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6〕6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6-5029836
成文日期
2016-08-19
发文日期
2016-08-1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6〕6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周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保障空气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6)《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
(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6号)
(1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72号)
(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4)《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周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由于出现持续不利气象条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使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除外)。
1.4 预案体系
预案体系包括预警发布、应急响应、部门联动、应急终止。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 应急预防
2.1 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采暖期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废气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的供暖企业,实施限制生产,且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标;限产后仍然超标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治理。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2.2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及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各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响应机制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3.2 预警分级
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1. 蓝色预警(Ⅳ级):预测我区未来1-2天发生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200<AQI<500)。
2.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我区未来连续3天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
3.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我区未来连续3天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
4.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我区未来1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AQI=500)。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预警命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我区的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情况报区政府,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3.3.2 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的调整、预警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蓝色预警等级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按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3 响应措施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级响应职责见附件1,分级响应企业限产、停产应急措施明细见附件2。
4.4 响应终止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相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4.5 后期评估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除Ⅳ级响应外,其他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帐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 应急响应流程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6.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7 组织领导
7.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构成
总 指 挥: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政府应急办、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卫局、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公路分局、周村广电中心、周村供电中心、《今日周村》编辑部、区信息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4个专业小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分局局长担任。
应急处置组由区环保分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卫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公路分局、周村供电中心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督导应急预案启动和落实情况。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导向。
医疗防护组由区卫计局、区教体局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区环保分局、区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7.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3)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7.3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向区政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有关信息;
(4)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需要限产、停产的企业名单;
(5)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4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负责预案中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配合做好全区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区直各部门、单位车辆限行工作的检查落实。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预案实施的协调;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区经信局:配合落实工业企业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区教体局:在大气重污染出现时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及户外活动等。
区公安分局:在大气重污染出现时负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要求。
区监察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的“为官不为”行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时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区住建局: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在重污染日限制或停止建筑施工、建筑垃圾清理等室外作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强化城市外环路保洁措施,加大冲洗降尘频次;加强执法,严肃查处道路运输撒漏造成的违法行为。
区环卫局:强化城区道路保洁措施,加大冲洗降尘频次;加强执法,严肃查处道路运输撒漏造成的违法行为。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做好秸秆等露天焚烧的督查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有针对性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区环保分局:监督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及限产限排措施的落实;负责本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区气象局: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区环保分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有关规定,联合环保部门发布信息。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单双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依法查处上路行驶的排放黑烟等环保不达标车辆、无环保检验标志车辆和违规进入限行区域黄标车;加强执法,严肃查处道路运输撒漏造成的违法行为。
周村公路分局:强化国道、省道的保洁措施,加大冲洗降尘力度;加强执法,严肃查处道路运输撒漏造成的违法行为。
《今日周村》编辑部、区信息中心、周村广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负责利用本单位平台发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各职能部门提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周村供电中心: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有关企业或单位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帐管理;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方案执行情况。
8 保障措施
8.1 经费保障
各级应将执行本预案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中足额安排。
8.2 制度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具体应急措施。
8.3 纪律保障
应急预案一经启动,各级各部门必须迅速执行。对措施不力、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予以行政问责。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周村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级响应职责
附件2:企业限产、停产应急措施明细
附件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级响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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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部 门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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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响应 |
Ⅲ级响应 |
Ⅱ级响应 |
Ⅰ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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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信局 |
配合督促化工、建陶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
在“Ⅳ级”基础上,配合督促火电、耐材、化工行业等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强制性减排措施。 |
在“Ⅲ级”基础上,对部分企业实施限产或限排。 |
在“Ⅱ级”基础上,配合对火电、耐材、建陶、化工行业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停产。 |
|
区公安分局 |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同“Ⅲ级”。 |
同“Ⅲ级”。 |
|
周村交警大队 |
|
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 |
在“Ⅲ级”基础上,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上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标志车辆和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 |
在“Ⅱ级”基础上,执行“单双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
|
区监察局 |
|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落实应急措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同“Ⅲ级”。 |
同“Ⅲ级”。 |
|
区财政局 |
|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
同“Ⅲ级”。 |
同“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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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
严格施工工地的监管,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 |
在“Ⅲ级”基础上,停止所有建筑工地施工作业。 |
在“Ⅱ级”基础上,扩大管控力度,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市政工程施工。 |
|
区环卫局 |
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在日常保洁洒水作业频次的基础上增加1次(冬季结冰期除外)“。加强执法,强化渣土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 |
严格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的监管,在“Ⅳ级”基础上,建成区道路保洁洒水作业增加1次。 |
建成区内道路保洁洒水作业频次同“Ⅲ级”,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
在“Ⅱ级”基础上,道路保洁洒水作业频次增加一倍,停止渣土转运。 |
|
区交通运输局 |
建成区以内外环路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 |
建成区以内外环路清扫保洁频次在“Ⅳ级”基础上增加1次。 |
协调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做好重污染天气辖区内国道、省道的疏通工作。道路保洁洒水作业频次同“Ⅲ级”。 |
在“Ⅱ级”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投放,停止道路施工,道路保洁洒水作业频次增加一倍。 |
|
周村公路分局 |
建成区以内国道、省道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 |
建成区以内国道、省道清扫保洁频次在“Ⅳ级”基础上增加1次。 |
道路保洁洒水作业频次同“Ⅲ级”。 |
在“Ⅱ级”基础上,停止道路施工,道路保洁洒水作业频次增加一倍。 |
|
区农业局 |
做好禁止秸秆等露天焚烧的督查工作。 |
同“Ⅳ级” |
同“Ⅳ级” |
同“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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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计局 |
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并组织相关医疗救护工作。 |
同“Ⅳ级” |
同“Ⅳ级” |
同“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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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分局 |
1.每24小时通报1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2.协调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 3.加大执法频次,督促区直有关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落实。 |
在“Ⅳ级”基础上,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火电、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限排措施,限排标准为不少于产能的30%,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轮机排放标准限值。 |
在“Ⅲ级”基础上,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存在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企业采取限排措施,限排标准为不少于产能的60%;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报告频次提高到8小时通报1次。 |
在“Ⅱ级”基础上,加大执法频次和执法力度,要求除保障群众生活和确保生产安全之外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督促区直有关企业停产措施的落实;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报告频次提高到每4小时通报1次。 |
|
区城管执法局 |
|
在“Ⅳ级”基础上,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 |
在“Ⅲ级”基础上,制定措施,加强油烟治理,对餐饮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间作出限制。 |
同“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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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周村》编辑部、区信息中心、周村广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 |
利用单位平台发布健康提示和减排倡议: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2)提醒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化工、钢铁、水泥、建陶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
利用单位平台发布健康提示和减排倡议: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2)提醒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建成区禁行渣土运输车; (4)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
利用单位平台发布健康提示和减排倡议: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比平时调高2-4摄氏度,冬季比平时调低2-4摄氏度; (3)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5)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6)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
利用单位平台发布健康提示和减排倡议: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比平时调高2-4摄氏度,冬季比平时调低2-4摄氏度; (3)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4)机动车除特勤车外,实行“单双号”限行; (5)停止建筑工地和土石方作业,停止市政工程施工; (6)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7)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生产安全之外,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停止生产; (8)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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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供电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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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有关企业或单位限电、停电。 |
同“Ⅲ级”。 |
同“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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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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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2小时通报一次天气预报。 |
在“Ⅲ级”基础上,将天气预报的频次提高到8小时1次;每12小时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
在“Ⅱ级”基础上,将天气预报的频次提高到4小时1次;将人工增雨预报提高到8小时1次;开始提供短时天气预报服务。 |
附件2
企业限产、停产应急响应措施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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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Ⅳ级响应措施 |
Ⅲ级响应措施 |
Ⅱ级响应措施 |
Ⅰ级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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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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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产或限排30%;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轮机排放标准限值。 |
限产或限排60%;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轮机排放标准限值。 |
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生产安全之外,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停止生产。 |
|
建陶、化工、工业锅炉 |
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
建成区及站点周边5公里内限产或限排30%;建成区内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限产或限排30%。 |
全区范围内限产或限排60%。 |
全区范围内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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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粉磨站、水泥搅拌站 |
|
建成区及站点周边5公里内限产或限排30%。 |
建成区及站点周边5公里内限产或限排70%;范围外限产或限排60% |
全区范围内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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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板簧、铸造等 |
|
改烧清洁能源;限产或限排30%;直燃煤企业停产。 |
建成区及站点周边5公里内限产或限排70%;范围外限产或限排60%;直燃煤企业停产。 |
全区范围内停产。 |
|
建筑施工工地 |
|
采取措施降低扬尘,建成区及站点周边5公里内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工程量减半。 |
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
同Ⅱ级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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