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有效期截至到2025年4月30日。为支持全区经济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更好地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审计局修订了《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运营审计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14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规划设计,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单位:周村区审计局
联系人:王景
通讯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
邮政编码:255300
联系电话:(0533)7867695
电子邮箱:zftzj@zb.shandong.cn
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区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改、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和项目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不得取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重点项目安排审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拆迁、招标、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工程检测等相关内容及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应当按程序先行与立项、审批、资金等相关部门沟通会商,征得同意后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向审计部门全面如实提供其审核后的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对于不按规定程序报批、不按时限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审计部门不予组织实施审计。
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审计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或竣工结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审计部门全面监督;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进行抽审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之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发标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要求将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审计后将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报告;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金额在400万以上的按程序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结算审核资料,审计部门审计后将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预算(概算)变化超过10%的,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对预算(概算)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监督,对施工现场和相关现场资料进行实地查看。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部门的要求提报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预算;
(二)审查项目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审查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四)审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计算规则,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或者应用清单投标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罚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决(结)算材料,超、欠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六)审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七)审查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
(八)对政府投资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拒不按照审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勘察、设计、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三)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四)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
(五)其他应当处理、处罚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将处理、处罚结果告知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做到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纪律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开展的相关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政策背景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
二、决策依据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运营审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精神,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重点,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程序,理清了规范动作,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各部门的责任界限,并对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加强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廉政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区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更加健康发展,促进完善投融资体制,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重要举措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区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发改、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或竣工结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审计部门全面监督;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进行抽审监督。
原《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有效期截至到2025年4月30日。为支持全区经济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审计局修订了《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运营审计实施办法》,以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更好地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截止到4月14日,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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