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345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房屋出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

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清理整顿与纳税服务并重的原则,全面开展出租房屋税收清查工作,提高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水平,堵塞房屋出租业税收漏洞,实现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出租房屋税收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周村地税分局:负责办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代征手续,加强对出租房屋代征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依法做好税款征收入库工作。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伪造、隐匿、虚假申报以及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纳税的房屋出租业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税收检查中,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根据区域房屋租金标准进行核定;出租人未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税款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代缴的税款抵付租金。

区公安分局: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房屋租赁业排查登记工作,对违反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移交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立案、快速侦查,提高对涉税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周村工商分局: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严格把关。对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要求业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对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经营的,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房屋租赁税务发票。

区房管局:在办理营业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要求产权所有人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房屋未出租或房屋租赁收入纳税、完税证明,房屋产权人未提供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区监察局:对各单位落实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税违规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出租房屋全面清查、登记备案、信息采集、税费征收工作,全面做好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

三、周密安排部署,加强税收征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好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与周村地税分局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确保完成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要定期将纳税人姓名、租金收入、承租人姓名、纳税情况、税票号码等在相关场所进行公示,提高出租业税收征管的透明度;要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偷税漏税行为,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有确实证据,经多次催缴仍拒不缴纳的业户,由相关单位停止其出租行为,直至其违法行为消除。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加强调度指导。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18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