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6〕59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6-5029816
成文日期
2016-08-18
发文日期
2016-08-1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6〕5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周村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
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启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启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下同)应当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5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2日提出审查建议。
属于一般决策事项并已经过合法性审查的,可直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应当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后,再行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条 需要区政府决策的紧急事项,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或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直接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为一般决策的紧急事项,直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查建议为重大行政决策的紧急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条 经研究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后3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组织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各流程的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进行部署。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反映需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研究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在签发前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1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所指“日”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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