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审计局
标题: 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14X4/2023-541179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7 发布机构: 周村区审计局

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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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事项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

罚款标准

其他种类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第47条]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处罚。

 

给予警告。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第49条第1款]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第49条第2款]

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