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3〕3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3-None
成文日期
2013-10-29
发文日期
2013-11-01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3〕3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区住建局为全区房地产和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房地产企业管理。区房管局、周村工商分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周村规划分局等部门要在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信息。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房地产和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在发布“招拍挂”公告时,应同时告知我区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并与周村地税分局配合,加强土地出让环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确保“先税后证”规定的落实。
三、周村工商分局办理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时,督促其办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周村地税分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区注册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等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四、区住建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在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我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求企业作出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在我区缴纳的承诺(承诺一式三份,区住建局、区国税局、周村地税分局各一份),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五、周村规划分局放线时,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在我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证明,对不能出具的不予放线。
六、区房管局在办理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区开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要求企业出具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纳预缴证明;区住建局、周村规划分局等部门在外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求企业出具在我区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纳税凭证。
七、税务部门要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征管。要加强预收款专用收据管理,房地产业纳税人收取的房屋、储藏室、车库(位)、地下室、阁楼等销售收入以及价外费用,必须开具专用收据;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根据企业承诺和房屋销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析比对,防止税款流失;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出售的商品房权属全部发生转移后,方可按照已出售面积占其规划面积的比例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分类管理,加强房地产预征项目的跟踪管理,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及时开展清算;要加强对注销企业的所得税清算,在项目竣工税款清算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并将注销信息及时传递给工商管理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及税收监管的同时,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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