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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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545G/2025-5537352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9-01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 政策背景
冬季供暖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要公共服务事项,保障供暖服务稳定供应、价格合理合规,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举措。周村区结合当地供暖市场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供热企业运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以及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在延续过往有效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供暖价格体系和补贴机制,确保供暖工作有序推进,切实解决群众冬季取暖的后顾之忧。
鉴于原文件《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周政办发〔2021〕40号)文件已经执行到期,为保证全区供暖工作的延续性和社会安全稳定,我区拟延续原文件规定的居民取暖价格标准继续执行,在上级供暖价格政策未做调整的情况下,供暖价格暂不做调整,待后续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供热标准文件,则执行新的标准规定。
经与区司法局对接,因原文件已执行期满自动废止,新文件需重新以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强调要严格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区发改局牵头起草,并充分征求了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意执行既定的居民供暖价格方案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二、政策依据
本政策的制定严格遵循国家及山东省关于供热价格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依据《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3〕34号)》、《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以及《周政办字〔2021〕4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政策充分结合周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热成本监审结果以及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并借鉴周边地区成熟的供暖定价与补贴经验。通过多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最终形成了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供暖价格及补贴方案。
三、出台目的
出台本政策,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区供暖价格管理,明确不同类型用户的收费标准,维护供暖市场的公平秩序,保障供热企业的合理收益,促进供暖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精准实施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减轻困难群众的取暖经济负担,确保每一位群众都能温暖过冬,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供暖价格体系
1.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定基础,特殊户型差异化计费。
居民供暖以 “套内建筑面积” 为核心计费依据,基础标准统一为 22 元 / 平方米,同时针对复式、阁楼、地下室等特殊户型制定差异化规则,确保计费贴合实际用暖情况:
基础计费标准:所有居民住宅先按套内建筑面积核算,每平方米收取 22 元。
复式住宅特殊规则:若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因仅单层实际用暖但需考虑热量向上层传导的损耗,按单层面积额外加收 30%;若双层均安装设施,则按全部套内面积正常计费。
阁楼计费规则:有房产证的阁楼按证载面积(即法定登记面积)计费,确保合规性;无房产证的阁楼,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 50% 计费。
附属空间计费规则:地下室、杂物间、车库若安装采暖设施,统一按居民住宅基础价格(22 元 / 平方米)计费。
2.特定公益类单位供暖价格:核心是 “区分公益与非公益用途,给予公益部分价格优惠”,具体规则如下:
适用单位范围:覆盖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纯公益性质单位,明确排除这些单位内的 “对外出租用房” 及 “商业经营用房”.
计费标准与依据:按 建筑面积收取,基础价格为 20.7 元 / 平方米,低于居民住宅的 22 元 / 平方米.
3.非居民供暖价格:统一基础标准,层高影响额外收费 非居民供暖(含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以及公益场所的出租/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 计费,基础标准为 30 元/平方米,同时针对高空间场所制定加收规则: 若房屋楼层高度超过 3.5 米,每超出1米,需在基础费用上额外加收 15%(不足1米按1米计算)。例如:某商业商铺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层高 4.6 米(超出 3.5 米 1.1米,按2米计算),则总费用为 100x30x(1+15%x2)=100x30x1.3=3900 元。
4.热源供应价格:具体分为两类: 热源企业向“热力公司”供应取暖用蒸汽(高温水),价格为 45.5 元/吉焦,; 热源企业向“社会换热站”供应蒸汽(高温水),价格为 50.5 元/吉焦。
5.居民小型换热设备收费:按“设备数量 + 供暖季”定额收取 若居民家庭自行安装小型换热设备(如独立换热器),不按面积计费,而是按“每个换热器”为单位,每个供暖季固定收取 300 元。
6.供暖期全区统一供暖期为 120 天,起止时间固定为“当年 11月 15 日至次年3月 15 日”
区人社局供暖补贴:
1.补贴覆盖群体
仅限在区人社部门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按每人 185 元标准发放。
3.发放执行规则
职责分工:由区人社局独家负责补贴对象核对、补贴发放全流程。
发放渠道:通过现行社会保障金发放渠道,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本人。
监管要求:发放前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保障政策透明度。
时限要求:每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全部失业人员补贴发放。
区民政局供暖补贴:
4.补贴覆盖群体
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以下困难群体: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困难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5.补贴标准
实行分类定额补贴: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户补贴 600 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户补贴 300 元;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人补贴 300 元。
(三)发放执行规则
职责分工:由区民政局独家负责补贴对象核对、补贴发放全流程。
发放渠道:通过现行生活救助金发放渠道,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本人。
监管要求:发放前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保障政策透明度。
时限要求:每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全部困难群体补贴发放。
五、差异化价格体系说明
本次制定的供暖价格充分考虑不同用户的使用属性和特点。居民住宅收费标准兼顾普惠性和合理性,针对复式、阁楼等特殊户型,根据采暖设施安装情况制定灵活计费规则,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幼儿园等公益类机构执行优惠价格,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非居民用户则按照经营属性制定相应标准,对高楼层建筑加收费用,兼顾供热成本与公平性。此外,针对热源供应和小型换热设备使用,也制定了专属收费标准,实现价格体系全覆盖。
六、低收入群体补贴精准施策
补贴政策聚焦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精准锁定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等群体。根据不同群体的生活状况,设置差异化补贴标准,城市困难家庭补贴力度高于农村,充分考虑城乡生活成本差异。补贴发放采用 “明补” 方式,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严格审核对象资格,通过现有社会保障渠道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补贴资金精准直达受益对象,杜绝截留挪用情况发生。
七、政策执行与保障措施
为保障政策顺利落地,明确了政策执行时间和有效期,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配合,供热企业严格按照定价标准收取费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人社、民政部门高效完成补贴对象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在供暖季前及时到位。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价格执行和补贴发放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供暖服务质量和政策执行效果。
八、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周村区民政局
解读科室:价格科 周村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社会事务科
解读人:杨鹏鑫 赵雪 马金服
联系电话:0533-6195227 0533-6195405 0533-787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