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3〕3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3-None
成文日期
2013-08-01
发文日期
2013-08-03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
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3〕3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周村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周村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
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3〕19号)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整顿办矿秩序,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顿范围
全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是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其中,达不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规定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和相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露天采石场,要全面停产整顿,国土、安监及公安部门分别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二、整顿目标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维护正常开采秩序,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科技支撑,提高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和机械化水平,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整顿内容
(一)非法开采的。一是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二是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四是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五是以开采批准矿种为名,开采煤炭的(金属矿产开采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除外)。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库河流威胁的。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防排水设备设施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的。地下矿山未按设计要求对其开采范围内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充填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安全设施不全的。提升系统防坠罐、防过卷等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不齐全有效的,压风系统安全阀以及润滑、冷却等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有效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采场、掘进迎头等作业场所通风管理混乱的。
(六)提升系统达不到要求的。斜井未设全自动捕车器(捞车器)的。
(七)运输系统达不到要求的。一是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米而未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的;二是井下主要运输巷道未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蓄电池式电机车或矿用内燃机车运输的。
(八)装矿设备达不到要求的。未使用小型装岩(矿)设备或电耙装矿的。
(九)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地下非煤矿山未按标准规范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或“六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十)未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的。地下矿山未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十一)超期建设的。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十二)露天矿山。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十三)尾矿库。一是尾矿坝未按设计规定建设的;二是排洪防汛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三是四等以上傍山型、山谷型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四是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以及没有与选矿能力相配套的尾矿库或者行之有效的尾矿综合利用措施的。
四、整顿方法
(一)细化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层层细化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全面部署开展整顿关闭工作。
(二)全面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对照整顿内容以及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对生产系统、作业环节和岗位全面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合格后,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并向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验收,区政府将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严格验收。区政府统一组织安监、国土、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照整顿内容(见附件2)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逐矿验收。
对达不到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和相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被要求停产整顿的,经验收符合整顿要求及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由区政府出具验收结论后,方可恢复生产,并按规定于2015年年底前实施关闭。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实施关闭。
对未要求停产整顿的矿山,经验收达不到整顿要求及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依法实施关闭。
对存在超层越界、粘土矿采煤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一律实施关闭。
(四)总结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整顿关闭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向周村国土资源分局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本辖区整顿工作基本情况、重大隐患整改、矿山关闭数量等情况。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将全区整顿关闭工作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区政府,区政府将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五、时间安排
这次整顿关闭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2013年9月30日结束。
六、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督查、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工作。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我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非煤矿山依法吊(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山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四)供电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本辖区非煤矿山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矿区、重点矿种、重点企业,以排查大隐患、防范大事故为立足点,以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为着力点,深入细致全面排查。
(三)注重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掌握矿山企业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严格检查,严格执法,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四)联合执法。各镇政府及安监、国土、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非煤矿山整顿的宣传发动工作,同时发动干部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整顿工作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强化信息报送。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要将上月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等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周村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
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
作验收表
附件1
周村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
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长民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臧传福 区安监局局长
吴胜东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成 员:张国华 区公安分局局长
魏汝东 周村供电中心主任
李正瑜 区安监局副局长
赵仕和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吴胜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正瑜、赵仕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验收表
矿山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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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验 收 内 容 |
验收情况 |
验收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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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 开采 |
是否存在: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超层越界开采的; 5.以开采批准矿种为名,开采煤炭的(金属矿产开采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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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害 威胁 |
是否存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库河流威胁: 1.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 2.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 3.防排水设备设施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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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空区 处理 |
地下矿山是否按设计要求对开采范围内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充填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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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设 施配备 |
1.提升系统防坠罐、防过卷等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2.压风系统安全阀以及润滑、冷却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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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风系 统管理 |
1.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并实行机械通风; 2.采场、掘进迎头等作业场所通风管理是否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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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升系 统建设 |
斜井是否安设全自动捕车器(捞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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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运输系 统建设 |
1.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米的,是否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2.井下主要运输巷道是否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蓄电池式电机车或矿用内燃机车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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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装矿设 备建设 |
是否使用小型装岩(矿)设备或电耙装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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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
地下矿山是否按标准规范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且运行是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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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技术人 员配备 |
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是否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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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建矿 山建设 |
1.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是否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 2.是否存在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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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露天矿 山管理 |
1.小型露天矿山是否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2.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是否小于3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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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尾矿库 管理 |
1.尾矿坝是否按设计规定建设; 2.排洪防汛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四等以上傍山型、山谷型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4.独立选矿厂是否有固定、合法矿石来源以及是否有与选矿能力相配套的尾矿库或者行之有效的尾矿综合利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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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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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地下矿山适用于表第1至11项;露天矿山适用于表1、2、11、12项;尾矿库适用于表1、2、13项。本表一式三份,
市、区、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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