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3〕1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3-None
成文日期
2013-04-22
发文日期
2013-04-24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3〕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是规范和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调处机制,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呈逐年递增态势,导致了劳动人事关系不稳定。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其调解职能,对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成本低,及时灵活,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取得谅解,有效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
建立和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可靠保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今年10月底前,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逐步在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一)完善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原有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分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由镇(街道)工会、人社所、经委、综治办、司法所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按照《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68号)文件要求,加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配备专职调解员和专门调解室。在企业比较集中的村(社区),逐步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员制度,设立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可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或其他人员担任。
(二)全面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规模以上企业要全面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积极在小微型企业推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牌子,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办公用房,配备一名具有调解资格的工作人员,建立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调解制度。
(三)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具有人事管理权限、人数较多的教体、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建立由本单位(系统)有关领导、人事、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单位(系统)内人员构成复杂的,可以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调解员。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在用人单位内部指定一名调解员。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单位内部调解,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建立起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双轨运行、良好互动的工作机制。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镇(街道)和社区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开展法律咨询,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
三、认真落实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各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总体工作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好调解组织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第一防线”的作用,切实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基础与能力建设,完善调解机制,形成预防、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相衔接的多渠道解决途径,逐步形成劳动人事争议社会化“大调解”格局。
区人社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会同司法、工会、经信、贸易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争议预防调解的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搞好与人民法院等的协调,指导并推动镇(街道)人社所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好争议调解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法律指导,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制度。区总工会、区经信局、区工商联等部门负责共同推进企事业、基层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高用人单位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督查指导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排查、预警和矛盾化解工作,积极探索争议处理工作规律,及时对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和评估,并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列入企业诚信等级评价范畴。深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经验、好作法,选树典型并积极推广,促进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各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监督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对辖区内调解组织建设情况定期统计上报。
要着力推进争议调解建议书制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案件实际,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所在镇(街道)、主管部门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实现就近就地解决争议。要积极开展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等调裁衔接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工作任务和要求
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后,要积极督促、指导本辖区内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及时将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汇总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主管部门调解委员会建立后,要积极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并及时将本单位调解委员会和所属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汇总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期完成调解组织建设。各单位要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同志安排到调解员岗位。各单位要支持调解员参加各级组织的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做到调解员持证上岗;要为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给予经费保障,保证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力争60%的争议在调解组织调解终结,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调解组织。
今后,各基层调解组织如因人员变动调整,要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调整后的名单要及时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人:尚伟;联系电话:6166975;邮箱:zbzczcw@163.com)。
附件: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登记表
2.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登记表
3.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登记表
4.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统计表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附件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登记表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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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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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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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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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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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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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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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成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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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为“***公司(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本表所列“岗位培训”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专业培训”。
附件2
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登记表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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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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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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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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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为“***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2、本表所列“岗位培训”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专业培训”。
附件3
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登记表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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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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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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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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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调解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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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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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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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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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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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成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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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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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是否参加过 岗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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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称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为“***(单位)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2、本表所列“岗位培训”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专业培训”。
附件4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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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调解组织名称 |
调解组织 负责人 |
组成人 员人数 |
组建时间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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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由镇(街道)、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将辖区内企业或所属单位调解组织汇总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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