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23个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9〕5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9-5404677
成文日期
2019-12-12
发文日期
2019-12-1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23个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9〕5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23个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目 录
一、周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4
二、周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5
三、周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42
四、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68
五、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98
六、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25
七、周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152
八、周村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163
九、周村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75
十、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90
十一、周村区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28
十二、周村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35
十三、周村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45
十四、周村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260
十五、周村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279
十六、周村区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93
十七、周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304
十八、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18
十九、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337
二十、周村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355
二十一、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65
二十二、周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73
二十三、周村区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85
周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案启动条件
1.7 预案启动程序
2 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森林火险预警
3.3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
3.4 森林火情监测和报告
4 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措施
5 扑救森林火灾
5.1 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2 指挥原则
5.3 扑救方法
5.4 队伍组织与输送
5.5 扑火安全
5.6 伤亡救护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信息调度与报告
5.9 火场清理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调查评估
7.3 工作总结
7.4 表彰奖励和惩处
8 保障措施
8.1 通讯保障
8.2 应急队伍保障
8.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8.4 经费保障
9 培训和演练
9.1 培训
9.2 演练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针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制定科学的应对处置方案,突出科学性、可操作性、应急性和创新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1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协调、组织和实施本预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格局。
1.4.2坚持密切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形成合力、全面保障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4.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处置得当、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其他经过训练的或者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1.4.4完善机制、强化基础、预有准备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本预案涉及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森林防火工作职责,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既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应急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类:
1.5.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6 预案启动条件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重要火情时,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6.1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1.6.2在重点林区(防护林连续面积超过100公顷)内,受害有林地面积已超过2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1.6.3造成人员伤亡的;
1.6.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1.6.5发生在重点林区内,或依靠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本身的力量难以控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1.6.6其他需要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的。
1.7 预案启动程序
发生森林火灾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王村镇、南郊镇、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2.1.1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在火灾扑救中,负责研究审定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镇(街道)、村(居)和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工作;按有关规定,商调驻周部队和区武装部民兵分队参与扑救行动。
2.1.2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职责:负责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森防指的应急救援值守;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森林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扑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火灾调查组,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区应急局值班室电话:6195211)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2.2.1区应急局:执行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拟定森林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情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对灾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提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组织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助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和基本生活补助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工作。
2.2.2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先进设施设备进行火场侦查,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区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6195119)
2.2.3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协调驻周部队官兵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2.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涉及区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2.2.5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区公安分局做好火场周边学校师生的安全疏散和应急管理;协助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做好受灾学校师生的安置、救济工作。
2.2.6区民政局: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2.2.7区公安分局:负责火灾发生后的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组织力量依法侦破、查处全区森林火灾刑事、治安案件。
2.2.8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并及时拨付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森林防火扑救所需资金。
2.2.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扑救物资、人员的运输,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
2.2.10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区大、中、小型水库及水源地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以水灭火工作。
2.2.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林区农业生产防火宣传和管理工作,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2.2.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集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工作。
2.2.13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在电视台播报火险等级预报。
2.2.14区气象局:负责火场附近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附近设置移动气象观测点;组织气象专家对气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火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火场及周边天气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15周村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疏导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扑火救灾车辆的通行。
2.2.16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会同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时疏散、撤离森林火灾可能危及的群众。
2.2.17周村供电中心:负责保障火场应急用电供应。
2.2.18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负责火场与区指挥部门通信联络畅通,并做好森林防火期内公益短信宣传。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成立基层护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先期处置工作;会同相邻镇(街道)共同做好交界地段的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组织本镇(街道)力量支援其他单位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林带、消防蓄水池建设,增加阻隔防护能力;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警由区气象局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渠道发布。区防火办要依据中长期气象预报,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提出防控措施。各成员单位密切注意各级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
各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森林防火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等级和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准备工作。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为五级:一级、二级为低火险,三级以上为高火险,三级发黄色预警信号,四级发橙色预警信号,五级发红色预警信号。
3.3.1黄色预警响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期的工作要求做好扑火机具、消防水泵、消防铲、毛巾等扑火物资的准备工作,并安排人员昼夜值班,带班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3.2橙色预警响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密切注意森林火险动态,严禁野外一切用火,并安排森林消防扑火队备勤,随时做好扑火准备。
3.3.3红色预警响应。高度重视森林火险动态,区防火办将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通报区有关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对重要区域实施森林防火戒严。
3.4.1护林人员及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警或火灾,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应立即向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防火办报告,或拨打119、110电话报警。
3.4.2报告程序:区防火办接到报告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区防火办主任报告,并在灾害发生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应急局报告。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传真:6195567;区应急局值班室电话:6195211传真:6195211)
3.4.3报告内容: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二级。
4.1.1Ⅰ级响应
当出现本预案1.6中6种情况之一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经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火场指挥组立即赶赴火场。
4.1.2Ⅱ级响应
发生火情后,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森林防火部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扑救,随时向区防火办报告火情;区防火办接到报警后,当日值班人员和森林消防队员在5分钟内完成人员和装备的集结,立即赶赴火场参加扑救,并通知火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扑救,同时向调度组组长报告。调度组组长立即到岗,与火场现场指挥或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火情变化,全面做好扑救准备。
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个小时内,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启动基层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2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启动本预案。
4.2.1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措施。区防火办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迅速了解起火的地点、时间、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示派出火场工作组协助或启动预案,相关工作人员立即上岗到位,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出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4.2.2扩大应急措施。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的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区政府,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5 扑救森林火灾
预案启动后,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下设立前线指挥部,负责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指导做好火场的治安维稳、后勤供给、医疗救护、应急通信等工作,及时上报火灾情况和传达区领导的指示精神。
5.1.1火灾扑救
负责单位: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
职责任务: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指挥森林消防队伍、基层应急队伍和消防力量开展扑火工作,及时向前线指挥部反映火场情况;协调解决火场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他工作。
5.1.2专家咨询
负责单位:森林防火专家组。
职责任务:根据气象条件、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扑火方案提出建议。
5.1.3治安维稳
负责单位: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
职责任务: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负责交通疏导以及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工作;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他工作。
5.1.4后勤保障
负责单位: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职责任务: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被褥等物资供应;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他工作。
5.1.5医疗救护
负责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及相关医疗机构。
职责任务:及时组织医疗队赴火灾现场抢救伤员;组织管理卫生工作人员、救护车辆和医疗药品;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他工作。
5.2.1统一指挥。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设立前线指挥部,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扑救,全体扑火人员必须服从。
5.2.2逐级指挥。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指挥。
5.2.3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在区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分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5.3.1在扑火安全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首先保护扑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坚持科学扑救,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5.3.2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的原则。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一次性出动扑灭成功率。
5.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消灭明火后,安排专人做好火场看守工作,杜绝复燃。
5.3.4在扑火责任上,坚持划区包片原则。建立和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火案追究查处责任制。
5.4 队伍组织与输送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分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不得动员未经森林防火培训的人员参加扑救。
5.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火情发生地的地形、林情和气象条件等火场环境,时刻把握火情发展态势,在进行扑火和选择队伍行进路线、集结地时,要时刻注意观察,科学指挥,灵活决策,避免蛮干,外地进行增援的队伍要有当地熟悉地形的人员带领上山,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 伤亡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区卫生健康局及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受伤人员和死难者由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加油站、化工厂、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8 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火场动态信息。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5.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方可撤离。
6.2 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核准后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发布。
6.3 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和信息发布(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必须征得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
7.2 调查评估
区防火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草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7.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森林火灾情况工作报告。
7.4 表彰奖励和惩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及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区民政局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按省政府“四个一律”的规定严厉查办,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8 保障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建立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立森林消防扑火队,发现火灾及时协助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村(居)扑救。一级火险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建一支25人的森林消防队或季节性扑火队,登记造册,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装备落实。有关村(居)都要建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季节性森林消防扑火队,并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发生森林火灾时,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森林消防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区森林消防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周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森林消防扑火队为第三梯队。第一梯队由发生森林火灾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调动,第二、三梯队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区防火办调动。各种扑火力量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8.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1〕71号)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8.4.1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8.4.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9 培训和演练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森林消防专业队员、森林消防预备队员、群众性扑火队员以及护林员队伍的扑火指挥、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9.2 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演练。
本预案是区政府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基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报区政府批准。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火办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7.7 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为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目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缝、房屋斑裂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区指挥部下设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部门、镇(街道)、村(企业)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及有关单位立即向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下传达。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气象、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自然资源局每年年初要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2.2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做好安排,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应急局视情况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区自然资源局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3.2.4.1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4.2预警响应
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利用已建成的自然资源、气象网络专线,实现实时实地降雨量数据的互联共享,及时通过中国移动云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的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区自然资源局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按照《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周政办字〔2019〕35号)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工作。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灾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以及可能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地质灾害灾(险)情,区自然资源局要在接到报告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的同时上报区应急局;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
接到区政府办公厅和区应急局要求核报的信息,区自然资源部门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区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值班室电话:6450218,传真:6412997)
速报内容尽可能全面,如暂时无法全面了解灾情,可先行通过电话、微信、网络、手机视频等渠道报送相关信息,并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区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组织驻周部队、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力量,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工业和信息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周村供电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应急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相关保险机构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指挥部。
区应急局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区自然资源局牵头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在市专家组指导下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区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全区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区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周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7.6 监督检查
区政府定期组织各部门单位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7.7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每年更新一次。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及人为因素、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和目的
1.3 基本原则
1.4 适应范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预警准备工作
3.2 预测预警信息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指挥和调度
4.2 抢险救灾
4.3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 人员转移安置
6.1 确定需要转移避险的人员
6.2 转移安置原则
6.3 转移地点、路线
6.4 转移准备
6.5 转移过程中应急事件处置
6.6 转移安置措施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3 水毁修复工程
7.4 灾后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洪涝干旱灾害的发生,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区地处亚热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区,存在诸多自然因素诱发洪涝干旱灾害事故。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洪涝干旱突发事件,对保证全区防洪安全和供水保障,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性水旱事件应急体系。
1.2.2目的
有效整合现有的防汛抗旱组织管理机构、信息、设备、物料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性水旱事件的指挥、防范、处置体制和机制;通过规范、确定不同等级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健全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建立防范体系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的信息支持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的原则。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用水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把应对突发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警演练,增强预警分析,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性水旱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污染等次生衍生灾害。
2.1.1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为全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常务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各相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应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本辖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区防指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可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1区防指的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全区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部署,组织制订实施区内主要水域防御洪水方案、全区抗旱预案和跨镇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镇、办事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队伍组织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研究确定应对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区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区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2.2.2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水利局,并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城市防汛办事机构。区防办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指示;负责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区内主要水域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上报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区内重要水域、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组织协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提出全区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区政府和区防指决策。
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洪涝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收集、分析研究全区各专业系统报送的相关信息,上报指挥部,对于特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审定有关防汛抗旱单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维护指挥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突发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2.2.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分别编制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区防指领导下,密切配合,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1)区水利局:负责区防办的日常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制订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防汛抗旱措施以及防汛工程维修、应急处理、水毁修复工程计划;负责指导、监督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抗洪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城市防汛排涝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以及抢险工作。
(3)区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协调组织驻周部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4)区发展改革局:协调安排防汛抗旱资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安排防汛抗旱工程投资;防汛物资的储备调配。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抓好企业的防汛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动员社会力量支援受灾地区。
(8)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抗旱等经费。
(9)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负责组织运送防汛抢险、灾区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负责组织提供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洪涝、旱灾受灾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的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防汛抗洪时期的医疗保障和洪涝旱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13)区应急局:当发生重大防汛抗旱安全事故后,指挥救灾工作;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救济工作;负责建设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4)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防灾、抗灾知识。
(15)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台风预报及雨情信息。
(16)周村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17)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提供抗洪抢险应急通信保障。
(18)各保险机构: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所属业务内的赔偿工作。
2.2.4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责任人分包工程责任制
根据我区防洪和抗旱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域、工程等级、重要程度以及防洪标准等,确定实行区、镇(街道)两级管理运行、指挥调度的权限责任。实行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指挥的分级负责制。
2.2.4.1孝妇河周村段
在市、区防指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区长担任防汛责任人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所辖的水库、河道的防汛抗旱工作。南郊镇镇长为孝妇河周村段防汛的第一责任人。
2.2.4.2河东水库、丁家水库和范阳河、淦河、涿河、米沟河等重要河道。在市、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由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所负责的水库、河道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镇(街道)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以上水库、河道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防汛抗旱工作。
2.2.4.3东道水库、小尚水库、韩家窝、龙口、北安等塘坝及其它河道的防汛抗旱工作,由工程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局)行政负责人担任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防汛抗旱和抗洪抢险工作。
3.1.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1.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1.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4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有关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3.1.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1.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1.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求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 预测预警信息
3.2.1气象信息
区气象局加强对属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必要时会商区水利局对区域雨洪、干旱灾害作出评估,同时报区政府和区防办。
3.2.2工程信息
3.2.2.1堤防工程信息
(1)当孝妇河、范阳河等重要河流和水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有关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工程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7:30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当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防汛指挥机构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区防指,并在2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报区防指。
(2)当孝妇河、范阳河等河道的堤防、闸坝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区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援。
3.2.2.2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部门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区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在1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报区防指。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水库水位猛涨,上游继续降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又来不及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管理部门可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情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4)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2.3洪涝灾情信息
3.2.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损失。
3.2.3.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抄送区应急局。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3.3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4旱情信息
3.2.4.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4.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依据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表示。
3.3.1.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等级(Ⅳ级):
(1)某镇(街道)发生一般洪水;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接近警戒水位的洪水;
(3)某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
(4)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10%以上。
3.3.1.2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等级(III级):
(1)某镇(街道)发生较大洪水或由数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险情,或某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3)小(二)型水库可能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某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数个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20%以上。
3.3.1.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等级(Ⅱ级):
(1)某镇(街道)发生大洪水或数个镇(街道)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且可能发生重大险情;
(3)小(一)型水库垮坝;
(4)某镇(街道)发生重度干旱或数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25%以上。;
3.3.1.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等级(Ⅰ级):
(1)某镇(街道)发生特大洪水或数个镇同时发生大洪水;
(2)某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数个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3)城区或某镇(街道)因水污染或恐怖袭击、投毒事件引发供水危机;
(4)城区积水或进水面积达到城区面积的30%以上。
3.3.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订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加以细化。
3.3.3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解除取消由区防指统一发布或宣布解除取消。
3.3.4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防办、各洪涝干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4.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4.1.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抢险救灾
4.2.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2.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3.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需的器械等,以备急用。
4.3.2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3.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区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3.4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
4.3.5出现水旱灾害后,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1.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传输及时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2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1应急队伍保障
5.2.1.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2.1.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5.2.3物资保障
5.2.3.1物资储备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3.2物资调拨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 人员转移安置
确定不同预警级别下防汛抗旱威胁区范围及居民分布情况及需转移人员情况。
转移安置应遵循先人员后财物,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以及集体,有组织转移为主的原则。
6.3 转移地点、路线
转移地点、路线确定以就近、安全和便于转移为原则。确定避险安置点,并每年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路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预案中编制具体的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明确具体人员联络方式、转移方法、安置地点、相关责任人。
每年汛前制作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间、安置地点、转移安置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发放到户,并制作标语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当交通或通讯中断时,危险区内相关负责人应统一组织,按照预先制定的转移路线、地点及时转移。当遇到险情且无法与负责人联系时,应按已发放的转移安置明白卡所填写的内容及要求采取自救措施,自行向安全地点转移。
转移工作采取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实施,明确转移安全纪律,统一办公,安全第一。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区应急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害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漫延。
7.1.4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修复工程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位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特大洪水)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6骨干河道、水库:指我区的孝妇河、范阳河、淦河、浊河、米河5条河道及丁家水库、河东水库。
8.1.7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8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9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10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1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1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8.1.1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1.1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5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6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7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8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9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20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大范围降水来临时,有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河湖、区域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利局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提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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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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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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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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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郊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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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村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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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城区人员安置路线图
淄川区
2019年7月
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3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3.2 救援队伍
3.3 救援装备
3.4 应急避难场所
3.5 科技支撑
3.6 技术支撑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 应急车辆
4 预警与防机制
4.1 信息预测与报告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4.4 预警预防措施
4.5 预警状态结束
5 响应级别和判别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启动
6.2 灾情收集与报送
6.3 应急部署
6.4 应急处置
7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7.2 矿震速报与处置
7.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7.5 应对毗邻震灾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监督检查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局。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区政府领导(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区政府区长担任,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Ⅰ、Ⅱ、Ⅲ级响应时增加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供销联社、区融媒体中心、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人防工程维护中心、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区应急救援指挥保障中心、周村规划管理办公室、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武警中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各相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门对口支援;
(15)建议区政府呼吁其他区县支援,通过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援助;
(16)建议区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指挥长决定。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
主任: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应急救援指挥保障中心、周村武警中队、周村供电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区外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以及邻区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科技局、区应急局、区应急救援指挥保障中心和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红十字会、区融媒体中心、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人防工程维护中心、区应急救援指挥保障中心、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武警中队、周村供电中心、各相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和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为外来救援队伍和现场工作队伍提供现场引导及相关工作保障。
2.3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计划,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供销联社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上级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由区公安分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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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队伍 调用梯队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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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搜救队伍 |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灾区地震灾害救援队;当地驻军 |
周村区应急救援队;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队;周村武警中队 |
国家、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邻区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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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灾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区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邻区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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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救援队伍 |
灾区消防队伍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应急救援中心;淄博市核与辐射应急救援队;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
邻区县特种应急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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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
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区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工作队 |
邻区县医疗队和军队医疗队;邻区县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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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现场工作队伍 |
灾区应急部门现场工作队伍 |
区内及邻区县地震现场工作队 |
国家、省、市地震部门地震现场工作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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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灾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区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国家、省、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邻区县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3.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工作队以及志愿者队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保障计划,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的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 应急避难场所
区应急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掩蔽场所(人口疏散基地、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 科技支撑
区应急局以及专家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 技术系统
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形成省、市、区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区应急局应逐步完成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系统,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应急、区红十字会、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习。
3.8 应急车辆
各部门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用于地震应急保障,部门单位没有保留公务用车或保留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地震应急需求的,应当与车辆租赁服务公司或有关单位签订地震应急用车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地震应急用车安全、及时。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政府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做好应急车辆调度,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用车需要。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应急局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储,并将震情、灾情信息按照《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周政办字〔2019〕35号)文件要求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区应急局负责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4.2.1.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4.2.1.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4.2.1.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预警发布
4.2.2.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4.2.2.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2.2.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区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市应急局的要求,区应急局组织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应急局和区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所在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强化地震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市应急局要求,区应急局组织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区以及区内其他地区的震情跟踪监视,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市应急局和区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所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3.3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 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4.4.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4.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建议。
4.4.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4.4.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4.4.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4.4.7区政府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区人武部组织预警区的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4.4.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4.4.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4.4.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 预警状态结束
区应急局配合省地震局、市应急局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当省地震局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省地震局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对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3)。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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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级别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领导机构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 |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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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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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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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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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出现情形之一) |
初判标准(震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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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死亡 |
紧急安置人员 |
倒塌和严重 损坏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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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上 |
M≥7.0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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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下,5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下,0.3万间以上 |
6.0≤M<7.0级 |
|
较大地震灾害 |
50人以下 |
0.5万人以下 |
0.3万间以下 |
5.0≤M<6.0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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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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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5.1.1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5.1.2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5.2.1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5.2.2区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5.3.1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5.3.2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5.4.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5.4.2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1.1区科技局、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武警中队;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6.1.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发布响应级别,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区政府区长任指挥长,Ⅳ级响应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
6.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6.2.1地震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区科技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6.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区应急局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6.2.4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应急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5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以及地理信息资料,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组织供电、通信等单位,及时收集供电和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6.3.1区应急局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并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6.3.2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6.3.3协调驻周部队、周村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周村区应急救援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6.3.4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受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6.3.5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3.6迅速组织化工、非煤矿山等行业的专业维护队,做好次生灾害控制和防范工作。
6.3.7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6.3.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3.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6.3.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6.3.11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6.3.1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请求市政府支援。
6.3.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4.1紧急救援。区公安分局牵头,协调各救援队、武警、消防等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人武部组织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区应急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就近参与紧急救援。
6.4.2医疗救助。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药械工作机制。
6.4.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牵头,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在按有关程序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区红十字会通过上级和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区商务局、区供销联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4.4应急通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工程维护中心)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4.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4.6电力保障。周村供电中心牵头,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6.4.7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6.4.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牵头,加强震情监视,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
区水利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流决堤、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气体泄露。
6.4.9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周村武警中队等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6.4.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4.11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6.4.12损失评估。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4.13恢复生产。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供销联社、各相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报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区内发生小于4.0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震情。
震区所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区应急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区应急局形成《矿震速报》报区政府。
矿震所在的王村镇政府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局,另外,还要派出抢险抢修专业队,严防发生次生灾害,把矿震所带来的各方面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谣传发生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区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与我区毗邻的区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对我区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辖区、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3年。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周政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周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牵头新闻宣传与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安排重大抗震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区教育和体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组织实施有关抗震救灾科研项目。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电力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及应急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指导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及救灾物资等安全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抗震救灾支出预算,会同区应急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因地震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城区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为抗震救灾提供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疏散地域,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灾害紧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区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区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区应急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测,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分析,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有关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筹集、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调拨救灾物资。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协助开展地震应急数据库建设。
区科协:协调各类学会的防震减灾研究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区红十字会:积极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区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武警中队:组织实施抗震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视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2.2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制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预报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
8.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周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镇(街道)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区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区气象局在市气象局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等,由防汛抗旱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区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周村供电中心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区应急局组织实施。
2.2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政府等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监测预报
3.2.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提高预报准确率,并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2.2预报信息共享
区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健、旅游、应急管理和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2.3灾害普查
区气象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建立以镇(街道)、村(居)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预警级别
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预警级别分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种颜色表示(具体分级情况详见附则)。
3.3.2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区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3发布内容
区气象局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作并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3.3.4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包括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内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手机、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气象显示屏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可根据区应急局要求,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电信运营商、广电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学校、社区、车站、广场、商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加强社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进一步提高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能力。
3.3.5预警准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掌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气象灾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辖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应广泛开展气象灾害预警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区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抗旱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供电中心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周村供电中心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区应急局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区政府部署要求,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控、相关保障、协调配合等工作。
消防、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按规定发布。同时依据各级各部门的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台风、大风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区应急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措施,督促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对其设施进行检修、加固,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区自然资源局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区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区水利局等各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各镇(街道)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区应急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教育和体育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区农业农村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道路结冰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周村交警大队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区交通运输局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周村供电中心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区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组织对农作物、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寒潮、霜冻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全面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区民政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高温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区自然资源局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区水利局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周村交警大队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周村供电中心及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维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干旱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区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应急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沙尘暴、大雾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灾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及大雾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沙尘暴天气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为应对灾害提供服务。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周村交警大队加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及各运输公司做好运输安全保障、运营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运输安全。
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区应急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雷电、冰雹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气象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减轻冰雹危害。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商企业加强所属设施巡查、维护,做好相关雷击事故、断线故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针对农业生产加强监测预警,落实灾害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有关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域安全检查,停止户外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等单位及时提醒居民减少户外活动,并采取适当安全防范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区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区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区政府组织受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灾害超出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恢复重建能力的,由区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供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赔偿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铁路运力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区财政局对达到《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区政府批准实施。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1月29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周政办发〔2014〕20号)同时废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根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标准级别,结合我区实际,我区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以下4级。
8.1.1红色预警
(1)台风: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含1个,下同)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
(3)暴雪: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寒潮: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高温:本区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7)干旱:预计本区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本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8大雾: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区处理能力,需要由市组织处理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的。
8.1.2橙色预警
(1)台风: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本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寒潮: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高温:本区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7)干旱:预计本区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本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8)霜冻: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9)大雾:预计本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0)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黄色预警
(1)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本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寒潮: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高温:本区30%以上指标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7)霜冻: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大雾:预计本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蓝色预警
(1)台风: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本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寒潮: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霜冻: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区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镇、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放电现象。雷电一般产生于对流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常伴有强烈的阵风和暴雨,有时还伴有冰雹和龙卷风。
冰雹是一种固态降水物,系圆形或圆锥形冰块,由透明层和不透明层相间组成,直径一般为 5-50毫米,甚至达到 100毫米以上,会对农作物、建筑物甚至人员造成伤害。
指标站是指在气象预报业务和综合观测业务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气象观测站。
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2.1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为提高全区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区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凡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低温冷冻、凌汛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在周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灾民救助、恢复重建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为: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统计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区林业服务中心、区人防工程维护中心、周村规划管理办公室、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武警中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区自然灾害应急指
挥部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的汇报;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委宣传部:开展抗灾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等媒体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邮电、煤炭、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指导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区应急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疏散地域,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区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区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区应急局:承担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加强全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及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有关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筹集、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武警中队: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区公安分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害发生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编制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下达中央和省、市救灾资金,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1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1.3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根据职责范围和灾害应急救助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分级、分类管理。
3.2.1区级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区财政局视情况列支资金及时补充和更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在灾害多发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
3.2.2根据需要储备部分救灾应急物资,建立救灾物资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3.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以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1区应急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备灾害管理所必需的车辆、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区应急局根据全区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气象、卫健、地震、
防汛抗旱、农业、森林防火、地质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5.3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预案及演练
3.6.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根据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
3.6.2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3.7 社会动员准备
3.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7.2完善社会捐助表彰激励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8.1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8.2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1 预警信息
4.1.1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应急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和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区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4.1.2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有关部门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报。
4.2 灾情管理
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在灾害发生10分钟内向区委机要保密室和区政府值班室报告,25分钟内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值班电话:2306055传真:2300655;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传真:6195567;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传真:6195211)。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
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40分钟内将详细信息同时上报市应急局。
4.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3对于干旱灾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应急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到灾情结束后上报核报。
4.2.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5.3.1及时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5.3.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5.3.3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3.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3.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5.3.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区政府区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II级响应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II级响应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1启动条件
6.1.1.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6.1.1.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按照图1的工作流程,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向区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6.1.3.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2)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
(3)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4)与相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5)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街道)的情况汇报;
(6)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7)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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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由区委或区政府主持会商,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1.3.3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指导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6.1.3.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6.1.3.5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市应急、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1.3.6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周村武警中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1.3.7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1.3.8区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1.3.9灾情稳定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1.3.10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6.2.1.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6.2.1.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
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6.2.3.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2)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
(3)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4)与相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5)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街道)的情况汇报;
(6)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7)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6.2.3.2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6.2.3.3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6.2.3.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6.2.3.5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市应急、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2.3.6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和周村交警大队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
6.2.3.7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2.3.8灾情稳定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2.3.9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确定终止Ⅱ级响应。
6.3.1.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
6.3.1.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6.3.3.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2)以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3)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4)视灾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6.3.3.2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6.3.3.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3.3.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6.3.3.5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省市应急、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3.3.6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和周村交警大队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
6.3.3.7灾情稳定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3.3.8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确定终止Ⅲ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6.4.1.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6.4.1.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6.4.3.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2)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
(3)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4)视灾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6.4.3.2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6.4.3.3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6.4.3.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5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4.3.6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4.3.7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确定终止Ⅳ级响应。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区应急局每年9月份开始调查冬春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7.2.3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需救助台账,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区发展改革局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区应急局根据各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区应急局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国家、省、市、区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房屋重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区政府。
7.3.4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3.5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应急局。
7.3.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3.7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要配合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4.2预案实施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
8.4.3各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修订,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以上事故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编制目的及依据
2 应急救援范围
2.1 一般以上事故
2.2 重大事故
3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工作原则
3.2 应急指挥部
3.3 工作机构
4 应急救援体系
4.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4.2 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现场保护
5.3 报告处置
5.4 启动预案响应
5.5 应急救援
5.6 新闻发布
5.7 善后处理
6 应急结束
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在我区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淄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 应急救援范围
2.1 一般以上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
特别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管道设施事故发生后,我区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应急处置。较大及较大以上管道设施事故发生后,我区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进行相关应急处置,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 重大事故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工作原则
我区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的原则。
3.2 应急指挥部
设立周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遇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不在位时,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设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3.3 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9个专业组:
3.3.1现场指挥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3.2抢险救灾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参与,组织燃气、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3.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参与,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
3.3.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3.5技术环评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并及时提报有关资料或报告。
3.3.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并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3.3.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相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3.3.8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参加,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对涉案人员实施控制或冻结财产,协助国家、省、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3.3.9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 应急救援体系
4.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4.1.1管道权属单位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
4.1.2消防队伍;
4.1.3其他临时抢险队伍由区政府协调组织,可协调驻周部队、武警支援。
4.2 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堵漏工具、橡胶锤、发电照明车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存储于各管道权属单位;医疗救治防护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由区卫生健康局配备。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紧急电话:110、119、120
区委机要保密室:6195030
区政府值班室:6195558、6195567
区委宣传部:6195346
区发展改革局:6195237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2189900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195215
区民政局:6195401
区交通运输局:6038800
区卫生健康局:6195362
区应急局:6195211
区市场监管局:6182865
区生态环境分局:6458010
周村交警大队:2139178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2132330
大街街道办事处:6435008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7878817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6412061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6182116
王村镇政府:6680999
南郊镇政府:6060030
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6536019
5.1.2报告内容
5.1.2.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
5.1.2.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发展的初步估计;
5.1.2.3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
5.2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现场秩序工作。
5.3 报告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人员疏散等工作。
5.4 启动预案响应
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领导,由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确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需要,指挥部可调用有关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5 应急救援
5.5.1紧急处置。最先到的人员及时切断现场电力,防止引发火灾或爆炸。立即保护现场,初步设定警戒区域,防止人员、家畜等进入现场。同时,将现场情况向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
5.5.2人员疏散。根据专业人员确定的警戒区域及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迅速组织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并根据进一步发生的危险程度逐步扩大外撤范围。
5.5.3工程抢险。根据可能的危险目标,按照专业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对可能造成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等危害的物品,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由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进行监测、处置。
5.5.4应急救援措施。
5.5.4.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事故现场,搜寻、抢救与安全转运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5.5.4.2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专业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及时救援,防止事故持续扩大。
5.5.4.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出危险区域。
5.6 新闻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事故信息。
5.7 善后处理
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部作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事故抢险结合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周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2.周村区长输管道权属单位联系表
附件1
周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
应急救援流程图
附件2
周村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权属单位联系表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中石化华北分公司济南输油管理处淄博站 |
周村区平安街3号 |
蒋 伟 |
13969332720 |
|
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 责任公司淄博输气管理处 |
淄博市张店区 杏园西路68号 |
刘加滨 |
18660815329 |
周村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2.1 较大事故
2.2 一般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 应急处置原则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事故通告
4.3 应急处置
4.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
5.2 做好应急物资、工具的准备工作
5.3 应急车辆管理
5.4 应急电源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事故调查
7.2 改进措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大面积停电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相关预案,结合周村区实际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115号令)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监安全〔2009〕22号)
《山东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2009年10月山东省政府发布)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1.3.2本预案用于在我区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情况下,指导和规范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1.3.3本预案中大面积停电是指电力生产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在做好电力突发事故应对处置的同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电力突发停电事故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各类危害。
1.4.2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电力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电力事故发生。
1.4.3统一指挥。实行“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措施得力”的原则,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通过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电力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1.4.4依靠科技。对突发事故预防和处置的研究与开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电力突发事故预警和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1.4.5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以确保电网安全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电力恢复中,优先考虑对城区和重要用户恢复电力,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电力秩序。
1.5 预案体系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进行全区电力恢复保障应急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电力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电力突发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淄博供电公司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事故分级标准,周村区无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电力突发事故:
2.1.1周村电网负荷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者,或者供电用户停电数达到城市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者;
2.1.2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电力突发事故:
2.2.1周村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供电用户停电数达到城市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者;
2.2.2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周村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发展改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专家组,指导电力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快速反应提供决策依据。专家组由区供电中心负责组建。
3.1.2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全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理、抢险救援和电力恢复工作;部署重大应急抢险工作;宣布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宣布实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终止;下达应急指令;完成区政府交办的事项。
3.1.3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了解和分析大面积停电事故情况,提请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或解除预警状态,实施或终止应急预案;监督执行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抢险救援和电力恢复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宣传报道、信息传递;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3.1.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处置时期的新闻发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电力企业落实相关应急工作,负责与上级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衔接有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情况下重点部位、突发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人员疏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向周村供电中心提供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协助有关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应急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发生洪涝等灾害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有关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卫生健康局:当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时,组织各医疗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应急救济物资储备和管理,对事故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济和临时安置;配合落实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保证应急状态下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区气象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时期的灾害天气预警,适时将灾害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范围等提供给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他相关单位。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发生现场的消防救助工作。
周村供电中心:执行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安排,负责具体实施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抢修及电力应急情况下的电力调度等工作。
3.2 应急处置原则
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根据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电力应急救援与抢险、燃料和抢险物资供给、恢复电力供应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周村供电中心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向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区应急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对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报送时限和程序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周政办字〔2019〕35号文件要求执行。)
4.2 事故通告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修进度和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进行通报。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在大面积停电期间,区委宣传部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辟谣,澄清事实,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3 应急处置
4.3.1周村供电中心开展电力应急抢修工作。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周村供电中心要立即开展电力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要以保电网为首要任务,安全、快速、有效地恢复主干网架运行,减少停电损失和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的影响;要按照电力调度先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重点区域、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要按照故障后电网运行方式控制的要求,将电网运行参数控制在规定值以内;要调整电网运行方式,隔离故障设备,逐步完成现场抢修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
4.3.2区政府组织开展社会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区政府统一组织受影响或受波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开展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加强对发生停电地方的安全保卫和人员疏散工作;加强社会巡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加强消防监督,及时扑救火灾,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运输,保障停电事故区域内生活资料的供给。停电区域内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4.4 应急结束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宣布应急结束。
4.4.1周村电网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4.4.2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
4.4.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1 应急队伍
5.1.1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平急结合”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组建应急抢修队伍,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应急演练。
5.1.2建立应急专家库,加强专家之间的沟通交流,为应急抢修和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5.2.1要准备好配电抢修的物资、备品配件、工器具,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抢修用的材料、工器具要登记造册,定点存放,做好记录。
5.2.2要做好开闭所高压室、控制室、配电室房屋的门窗漏雨水准备,准备一定数量的防水布,防止电器设备受潮短路造成事故。
5.3 应急车辆管理
要安排好应急用车,每天下班前要加足油,并及时检查车辆消除隐患,确保所有车辆在接到命令后能立即出车。
5.4 应急电源
加强应急电源系统建设,根据自身情况配备各种类型、各种容量应急电源车、应急发电机等;加强应急电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应急电源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6 信息发布
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拟定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及时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并组织进行相关报道。区委宣传部应配合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事故调查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由区政府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及性质和责任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7.2 改进措施
周村供电中心应及时研究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事故发生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社会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社会停电应急处置流程。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和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含淄博经开区)在民用爆炸物品仓储、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的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1周村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王村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企业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区政府成立周村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指挥由周村区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王村镇政府负责人组成。
2.1.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在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救援工作;协调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研究制定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指导意见;决定启动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负责领导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全面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总指挥由分管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
2.2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和王村镇人民政府组成,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职责分工如下:
2.2.1区委宣传部工作组
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时,负责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协调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与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2.2.2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工作组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对事故发生单位爆破物品进行管制、封存,未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不得发放或使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治安警戒、封闭事发现场、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等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配合有关部门核对伤亡人数、姓名、身份,协助事故发生单位通知伤亡者家属;负责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事项。
2.2.3区应急局工作组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综合协调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发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参加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协助王村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2.4区自然资源局工作组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配合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成立、组织非煤矿山地质信息专家组,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相应意见;负责提供有关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负责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国土资源的其他事项。
2.2.5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工作组
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中队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抢险及受伤人员的抢救脱险工作;负责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涉及现场救援的其他事项。
2.2.6区市场监管局工作组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负责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特种设备的其他事项。
2.2.7区交通运输局工作组
负责在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交通运输的其他事项。
2.2.8区卫生健康局工作组
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抢救队伍、药品、器械、车辆的准备和现场医疗单位的联络和准备,确定事故伤害人员的专门抢救治疗医院或医疗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2.2.9区生态环境局工作组
负责调查因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滋生诱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2.2.10区气象局工作组
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信息;负责提供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的措施和建议;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指挥和其他工作。
2.2.11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工作组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费用保障。
2.2.12区民政局工作组
负责处置与事故的相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负责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2.2.13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工作组
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负责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通信联络的其他事项。
2.2.14周村供电中心工作组
负责事故现场和有关救援单位的电力供应(包括断电要求);负责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电力方面的其他事项。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分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害级别;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源安全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民用爆炸物品突发事故灾难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民用爆炸物品突发事故灾难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2.2预警发布
按照区有关规定,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区公安分局要针对可能发生的民用爆炸物品突发事故灾难,及时组织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发布预警信息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微博、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企业应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对重点隐患区域、危险源的检查,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或危险己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报送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迅速向事故发生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和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同时抄送区应急局(电话:6195211);区公安分局和相关镇办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事故报告信息,并及时报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市有关部门。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3.3 信息续报
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终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上级政府实施应急处置。
4.2 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人员搜救。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在确定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后,抢险救援力量应首先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医院抢救。
(2)现场管控。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
(3)抢险排险。区公安分局负责联系民用爆炸物品专业应急队伍,由民用爆炸物品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险排险工作,如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应穿戴相应防护装备,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入事故现场,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火灾、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事故调查。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扩大应急
区政府实施处置后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的事故,区政府应立即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终止
应急结束是指突发事故灾难处置工作己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一般、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必要时可发布公告),现场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由事发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现场抢险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及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程序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民用爆炸物品仓储供应。
5.2 调查评估
事故发生后,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应急预案,落实改进工作措施。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调查,相关部门单位应全力配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民爆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区公安分局要整合各支救援队伍,制定队伍调度管理办法,确保应急救援指挥有序。
6.2 物资、装备和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内部的应急预案,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储备必要的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生活用品等应急物资。区财政局要保障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技术保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结合实际,适时对现有民用爆炸物品仓储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要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仓储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仓储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建立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优化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印发之日起施行。
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环境风险分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4.3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讯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警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周村,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一般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其他区域发生的可能波及周村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超出一般环境事件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分别按国家、省、市的要求办理。其中重污染天气适用《周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政府。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1)。
1.6 环境风险分析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如辖区内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引发的水、大气、土壤等污染事件等;交通事故导致的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直接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如涉重金属企业违法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的水体污染;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因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利用或流入环境,可能导致水环境、土壤等造成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区政府依法设立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由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部门构成,区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特点,确定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环境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研判事态发展;组织制订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调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落实应急指挥部指令和决策;监督事故单位控制切断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处置泄漏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疗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及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者两个以上镇(街道)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
(3)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6)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的应对措施准备工作等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
(7)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明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其储备、运输情况;
(9)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10)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收到上级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责令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的准备;
(3)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或者终止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或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或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或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含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去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在省级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后,区政府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调集相关应急力量,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在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后,区政府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调集相关应急力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分局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核实有关情况,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 应急处置
4.2.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2.2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3现场应急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突发环境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如下措施: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指挥救援队伍组织,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液体污染物采取截流、覆盖、收集,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注意采取合理的灭火、防爆炸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次生环境污染。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与畅通,组织协调现场媒体,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7)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9)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10)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4环境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并将其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当发生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受危害地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6安全防护
4.2.6.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6.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区突发环境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上报区政府决定终止应急;
(2)区突发环境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向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调查组,及时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区调查组配合省、市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5.3 善后处置
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 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区、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区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区财政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至少装备一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一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镇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3.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应急联系电话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级(含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总 指 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企业生产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区民政局、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区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区应急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林业服务中心: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附件3
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应急联系电话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生态环境部应急办 |
(010)66556488 |
|
|
2 |
省政府值班室 |
(0531)86910629 |
|
|
3 |
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 |
(0531)66226721 |
|
|
4 |
市政府值班室 |
(0533)3183406 |
|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0533)3183020 |
|
|
6 |
区委宣传部 |
(0533)6195346 |
|
|
7 |
区政府值班室 |
(0533)6195558 |
|
|
8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0533)6458011 |
|
|
9 |
区发展改革局 |
(0533)6195239 |
|
|
10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0533)6195208 |
|
|
11 |
区公安分局 |
(0533)2189900 |
|
|
12 |
区纪委监委 |
(0533)6195099 |
|
|
13 |
区民政局 |
(0533)6195401 |
|
|
14 |
区财政局 |
(0533)6412590 |
|
|
15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0533)6195215 |
|
|
16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0533)6401101 |
|
|
17 |
区交通运输局 |
(0533)6038800 |
|
|
18 |
区农业农村局 |
(0533)6195305 |
|
|
19 |
区水利局 |
(0533)6195297 |
|
|
20 |
区林业服务中心 |
(0533)6195119 |
|
|
21 |
区商务局 |
(0533)6195131 |
|
|
22 |
区融媒体中心 |
(0533)6231010 |
|
|
23 |
区卫生健康局 |
(0533)6195362 |
|
|
24 |
区应急局 |
(0533)6195211 |
|
|
25 |
区气象局 |
(0533)6182404 |
|
周村区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3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4 救援体系及演练
4.1 应急救援体系
4.2 应急救援演练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现场保护
5.3 启动响应
5.4 应急救援
5.5 信息发布
5.6 善后处理
6 应急结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防范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区行政管辖区内发生的房屋建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响应。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
2.1 指挥机构
设立区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具体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工作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质量、安全等技术专家参加,负责制定事故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各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救援工作,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关。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监测、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抢险物资、生活后勤保障等工作。
(5)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对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相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可能发生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目标从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形式分,主要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事故、火灾等。
按工程特点分类分别有: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等。
4 救援体系及演练
4.1 应急救援体系
(1)施工现场事故以施工单位为主进行救援;
(2)一、二级施工企业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备队伍;
(3)使用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以消防救援队伍和后备救援队伍为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4.2 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演练由企业结合日常施工作业自行组织实施,内容包括熟悉掌握各类建设项目承重体系特点,安全拆除和清理现场的方式方法,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电话:6401101)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王村镇政府:6680999;南郊镇政府:6060030;大街街道办事处:6435008;丝绸路街道办事处:7878817;永安街街道办事处:6412061;青年路街道办事处:7867900;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6536019),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和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同时报区应急局(电话:619521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镇办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事故报告内容:(1)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2)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3)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5)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5.2 现场保护
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时,需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并拍照录像,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5.3 启动响应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确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区指挥部可调用有关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4 应急救援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清理事故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及时救援,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
(4)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
对可能造成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等危害的物品,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进行监测、处置。
5.5 信息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法规,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6 善后处理
区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区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机构及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3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4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4.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4.2 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4.3 应急救援演练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现场保护
5.3 启动预案响应
5.4 应急救援
5.5 信息发布
5.6 善后处理
6 应急结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协作,保证信息报送及时准确、事故处理迅速高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响应。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燃气事故范围界定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周村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及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组成。
2.2 工作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7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安全、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组织专家负责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并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5)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及相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牵头,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对涉案人员实施控制或冻结财产,协助国家、省、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3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燃气设施泄漏易发生爆炸和爆燃事故。
4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4.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1)周村区行政区域内各燃气企业的专业抢险队伍;
(2)消防救援队伍;
(3)其他临时抢险队伍由区政府协调组织,可协调驻周部队、武警支援。
4.2 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防火服、呼吸器、防毒面具、堵漏工具、橡胶锤、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消防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存储于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中毒应急监测、医疗救治防护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由区卫生健康局配备。
4.3 应急救援演练
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的日常训练由各燃气企业自行安排,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演习。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根据《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周政办字〔2019〕35号)有关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燃气企业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
紧急电话:110、119、120
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
区政府值班室:6195558、6195567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6401101、6409088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2189900
区卫生健康局:6195362
区应急局:6195211
区市场监管局:6412122
周村交警大队:2139178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2132340
5.1.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简要经过;
(4)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5)事故报告单位、人员、联系方式。
5.2 现场保护
事故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协调,维护好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和减少财产损失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品的,需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并拍照录像,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5.3 启动预案响应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确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指挥部可调用有关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4 应急救援
5.4.1紧急处置。专业抢险人员应立即关断就近的相关控制阀门,熄灭一切火种,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确定警戒区域。
5.4.2人员疏散。根据警戒区域及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迅速组织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并根据进一步发生的危险程度逐步扩大外撤范围。
5.4.3工程抢险。根据可能的危险目标,按照专业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1)泄漏。如燃气管道泄漏,迅速确定泄漏点,对其进行封堵。
(2)中毒、火灾或爆炸。除对泄漏进行紧急处置外,对现场进行保护和清理,救助伤员。
(3)其他由专业队伍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详细的单项事故处理预案进行救援。
5.4.4应急救援措施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有序、有效地清理事故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运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及时救援,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
(4)及时切断现场电力,防止引发火灾或爆炸。对可能造成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等危害的物品,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进行监测、处置。
5.5 新闻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相关法规,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事故信息。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6 善后处理
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
附件:周村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附件
周村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周村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供热安全事故等级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2.2 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技术保障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练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供热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冬季民用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协调配合、预防为主。
1.5 供热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2.2 指挥机构
2.2.1设立周村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3区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和供热、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周村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供热、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供热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供热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相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区政府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及性质和责任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在区供热安全事故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对供热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热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用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热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供热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 体系,制定供热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供热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4.1.2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区政府值班室,抄送区应急局,并通知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
4.1.3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到区委机要保密室、区政府值班室的时间距事故发生最迟电话不得超过10分钟,书面报告不得超共4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传真:6195567;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传真:619521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值班电话:6401101)
4.1.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发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包括: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4.1.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发生类型、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根据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是指供热设施发生爆裂的区域或出现高温、高压蒸汽、高温热水喷出部位,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救援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是指有热水漫流及蒸汽弥漫,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蒸汽、热水影响。
4.3 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供热安全事故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将事故上报。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对潜在危险性做出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区政府作出响应,启动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供热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区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区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和请求驻地部队的支援。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或转移供热设备、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供热介质泄漏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较大、一般供热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供热安全事故,区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相部门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供热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供热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 物资保障
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区道路、公路建设养护、供热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热媒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热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根据供热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区供热安全事故指挥部的指挥。
5.3.4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焊接、挖掘、排水、通风等专业抢修装备及专用防护品、专用工具等,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4 技术保障
供热经营企业应关注国内供热技术的发展趋势,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供热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区应急局应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集通讯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讯指挥体系,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由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热和保护供热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对供热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 培训
由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热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 演练
6.3.1由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供热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区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供热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各供热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供热安全事故是指冬季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在生产、输配、 热交换、为居民提供采暖用热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供热系统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类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分级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告
4.3 分级响应
4.4 启动程序
4.5 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应急队伍调动
5.3 物资保障
6 恶劣天气公路保畅通应急措施
6.1 暴雨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6.2 大雪及路面结冰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6.3 大雾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7 预案演练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区所辖道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或发生后,能够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地开展排除险情,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道路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道路突发事件是指在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县乡村道、城市道路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多部门直接或协助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其他道路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道路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由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损毁或造成交通中断,影响通行。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公路工程建设事故、交通事故和因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超限运输、工程质量、非法采砂、损坏公路等引发的道路设施损毁或造成道路桥梁中断,影响通行。
(3)其他道路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内道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适用于因地下管线渗漏冲刷、排水不畅、二次开挖回填、地下构筑物施工采空区严重坍塌沉陷等内部因素及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车辆超载、外部撞击、恐怖袭击等外部因素造成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的道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期恢复工作。其他处置工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区政府成立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周村供电中心等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对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区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修订道路抢险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培训;
(3)收集与处理日常应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道路突发事件日常接警值班工作;
(5)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区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所管辖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风险控制及排查;协调指挥道路管养单位实施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配合道路突发事件总结和调查评估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其他事项。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舆论引导。
(3)区发展改革局:做好道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电力、供热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4)区公安分局: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负责事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查处相关责任人。
(5)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安排道路突发事件救援、善后处置和交通设施修复所需的资金。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对因地质灾害造成的道路突发事件的调查、论证,并督促责任单位灾害治理。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部分职责;负责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辖区城市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风险控制及排查;参与配合道路突发事件总结和调查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道路突发事件中燃气、排水等市政管线的抢险救援工作。
(8)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道路突发事件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9)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参与道路突发事件中化学品遗洒泄漏的处置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对道路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11)区应急局:负责协助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道路突发事件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救济款物的调配和发放等社会救助工作;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道路突发事件灾情统计工作,并开展相关灾民救助;协助开展道路突发事件中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道路突发事件中灭火工作,并参加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
(12)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抢险施工中涉及占用绿地和林木的砍伐工作。
(13)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道路天气实况信息。
(14)周村交警大队:负责维护道路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为抢险救援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分流疏导社会车辆并发布相关信息。保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
(15)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国省干线公路的抢通抢修及公路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16)周村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对道路突发事件中电力设施实施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17)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参与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负责乡道、村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道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道路抢险现场抢险指挥部视情况下设指挥协调组、工程组、管线组、交通安全组、施工安全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宣传组等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突发事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主要保障抢险施工现场与区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中心之间的联系(音频、视频)、应急指挥车的调派和操作、施工期间的总体协调、组织例会、信息编写与报送、安排施工现场值班等综合工作、抢险现场工作证件的制作与发放。
(2)工程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施工单位(养护部门)、地下构筑物产权单位、勘察等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地质勘察,为专家分析提供相关物例、提供工程抢险所需的道桥及相关建筑物的图纸,制定、细化道路抢险工程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细化工程应急预案,监督实施、随时报告工程出现的各种问题。
(3)交通安全组:由周村交警大队牵头,主要负责现场的安全警戒线的设置工作;交通疏导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社会公共交通运力,做好公交车改线和换乘接续工作;开辟应急抢险绿色通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临时出入口设置。
(4)管线、施工安全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管线单位配合。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施工重点位置(重机械的支撑点位、重碎块的坠地点位)埋设的管线布局进行全面研究掌握,指导管线主管单位提出管线安保意见并监督落实。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等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配合,实施完成相应管线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关闭相应管网,避免发生新的灾害。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现场有关救援力量协助,对伤病人员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医疗救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抢险现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参与道路突发事件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7)专家技术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道路、建筑、气象、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搜救等方面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保障。为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为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分级
道路突发事件按其对道路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预警。
3.1.1Ⅰ级预警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急需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道路Ⅰ级预警。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发布Ⅰ级预警或响应时;
(2)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暴雨引起重大山体滑坡,或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严重毁坏、中断;
(3)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造成高速公路、国道公路、桥梁、隧道中断;
(4)所辖道路建设工程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5)需要发出道路Ⅰ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1.2Ⅱ级预警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时;或需要省交通公路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道路Ⅱ级预警。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公路毁坏,或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中断;
(2)所辖道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3)需要发出道路Ⅱ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1.3Ⅲ级预警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所辖道路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市内时,拟发出道路Ⅲ级预警。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公路毁坏,或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中断;
(2)所辖道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下、3人以上,或者可能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3)需要发出道路Ⅲ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1.4Ⅳ级预警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道路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区内时,拟发出道路Ⅳ级预警。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公路毁坏,或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区内国道、省道中断;
(2)所辖公路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可能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3)需要发出道路Ⅳ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2 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道路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6)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和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道路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事件(Ⅰ级)、严重事件(Ⅱ级)、较重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4.2 信息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的事件。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我区道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并于1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政府报送时间不超过25分钟)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传真:6195567;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传真:6195211)
4.2.2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3)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区应急局上报信息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各相关部门上报信息须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初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续报要尽可能齐全,需要协调调度予以支援的事项,要及时、明确报告;终报要及时、全面、准确。
4.3 分级响应
道路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进,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4 启动程序
(1)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启动预案建议后,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接到区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各应急行动小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各相关部门接到区指挥部的指令后,其工作状态由日常管理变为应急状态管理,并按其应急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直至事故灾难消除为止。
(4)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确定事故现场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
(6)协调事故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7)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启动相应预案。
4.5 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进行培训教育,做好安全防护。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指挥部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和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以及做好紧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5.3人员安置
道路突发事件发生后,灾民需要临时生活救助和安置时,由区应急局负责。
4.6 信息发布
由区指挥部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发布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7 应急结束
4.7.1应急结束的条件
(1)险情排除,公路交通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等危险隐患已排除)巳经结束;
(3)道路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的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妥善安置。
4.7.2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道路管养单位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了解安全救护规程,掌握救援器材、设备使用,提高应急救援效果。
5.2 应急队伍调动
发生一般道路突发事件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案要求调动本系统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突发事件时,按照以区级专业抢险队伍为主体、本系统应急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应急处置队伍。
5.3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以及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公路抢修、桥梁战备物资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台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保证应急之用。
6 恶劣天气公路保畅通应急措施
6.1 暴雨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6.1.1雨季来临前,有关单位要设立防汛值班室,实行昼夜值班,平时注意天气预报记录和提前工作准备。要确保应急物资、人员、车辆24小时待命,物资存放就近库房,以备随时调用,物资随消耗随补充,保证物资供应充足。
6.1.2各有关单位坚持巡查,发现桥梁、路面、排水沟积水堵塞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疏通。路基防护工程冲刷严重时,立即通知抢险队,调用砂石料进行加固,同时向上级报告,做好记录,立即组织修复。
6.2 大雪及路面结冰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6.2.1根据天气预报,当降雪发生,立即对重点路段(陡坡处、特大桥、大桥)进行巡查除雪,除雪效果差的路段应再次清理,进行警示,如有结冰现象立即除冰,并随时将除雪除冰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以便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行。
6.2.2降雪时,发生交通堵塞和事故,及时通知周村交警大队,随时将现场处理进展情况向上级报告。
6.3 大雾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雾天情况加大巡查力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7 预案演练
要定期组织各类预案演练,尤其对涉及两个或多个单位、部门之间的应急预案要协同演练。通过演练,总结、完善预案,锻炼、提高应急实战能力,确保预案符合实际,行动有效。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测预警系统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现场指挥与协调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区指挥部工作
5.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通讯保障
6.5 宣传教育
6.6 培训学习
6.7 预案演练
7 附则
7.1 考核奖惩
7.2 名词术语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加强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保证城市安全供水,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事故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向我区行政管辖区域供水的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城市供水企业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的应对工作。城市供水事故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坝、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6)供水调度、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发生在本区行政管辖区域以外,可能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突发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1)依法规范,预防为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各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各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水利局备案。
2.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全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排除事故状态;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作为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性事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向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城市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区指挥部办公室为专家咨询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
2.2.4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水利局:组织起草、修订本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向区政府提出应对事故对策方案,协调全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参与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相关应急抢险资金及救济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事故现场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供水事故管线周边已存入信息系统内的其他地下管线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事故伤员抢救工作;负责对发生事故的地区进行水质卫生检测,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区生态环境分局:发生城市供水或水源地污染事故时,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现场调查及取证工作,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污染预案应急排查方案,组织环境污染事故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理处置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或个人控制污染,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善后工作的落实,及时参与水源污染评估。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区应急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救灾物品的调配,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运送、发放物品。
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事故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引导社会舆论。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救援物资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事故的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任务;组建应急响应队伍,必要时参与其他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控、预测及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自检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供水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供水事故预警级别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并用红、橙、黄三种颜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5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不包括3人)以下的事故为Ⅲ级,用黄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10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的事故为Ⅱ级,用橙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20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事故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Ⅲ级事故预警由区指挥部决定发布;Ⅱ级事故预警由市指挥机构决定发布;Ⅰ级事故预警由省指挥机构决定发布。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按照《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周政办字〔2019〕35号)要求进行信息报告。
(1)确认发生城市供水事故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2)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迅速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供水企业建立联系,核实事故情况,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经总指挥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故情况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由区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1专家咨询组:区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3.2抢险救援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及涉事供水企业、供电等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1)因工程设施损毁或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并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并积极进行抢修工作。
(2)水源污染事故,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和专家工作组指导下,及时安全处置;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
(3)对于大面积停水事故,立即启动备用供水系统,或安排应急送水车,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4)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首先对人员进行抢救、疏散与转移,确保人员安全。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与处理。
(5)自动控制设施、设备受到攻击而造成供水事故时,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维修调试,尽快恢复通水。
4.3.3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预防、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
4.3.4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4.3.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3.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因公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区政府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派人组成,负责调查与评估阶段的各项工作。
4.4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1 区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事故应急终止后1个月内,城市供水企业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区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供水事故原因,从城乡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进入应急状态后,区指挥部临时办公室设在事故发生地。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应急响应工作需要。
6.2 技术保障
区水利局和各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水源和供水安全预警系统,建立水源和供水应急数据库。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应急期间,区各电信运营单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级指挥部、各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传递。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以供水安全和保护供水设施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水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供水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对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范围;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相关法律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7.2 名词术语
(1)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
(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水利局制定及修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目 录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田、场园及机耕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及时高效地处置突发农机事故。
(3)科学实施,依法处置。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采取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4)预防为主,完善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以及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科学装备、教育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及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成立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周村交警大队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领导、组织、协调较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审议批准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发布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协助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贯彻落实区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地、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农机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机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与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配合农机事故应急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承担区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重大农机隐患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进行排查处理,并对其他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农机事故实行逐级上报制度,视情(特别重大和紧急)可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同时,根据《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周政办字〔2019〕35号)有关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抄送区应急局;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区委信息调研室电话:6195023传真:6195047;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传真:6195567;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传真:6195211)
区指挥中心成立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当地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以妥善处理事故时,可由区指挥中心在全区范围内抽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处理专家参与现场事故处理。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区指挥中心领导下,负责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事故出现急剧恶化时,区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以及涉危险化学品的农机事故时,由区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市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报告市政府,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区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一般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援,并协助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区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调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同时做好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疏散现场群众离开危险场所。
区指挥中心组织事故现场检测、鉴定、善后处理等工作,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区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农机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一般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区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各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一般以上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区政府负责一般事故的组织调查和处理,并配合省、市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保障信息网络和通讯畅通,承担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并对日常的应急保障、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汇总评价。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6.1.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农机事故,应做到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组织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与农机事故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应当保障应急响应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同时结合应急演习演练,组织应急处理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方面的培训。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农机事故应急观摩演练。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演练。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主要任务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2 危险性分析
3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3.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4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5.1 事故信息报告
5.2 事故现场保护
6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6.1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6.2 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7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以下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5.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1.5.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利用现代生产安全科学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分析,民主决策,措施果断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准备,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队伍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兼职队伍,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6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危险性分析
依据我区目前经济发展特点,结合近年来的事故分布以及未来经济发展情况,我区存在危化品贮罐区、非煤矿山、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方面的重大危险,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与窒息、危险物质泄漏、冒顶、坍塌、透水、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其他事故类型。高危企业、重点企业,冶金和机械加工、制造、造纸等是我区防范风险和应急救援的主要对象。
3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机构。
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区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完成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及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任成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编制和修订周村区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各成员单位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3.2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由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和总指挥指示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事故分类由区指挥中心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其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现场指挥长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3.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由区应急局组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事故时,立即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协调应急物资生产、调运,保证灾区物资的有效供应;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妥善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队伍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4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送区应急局后,由区应急局汇总后,以区政府正式文件发布。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训练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3)对职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4)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5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5.1 事故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119、110等报警电话,并于事发后5分钟内报告所属辖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和区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警、报告后,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指挥中心办公室、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事发后25分钟内向市应急局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传真:6195567;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传真:6195211)
5.2 事故现场保护
接到报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区公安分局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6.1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核查事故情况,并向区指挥中心提出启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由区指挥中心决定是否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 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
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应迅速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的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立即疏散。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
生产安全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急性中毒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职业健康危害调查,识别和评价职业健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区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和医药单位提供急救所需药品。
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
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承压类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按照《周村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承压类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区公安分别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
交通事故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周村交警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周村交警大队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1)协助相关单位快速进行人员救助;(2)实施交通管制;(3)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车辆施救、协同有关单位开展路障排除工作。
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制定。
建筑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7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凡企业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8 附则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安全防护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4.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与评估
5.4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经对其风险性进行分析,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等。我区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7家、经营企业3家(带储存)、加油站30家、使用企业8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5家。分布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涉及树脂、制冷剂、纤维素醚、苯酐、丙烯酸、涂料等有机化工和铝酸钠、盐酸、硫酸等无机化工。
我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企业共计5家,23处重大危险源,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共计3家,10处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共计2家,3处重大危险源;三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共计2家,4处重大危险源;四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共计2家,6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工艺涉及企业共4家,主要涉及氧化、氟化、氯化、聚合、烷基化等。
全区主要涉及重点监管的化学品有:乙炔、苯、甲苯、丙烯、甲醇、液氯、氟化氢、丙烯酸、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二氯甲烷、苯乙烯、汽油、氢气等。
1.5 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危化品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或运输危化品槽(罐)车在市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露、扩散起火、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其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好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起作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及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2.2.2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任成员。
2.2.3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抢险救灾组。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发生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发生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相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调查组开展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区应急局负责收集我区或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局和区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企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其他灾害信息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
3.2 预警
3.2.1区应急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响应队伍。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逐级报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事发后5分钟内电话报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应急局和区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警、报告后,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事发后25分钟内向市应急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区应急局上报信息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各相关部门上报信息须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初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续报要尽可能齐全,需要协调调度予以支援的事项,要及时、明确报告;终报要及时、全面、准确。
(6)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传真:6195567;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传真:6195211。
4.1.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并逐级报告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指挥部,并在省市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消防大队、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立即组成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4.3 安全防护
4.3.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3.2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5.1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5.2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 信息发布
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 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中心并抄送区政府。
5.4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6.2 队伍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骨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 装备保障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堵漏应急救援中心、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国家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堵漏应急救援中心、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堵漏应急救援中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局。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1.3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4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与评估
5.4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人员防护
6.7 通信保障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6.9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一般非煤矿山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非煤矿山危险主要来自地下开采粘土矿。事故类型主要为地面塌陷、透水、冒顶片帮、爆炸中毒、机械伤害、触电等。现有非煤矿山企业4家,即淄博杨古矿业有限公司、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王村铝土矿有限公司,4家企业均位于王村镇。
1.5 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 (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矿山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矿山突发灾难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统一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坚持科学应对。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及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周村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王村镇政府负责人组成。
2.2.2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担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各部门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制订各部门具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训练及演练,并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承担以下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联系、安排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和医疗单位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组织相关企业和医疗单位为受伤害人员提供抢救治疗药品、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及善后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市应急局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通报区委、区政府有关宣传部门,及时准确报道非煤矿山事故有关的信息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区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2.2.3指挥部下设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2.2.4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井下现场指挥组。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物资供应组。由王村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当地派出所为主,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当地或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道路修护、车辆调度、运送人员及物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王村镇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区政府、矿山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区应急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逐级报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非煤矿山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事发后5分钟内电话报告王村镇政府、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王村镇、区应急局和区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警、报告后,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事发后25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王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区应急局上报信息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各相关部门上报信息须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初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续报要尽可能齐全,需要协调调度予以支援的事项,要及时、明确报告;终报要及时、全面、准确。
(6)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传真:6195567;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传真:6195211。
4.2 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开展科学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区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市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 信息发布
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王村镇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 经费保障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王村镇政府协调解决。
6.3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矿山企业、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区应急局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王村镇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 治安保障
由王村镇政府和区公安分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人员防护
6.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6.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6.8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体系和重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体系;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井上下及与公网的通讯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在区应急局设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使用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10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区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区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区应急局及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域性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2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局。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王村镇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1.3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4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编制目的及依据
2 适用范围
2.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2.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2.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2.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工作原则
3.2 现场应急指挥部
3.3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可设以下专业组
4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通讯联络方式
4.2 事故报告内容
4.3 事故现场保护
5 事故的应急程序
5.1 接报
5.2 转报
5.3 启动应急预案
5.4 确定应急现场指挥部和救援队伍集合地
5.5 救援
5.6 撤离
6 其他事项
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在本区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及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含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
2.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时间以上的。
2.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2.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的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接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
3.2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总指挥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3.3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可设以下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做好以下工作: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对现场进行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勘察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提取有关物证,为事故分析提供必要的证据;对周围可疑人员进行监控,防止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
(2)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参加。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现场情况,制定排险、抢修方案,组建工程救援队,并负责调度实施现场抢险工作;组织好现场防火、灭火、防毒、防爆、防辐射、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负责设置现场夜间照明设备,同时确保现场对外联络畅通。
(3)技术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支持,解决处理应急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临时救援,及时抢救、转运伤员并做好伤员院内救治工作;指定医院,调动必要的医疗人员、器械、药品等参加抢救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周村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和运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以及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6)善后工作组:由区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以及相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是在需要大批转移群众时,负责有关组织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环境检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足够的环境检测队伍赶赴现场;对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的有毒、有害、放射介质进行检测,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事故现场封闭、隔离、洗消、人员撤离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现场隔离和洗消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区级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通讯联络方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同时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具体通讯联络方式为:
紧急电话:110、119、120
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
区政府值班室:6195558(传真:6195567)
区市场监管局:6182865
区应急局:6195211(传真:6195211)
4.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3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5 事故的应急程序
5.1 接报
各有关部门值班人员接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问清报告人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2)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单位地点,事故设备的名称及人员伤亡情况;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必须问明泄漏的主要介质、数量、事故波及或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5.2 转报
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应立即派出安全监察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在事发后10分钟内转报区委机要保密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5.3 启动应急预案
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5.4 确定应急现场指挥部和救援队伍集合地
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应选在靠近事故现场的上风向的非污染区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救援队伍集合地。预案启动后,区应急局应随时注意风向和天气的变化,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气象变化情况。
5.5 救援
各有关部门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和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相关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按照抢险救灾组的要求,尽快消除险情,将伤员救离危险区域。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应首先切断或者堵住泄漏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6 撤离
当盛装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造成大量危险介质泄漏时,事故发生单位应报请区政府,将可能产生危险的区域内的有关人员撤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7 撤点
在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救援工作中,应随时注意事故的发展变化和气象情况,一旦发现现场指挥部所处区域受到或将要受到毒害时,应立即向安全区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应保持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救援队的联系。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撤离现场前必须取得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同意。
6 其他事项
6.1 本预案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6.2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应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周村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图
附件
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处置小组组成及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指挥与协调
3.2 现场处置
3.3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3.4 应急响应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事故调查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5.2 预案解释部门
5.3 预案实施时间
为确保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全力救援、妥善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 适用范围
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人或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遇险)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运载危险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全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请求给予支援;对外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研究解决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周村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分管大队领导为副主任),具体负责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受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统计分析全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处置小组组成及职责
2.3.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现场保护和维护现场秩序。
2.3.2抢救救援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2.3.3现场处置组。由周村交警大队牵头,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
2.3.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2.3.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抢救物资、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2.3.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周村交警大队及相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怃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指挥与协调
3.1.1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周村交警大队应作好报案记录,并迅速派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理,同时,立即核实和确认,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
3.1.2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主要通讯电话:区政府值班室:6195558;区应急局:6195211;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2189900;周村交警大队指挥中心:2139170;区卫生健康局:6195362。
3.1.3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的处置程序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3.1.4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准备必要的救援物资,以备应急救援需要。
3.2 现场处置
3.2.1先期处置
(1)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周村交警大队、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作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维持秩序、人员疏散等工作。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连续发生事故。
(2)周村交警大队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肇事驾驶员及单位或车主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2.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3.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5.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3.2.2现场施救
3.2.2.1周村交警大队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事故现场,通知120急救中心对伤员进行抢救。若车辆起火通知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到现场灭火;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确定现场的控制范围,划定警戒线,制定抢救方案和分流措施;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确定追堵范围,组织警力设卡检查堵截;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清理现场遗留物品,看护肇事车辆驾驶员,暂扣肇事车辆,收缴驾驶证、行驶证。向当事人或现场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并做好勘查笔录;根据现场勘查的需要,对车辆采取疏导通行、截流和分流等交通管理措施,现场勘查完毕后,应立即撤除警戒,清除现场障碍,疏导被堵车辆,恢复交通。
3.2.2.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药品和救治设备进行救援。
3.2.2.3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区应急局迅速组织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做好环境监测,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
3.2.2.4根据事故抢险的需要,由区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有关力量和预备役民兵的支持与援助。在救援过程中可紧急调集有关单位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3.2.2.5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外国及港澳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有邀请或接待单位的,由邀请或接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外国及港澳台游客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旅游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区外事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做好涉外人员的应急救援工作。
3.2.3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3.3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4 应急响应结束
事故险情已经消除,伤亡人员已全部找到并得到妥善救治,事故主要信息已经采集,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即应判定为应急结束。由区指挥部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4.2.1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2.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周村交警大队牵头制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由周村交警大队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5.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周村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5.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
3 应急响应
3.1 启动响应
3.2 应急值守
3.3 报告内容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4.2 力量调集
4.3 处置行动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和物资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1.4.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周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1.4.3逐级负责,妥善处置。实行逐级负责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1.5 事件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设立周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发生一般、较大火灾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勤务保障、宣传报道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和也别重大火灾事故时,市指挥部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2.3 区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
(1)灭火指挥组。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部署参战力量,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组织区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支持;负责参战救援队伍之间的临时无线组网,确保救援部队之间及现场与相关单位通信通畅。
(2)安全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及火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火灾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队通行;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3)勤务保障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负责了解掌握扑救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存情况,指导增援物资的运输调配,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4)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和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5)善后工作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火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和波及范围,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形成火灾事故报告,并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等善后工作。
2.4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成立跨区域增援指挥机构,负责力量集结、装备编成、通信联络和对本单位参战力量实施现场指挥。
3 应急响应
3.1 启动响应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立即调集相关力量处置,同时依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对火灾事故等级作出初步判断,认为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报告区指挥部,由总指挥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3.2 应急值守
3.2.1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守。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3.2.2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3.3 报告内容
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各相关部门上报信息须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初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续报要尽可能齐全,需要协调调度予以支援的事项,要及时、明确报告;终报要及时、全面、准确。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的事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比较敏感的一般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区委机要保密室电话:6195030传真:6195030;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传真:6195567;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传真:6195211)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火灾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处置工作需要,可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人员)担任。
4.2 力量调集
4.2.1发生火灾事故时,首先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将情况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区政府报告,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4.2.2当火灾情况需要调集周村区周边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并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集增援力量。
4.2.3当火灾情况严重,需调集周边市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并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调集增援力量。
4.3 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组织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5)根据火灾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部门设置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4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程序负责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5 应急结束
4.5.1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4.5.2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4.5.3对火灾事现场进行移交。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并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应职能部门做好交接。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现场移交后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协助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5.2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区政府。
5.3 由相关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我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灾害现场通信联络为CH6信道,区指挥部1部手持电台设置在CH2信道与指挥中心联络;跨区域增援时,按照市消防救援支队要求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6.2 装备和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指挥部勤务保障组保证作战行动所需战斗服、空气呼吸器瓶、灭火剂、油料和特种救援器材配件等消耗品的供应。
区指挥部协调相关单位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意识。
7.2 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7.3 演练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练。区政府应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本预案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充实完善。及时对处置火灾事故或组织演练后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单位或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区纪委监委、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区指挥部职责
2.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职责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升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各类大型群众活动或人员密集场所因火灾、爆炸、垮塌、踩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件(恐怖袭击除外)造成人员伤亡,需要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需紧急疏散人数30000人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其他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大面积人员伤亡的事件。
(2)重大事件:需紧急疏散人数l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其他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
(3)较大事件:需紧急疏散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l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其他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
(4)一般事件:需紧急疏散人数50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其他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周村区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一般和较大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需要驻周部队参与救援时,增加驻周部队首长任副指挥长。
2.2 区指挥部职责
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指示和命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发生一般、较大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等各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2.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执行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及时掌握、分析事件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单位参与处置救援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涉及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配合处置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体育学校(含体育活动)及其出租场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设置警戒区,保护现场人员、财产安全;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加强社会面巡查,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处置养老机构、社会救济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救灾救济工作,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组织救灾捐赠等。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源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提供抢险救援过程中建筑方面专业技术支持;做好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处置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住宿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处置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剧院、文化馆等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处置医疗机构(含私营医院、企业医院)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视情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处置,及时转运伤员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受伤人员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协助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开辟绿色救援通道。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处置事发现场险情,抢救伤员、财物。
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保障事发现场供电、供气、供水,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通讯部门:确保通讯设施畅通。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上报事故灾难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物资器材。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人口密集场所的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做好风险隐患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消除控制等各项工作。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针对风险源、隐患点,编制“一对一”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2 预警
3.2.1预警监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建立人口密集场所重点危险源的先期监控、预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要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加强对人口密集场所的监测监控,实时掌握人员聚集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分级
根据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3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级有关部门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可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控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人流量,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的人员,及时设置警戒区域,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信息,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救援装备、器材、物资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及出行建议,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2.5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已发布的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报送程序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各相关部门上报信息须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初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续报要尽可能齐全,需要协调调度予以支援的事项,要及时、明确报告;终报要及时、全面、准确。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事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的事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机要保密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事发后4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3.3.2报告内容
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发生较大、一般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需向驻周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指派相关部门予以协调。
4.2 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发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2.2处置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件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积极搜救被困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医疗救援。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转运重症伤员,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3)隔离警戒。区公安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根据现场情况划分核心控制区、外围疏散区、远端控制区,组织力量实施封控,禁止任何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管控区域。
(4)疏散安置。区应急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人员撤离和疏散的范围、线路,组织进行人员疏散和安置,同时为疏散群众提供必要的临时安置场所和生活物资保障。
(5)抢险排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在事发现场发生火灾或发现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时,要及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和装备设备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区公安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加强疏散区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临时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制;做好矛盾化解和社会面巡逻稳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做好抚慰、抚恤、安置、重建等善后工作。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对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救助,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区应急局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生活困难群众数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救济救助,做好群众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协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民政局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处理遇难者遗体。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和群众安置场所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区财政局根据有关事故赔偿规定,确定赔偿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受伤或遇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对事故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事故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尽快完成恢复重建工作。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协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积极参加事故灾难保险。
5.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件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对事件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应急、消防、公安是本区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专业的抢险救援队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抢险队伍。抢险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6.2 装备保障
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3 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协调健全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4 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要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调集运输工具,保障人员疏散撤离需要。
6.5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为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通过安全生产月、消防安全宣传月等多种方式,向市民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等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总结经验教训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人口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的衔接。
8.2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单位或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区纪委监委、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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