模 |
头(只) |
小区内养殖户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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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小区)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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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畜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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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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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划分 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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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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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是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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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畜牧兽医 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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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无害化处理 设施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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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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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小 组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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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工作单位 |
技术职称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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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小组 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县(市)畜牧局 意见:
(盖章)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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