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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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14X4/2023-541179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07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审计局 |
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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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序号 |
执法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条款 |
罚款标准 |
其他种类处罚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第47条] |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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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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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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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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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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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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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第49条第1款] |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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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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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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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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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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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第49条第2款] |
从其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