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区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3〕1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3-None
成文日期
2013-04-18
发文日期
2013-04-20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清理区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3〕1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区级新一轮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与市级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区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我区现行的区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区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具体项目以《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周政发[2012]57号)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基础。
2.认真对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区级实施的项目,一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3.因法定依据变化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
4.国家垂直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区级行政审批项目,一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1.没有法定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2.法定设定依据修改或废止后,原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的,一律取消。
3.国务院、省、市政府清理后已明令取消的,一律取消。
4.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的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5.不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律取消或停止实施。
6.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一律取消或停止实施。
7.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一律取消或停止实施。
8.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一律取消或停止实施。
9.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或停止实施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一律取消或停止实施。
10.同一审批主体实施行政审批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予以合并。
11.设定依据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能够下放镇(街道)实施的,通过委托审批方式予以下放。
三、清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的文件。
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项目调整或取消的文件、周政发[2012]57号文件及本文件附件电子文本可从公共邮箱zcfzb5556@126.com下载(密码123456)。
四、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梳理阶段(4月19日-4月25日)。各部门、单位对照周政发[2012]57号文件,结合国务院、省、市政府清理结果,对本部门、单位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项目名称原则上按照周政发[2012]57号文件规定的名称确定。在自查梳理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填写表格(附件1、附件2、附件3),加盖公章后于4月25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上报材料包括纸质文本和WORD格式电子文本,设定项目依据、法定许可条件、法定办结期限、具体收费标准等文件依据的复印件一并报送。
2.审核汇总阶段(4月26日-5月15日)。区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汇总,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3.审议公布阶段(5月16日-6月30日)。市级清理结果公布后,结合市级清理结果对区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对外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集中精力、抓紧抓好项目清理工作。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上级业务部门下放和委托项目情况。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问题时,要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联系电话:6195556 邮箱:zcfzb@163.com
附件:1.区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汇总表
2.区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汇总表
3.区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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