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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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

责任分工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32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淄政办字201356号)精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道路交通重点工作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保险机构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企业考评定级,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的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安监局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客运企业在申报新增客运班线时要提交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驾驶员中途休息点。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客运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发车时间在凌晨2时前结束运输任务。(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4.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

(四)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停车休息制度

5.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区安监局、区人社局配合)

(五)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6.做到根据运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人、督导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标准驾驶和休息、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区级运管机构要本着公开便民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区旅游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租使用车辆的监督管理,严禁旅行社违规租使用无营运手续或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运送旅客。(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旅游局配合)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进一步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8.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区交通运输局、区教体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9.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二、进一步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0.督促驾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充分利用多媒体理论教学、教学磁板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驾驶理论、文明行车、安全和法制意识、模拟驾驶以及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培训,规范使用统编教材、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1.严格执行驾校发展规划,科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发展。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准入,核定驾校培训能力和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加强教练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和教学质量考核。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全面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校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严格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创建规范化驾校。(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2.严格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校车驾驶员资格条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资格培训。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其职业综合素质。(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

13.依托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诚信记录与管理平台,建立与保险、信贷等挂钩的驾驶人守法信誉体系,实现驾驶人守法信誉与保险费率、金融信贷、从业就业等挂钩,切实增强驾驶人安全驾驶和守法意识。(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各保险机构等负责)

14.建立重点机动车信息和重点机动车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

(十)严格机动车产品管理

15.定期组织对大中型客货车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处的违规产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督促整改。(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16.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力度。(周村质监分局负责)

17.严格比对公告进行登记管理,对未公告、与公告产品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业务,按规定上报机动车违规产品信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通报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理。(周村交警大队牵头,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质监分局配合)

(十一)严格机动车产品检验

18.对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环保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提高机动车检验、回收效率与水平。(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分局、周村质监分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

(十二)强化重点车辆监管

19.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车辆、卧铺车、旅游包车、大型货车、校车、7人以上载客汽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联合客运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处罚,实行一次违法、三方处罚(区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质监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等负责)

(十三)严格校车安全管理

20.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区教体局牵头,区安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21.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配备数量、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区教体局牵头,区安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22.对提供校车服务所需财政经费的具体分担办法和分担比例开展研究,制定出台推动校车可持续运行的政策措施。(区财政局牵头,区国税局、周村地税分局配合)

23.强化督查,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项督查。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区教体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24.定期摸排整治学校周边道路的乱点、堵点及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等问题,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在中小学校开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课程,将学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区教体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周村工商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

三、进一步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四)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25.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高全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周村质监分局配合)

26.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区发改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等配合)

27.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验收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配合)

(十五)加强道路中间隔离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28.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的技术标准,在完成一级公路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中央物理隔离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向省道、城区外环道路延伸,2年内完成此类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要按规定时间全面完成增设中央隔离设施。(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29.今后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纳入设计内容,同步建设。已建中央隔离设施要加强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对私自开口和不合理开口要及时进行封堵。(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财政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30.严格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桥梁的安全保护。(区交通运输局等负责)

31.加大交通应急保障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公路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建设,确保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桥梁水毁、安全设施损毁的修复通行需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交通运输局等负责)

(十六)深入实施城市畅通工程

32.科学编制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停车规划、公交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投入,搞好主干道路的大回环和背街小巷的微循环,最大限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完善、齐全、有效。鼓励停车产业发展,实施多元化的投资建设主体,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3.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桥梁、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4.切实加强公路两侧的安全管理,严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焚烧物品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

35.增加财政投入,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及设备,严防焚烧秸秆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机局等负责,区环保分局配合)

(十八)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36.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周村交警大队负责)

37.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交警与农机监理联合执法、相互协管及信息互通制度,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周村交警大队、区农机局负责)

38.积极完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经费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大力推广先进便捷的安全检验、无纸考试、事故处理等监理装备和技术,积极开展送检、送考下乡等服务,提高农机安全检验科学化、精准化程度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的客观性、准确性。(区农机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十九)完善农村公路安全基础设施

39.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必须包含安保工程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工程计划,同步建设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在农村公路通达能力提升的同时加强安保工程日常养护,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水平。(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大力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0.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解决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道路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以及停车难等突出问题。(周村交警大队负责)

41.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严查严纠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力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等负责,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配合)

(二十一)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42.实现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公路视频监控、车载视频、收费站过车、安检与环检信息等系统资源共享,并以此作为有效执法证据,提升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规驶入限行、禁行区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水平。(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等负责,区旅游局、周村质监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43.加强信息抄告和通报,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周村交警大队牵头,区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十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44.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健全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畅通信息联络渠道。(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等负责)

45.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区财政局、周村交警大队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局、区农机局、各保险机构等配合)

(二十三)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4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将由市级政府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区政府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政府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周村交警大队等配合)

47.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区监察局、区旅游局等配合)

五、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48.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15日前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区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五)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49.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并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负责)

50.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监察局、区安监局配合)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51.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交通运输监察、运政、路政、农机安全检验、农机牌证等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机局、区国税局、周村地税分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52.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周村交警大队牵头,区编办、区财政局配合)

53.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的组织保障工作,明确和规范交通运输监察执法队伍职责和设置,不断改善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提供经费保障。(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区编办、区财政局配合)

(二十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4.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负责)

55.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推动主流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区委宣传部牵头,周村工商分局、周村广电中心、周村交警大队等配合)

56.各有车单位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本单位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部门、单位负责,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配合)

57.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要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学生和儿童抓起,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纳入中小学生教学计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教体局负责,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农机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配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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