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7〕10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7-None
成文日期
2017-08-23
发文日期
2017-08-2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周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周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发生在周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因消费本地畜产品且是由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危害因素所发生的食源性疾患以及畜禽动物疫病流行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周村区畜产品输出到外地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4 处置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1.4.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区畜产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区和镇(街道)二级管理,由本预案、镇(街道)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根据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危害范围超出山东省行政管辖区域,严重损害山东省畜牧业发展,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省政府认定需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农业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市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3 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事故范围涉及我市2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上,10人以内,并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4 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县行政区域2个以上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IV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区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Ⅲ级)以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上报至市畜牧兽医局,由市畜牧兽医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区政府组织成立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开展本行政管辖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食药局、区畜牧兽医局为成员单位。
由区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
3.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上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管辖区域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5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场治安管理,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与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环境污染方面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区食药局:负责食用畜产品及其产品进入流通或生产加工环节后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畜产品养殖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一般级别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3.6.1 事故调查组。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3.6.2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6.3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负责,事故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参与。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3.6.4 检测评估组。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3.6.5 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参与,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6.6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畜牧兽医局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6.7 专家组。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食安办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畜牧兽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区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畜产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畜产品安全检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畜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区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畜产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 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畜产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区畜牧兽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 物资和经费保障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4.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7 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安全专业人员、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畜产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畜产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级应建立并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 监测预警
区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市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畜产品安全监测方案。对畜产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畜产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畜产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畜牧兽医部门、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 事故报告
5.2.1 事故信息来源
(1)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畜牧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3)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报送的信息;(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5)畜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8)国家、省市或其他区县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5.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畜产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向区畜牧部门和负责本单位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立即向区畜牧部门、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同级畜牧部门。
(4)畜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区畜牧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畜产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区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区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畜牧兽医局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上级畜牧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畜牧兽医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5.2.3 报告内容
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区畜牧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5.3 事故评估
5.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畜牧兽医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评估。
5.3.2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评估是为核定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价内容包括:
(1)污染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情况,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周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1.1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根据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区县畜牧兽医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6.1.2 核定为较大(Ⅲ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响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6.1.3 核定为一般(Ⅵ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5人以下畜产品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Ⅵ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Ⅵ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区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6.2.1 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患者的救助。
6.2.2 畜牧部门及时组织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6.2.3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畜产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畜产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原因后,责令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畜产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6.2.4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畜产品及原料,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6.2.5 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区外时,应及时报请市畜牧兽医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监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消除或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对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4 响应终止
6.4.1 响应终止条件
当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畜产品得到有效控制,畜产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 响应终止程序。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上报至指挥部,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畜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畜牧部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畜产品安全:指畜产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畜产品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畜产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畜产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畜产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畜产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畜牧兽医局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演习演练
区畜牧部门应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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