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审计局
标题: 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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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1-10 发布机构: 周村区审计局

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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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审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区审计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并且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区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指导。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区审计局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审计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审计年鉴等;

    (五)机关行政管理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区审计局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区审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须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八条  除区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或本办法,向区审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区审计局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章  公开的主体和权限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一般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不得越权公开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属于审计行业共性的,或由上级审计机关立项和组织的审计(调查)项目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一般应统一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对外公开的口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区审计局和共同履行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均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区审计局拟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时,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依照有关规定,拟发布的政府信息需要批准的,区审计局在发布前应当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区政府网站审计局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依托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及时编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审核,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局办公室统一审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审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及政府网站进行申请。申请中应当包括下列要件: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告知: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区审计局职责权限范围,但区审计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区审计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以及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且区审计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九)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审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止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审计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区审计局提供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区审计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局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局办公室在审查时,认为政府信息确定的属性不准确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商请局属其他单位重新确定属性。

局内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区保密局确定;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书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在依法向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时,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告知区档案馆。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区审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维护和更新区审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区审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八)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九)区审计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局属各科室按《周村区审计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分工要求及时提供需公开的各项信息。

第二十九条  局法规科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诉讼工作。

第三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外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在追究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区审计局的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