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7〕12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周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的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淄博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17〕103号)等。

1.3  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4  适用范围

1.4.1  市内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区性金融突发事件。

1.4.2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3  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引发的全区性金融突发事件。

1.4.4  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5  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1.5.2  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准确判断评估事件态势,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

1.5.3  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2.1.1  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1.2  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需要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2.1.3  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1.4  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2.2.1  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2.2  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我省协同处置、且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2.3  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2.2.4  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2.2.5  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2.3.1  市内发生的、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本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3.2  市内发生的、所涉及区县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县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2.3.3  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2.4.1  在区内发生的、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4.2  所涉及区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4.3  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  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或者根据国务院部署由省政府应急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报请省政府应急处置,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由发生地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3.3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应对责任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由发生地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下一级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区属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事件所涉及部门会同中央驻淄金融管理部门等进行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  周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1.1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区政府成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组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维稳办、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政府法制办以及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成员单位可作适当调整。必要时,邀请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工作室、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各成员单位指定l至2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4.1.2  区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级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根据规定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4.1.3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

(2)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和授权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及相关镇办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组织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8)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1.4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按照部门职责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1)区委宣传部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

(2)区维稳办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3)区公安分局根据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运行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在权限范围内对风险机构给予税费优惠政策。

(5)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6)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负责做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7)区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4.1.5  其他有关部门和各镇办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单位职责规定和区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2  各镇办组织指挥体系和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区政府建立周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预警机制

5.1.1  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区政府领导参加。

5.1.2  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注重研究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对辖区金融稳定的影响,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区政府。

5.1.3  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建立健全覆盖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定性和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区政府。

5.1.4  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据上级授权和有关规定,每季度或适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金融风险相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全区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区政府或者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5.2  预防预警行动

5.2.1  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事发3小时内向区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5.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

6  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6.1.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的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应当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6.1.2  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6.2  一、二、三级响应(适用I级、Ⅱ级、Ⅲ级事件)

6.2.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级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6.2.2  区级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核实情况,报告区政府,经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6.2.3  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安排,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6.3  四级响应(适用IV级事件)

6.3.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级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区级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区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区政府根据报请和对风险的判断,授权区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区领导小组在报请事件所涉及市级部门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予以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6.3.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区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处置方案同时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央驻淄金融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

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区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顾问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区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区有关部门、区级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应按照区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由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各级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6.4  终止响应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建议或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6.5  信息报送

6.5.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6.5.2  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上一级政府。

6.5.3  特别重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6.5.4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7.1.1  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7.1.2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1.3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  评估与总结

7.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区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7.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I级、Ⅱ级、Ⅲ级、IV级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必要时,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7.2.3  区级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  奖励与处罚

7.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区政府追究或建议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通讯保障

8.1.1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讯稳定畅通。

8.1.2  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保持必要联系。

8.1.3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区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淄金融管理部门及事发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8.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8.2  文电转运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保文电转运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8.3  技术保障

8.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8.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8.3.3  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和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8.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8.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8.5  人力与组织保障

8.5.1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5.2  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8.5.3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9  附则

9.1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  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9.3  本预案由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9.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6日印发的《周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政办发〔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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