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3〕36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3-None
成文日期
2013-12-30
发文日期
2013-12-31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任务分工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3〕3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周政发〔2013〕165号)要求,全面完成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任务分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大力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农村幸福院、虚拟养老院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全面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区发改局、区民政局负责,周村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周村规划分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民政局负责)
(三)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利用资源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养老信息平台,整合养老信息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服务。(区民政局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四)按照“规模发展、注重质量”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将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农村集体闲置房屋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房产,兴建开办养老机构。(区住建局、区民政局负责,区发改局、区房管局、周村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五)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经营;按照“医养结合”原则,重点推进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周村工商分局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基本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在此基础上,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区“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区民政局负责)
(七)鼓励农村敬老院利用闲置资源面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展有偿、低偿服务。(区民政局负责)
(八)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结合小城镇建设,整合优化资源,推动农村敬老院市场化运营;加快推进区社会福利托养康复中心建设。对已建成或在建的福利中心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构建市场化运营的新体制、新机制。(区民政局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九)对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农村幸福院、虚拟养老院),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周村地税分局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按区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改造补助和运营补助。(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
(十一)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周村工商分局负责)
(十二)按照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核定用地,2013-2015年,每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适当向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倾斜。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供地。支持农村集体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区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区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区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借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名义,进行各种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负责)
(十三)对养老院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区国税局、周村地税分局、区财政局负责)
(十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周村广电中心、周村工商分局、区人防办、区物价局、区国税局、周村地税分局负责)
(十五)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加大金融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
(十六)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区民政局、区国税局、周村地税分局负责)
(十七)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区级统保、行业互保等方式,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区各保险公司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十八)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规划,科学推进。(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
(十九)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局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二十)建立完善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养老服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
(二十一)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区中小企业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达到全员持证上岗。(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卫生局、周村职业中专负责)
(二十三)周村职业中专要结合实际,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纳入招生计划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周村职业中专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二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区人社局、区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配合)
(二十五)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年检、价格管理和不合格养老机构退出机制。(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物价局、区公安分局、周村工商分局负责,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六)认真落实养老机构饮食安全、疾病预防、消防安全等监管措施。(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二十七)建立养老服务公示、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有序运营;加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工作,严禁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宣传,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区民政局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二、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和职责分工、精心组织,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负责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将2013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见附件)逐一进行分解细化,确保每个项目有承办单位、有责任人、有具体措施。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2013年各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2013年各镇(街道)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
镇(街道) |
新增养老床位(张) |
新建城区街道综合性养老机构(处) |
新建城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处) |
新建农村幸福院(处) |
|
王村镇 |
0 |
1 |
0 |
4 |
|
南郊镇 |
0 |
0 |
0 |
3 |
|
北郊镇 |
10 |
0 |
0 |
4 |
|
大街街道 |
20 |
0 |
3 |
4 |
|
丝绸路街道 |
10 |
0 |
2 |
2 |
|
永安街街道 |
10 |
0 |
2 |
2 |
|
青年路街道 |
200 |
0 |
0 |
1 |
|
经济开发区 |
0 |
0 |
0 |
2 |
|
合计 |
250 |
1 |
7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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