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7〕15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7-5029768
成文日期
2017-11-17
发文日期
2017-11-1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7〕1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办发〔2016〕3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24号)和市编委《关于<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淄编〔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周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法治周村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两个相对分开”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合理划分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区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
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
按照“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原则,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将全区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建设工程、农业(含林业、畜牧兽医、农机)、商务流通、旅游管理等领域内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集中行使。具体内容为:
(一)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以及对餐厨废弃物违法清运、乱倒乱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农业(含林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商务流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将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周村区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核定行政编制1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将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仍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受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将周村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周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机构、人员编制和相关执法职责,周村区种子站、周村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周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周村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周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部分人员编制和相关执法职责,周村区木材检查站、周村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相关执法职责划转至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76名,其中:从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大队划转财政拨款事业编制57名,从周村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划转财政拨款事业编制6名,从周村区种子站划转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名,从周村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划转财政拨款事业编制3名,从周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划转财政拨款事业编制3名,从周村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划转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名,从周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划转财政拨款事业编制3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政委1名,副大队长2名。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设1个直属中队和7个执法中队,直属中队负责全区范围内重大疑难案件的专案工作,7个执法中队派驻各镇(街道)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同时,撤销周村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周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周村区木材检查站、周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周村区种子站、周村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周村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周村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周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职责;周村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周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不再作为执法队伍进行管理。根据职责调整,将周村区木材检查站原有3名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中的2名划入周村区林业工作站,由区林业工作站承担原区木材检查站行使的除行政处罚权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另外1名由区编办收回统一管理。将周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剩余5名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全部划入周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的除行政处罚权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周村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继续承担农业机械管理领域除行政处罚权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三、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
对执法职责分散、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部门,要整合执法职责实现一支队伍执法。现阶段执法任务较轻、未设执法队伍的部门,由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并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行使,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除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外,改革后周村区保留以下7支行政执法队伍:
(一)整合调整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
将周村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更名为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仍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7名,其中:从周村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划转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4名,从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划转财政拨款事业编制3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将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责整建制划入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同时,撤销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主要承担卫生、计划生育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二)整合调整周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将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和周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相关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周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调整后,周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仍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公管理),隶属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3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周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主要承担安全生产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三)整合调整周村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将周村区客货运管理处、周村区地方道路管理处、周村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部分人员编制和相关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周村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调整后,周村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仍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周村区交通运输局领导,核定事业编制14名,其中:除周村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原6名编制外,从周村区客货运管理处划转事业编制3名,从周村区地方道路管理处划转事业编制2名,从周村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划转事业编制3名。周村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可配备大队长1名,主要承担交通运输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四)整合调整周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
整合周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周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调整后,周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仍为副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公管理),隶属周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3名,可配备队长1名。周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主要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五)整合调整周村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整合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周村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调整后,周村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仍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0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周村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主要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六)调整设置周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将周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周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仍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周村区文化新闻出版局领导,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周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主要承担文化市场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七)保留周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保留周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仍为副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公管理),隶属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周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主要承担劳动监察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撤销周村区节能执法大队,其所承担的执法职责整合由周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相关科室承担。
将周村区水务局机关相关科室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周村区水产站承担的相关执法职责划入周村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周村区水产站不再作为执法队伍进行管理。
四、健全完善基层执法体系
建立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平台。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建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召集人,派驻执法机构和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有关机构参加的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统筹镇(街道)执法管理工作。派驻执法中队要接受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统一指导和协调,业务工作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执法活动以镇(街道)管理为主,其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应征得派驻地党委(党工委)同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由镇(街道)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推动基层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有关部门应将综合执法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把与基层群众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日常执法管理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实现综合执法城乡全覆盖。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五、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一)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根据执法层级和部门执法职责调整情况,精简归并部门原有执法队伍,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相应划转执法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执法力量。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做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调整等工作。
规范执法队伍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加强法律法规、法制业务知识及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形成精干、高效、专业、文明的行政执法力量。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不能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进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流程。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将执法与便民服务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明确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权责边界
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执法职权范围和运行流程,界定执法监管责任,明确责任边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落实职能部门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职能部门;需要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的,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要积极配合。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实时监管监测,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严格责任追究,因衔接不畅或不作为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
(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进行公开,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增加执法透明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评议考核、执法巡查、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督力量。加大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完善监督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健全部门、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社会组织、媒体等多元参与监督制度,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
(六)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票据,收费、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编办。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解决综合执法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改革过渡期间,涉及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仍按现行体制行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区编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政府法制办及各涉改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抓好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涉及职责划转、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的,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区编办牵头做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调整工作;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涉及综合执法有关人员划转、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方案的合法性审查、相对集中执法权审核报批、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监督以及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
(三)严肃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预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革涉及部门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文档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沙向东 区委书记、党校校长
刘 伟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胡敬涛 区委副书记
苏振华 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王 星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群工部部长
路德芝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王志臣 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国卫兵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李晓燕 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李寅萍 区政府副区长、区红十字会会长
刘冀中 区政府副区长
张国华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耿 峰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沈 波 区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毛 军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朱 梅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编办主任
马明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朱玉刚 区发改局局长、区服务业发展局局长
李永凯 区经信局局长
薛福河 区教体局局长
邢振东 区科技局局长
高明伟 区公安分局政委
翟 磊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牛东升 区民政局局长
陈奇聚 区司法局局长
贺迎东 区财政局局长
柏林成 区人社局局长
张明俊 区住建局局长
徐兆峰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梅立勇 区新农办主任、农业局局长
吕志学 区商务局局长、侨办主任
艾书波 区水务局局长
孙德志 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
鲍 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张 秘 区环保分局局长
刘绵伟 区统计局局长
韩 锋 区工商局局长
于钊瑞 区质监局局长
李 芒 区安监局局长
高书欣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郁引利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方义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局局长
臧传福 区物价局局长
路国盛 区粮食局局长
田 磊 区旅游局局长
安 伟 区房管局局长
黄瑞金 区招商局局长
沈东修 区人防办主任
董建生 区金融办主任
赵 彬 区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张开俊 王村镇党委书记
苏瑞刚 南郊镇党委书记
汪德江 大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曙光 丝绸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永庆 永安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 涛 青年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解金章 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
主任、城北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编办,朱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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