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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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481J/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周市监信字〔2021〕41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所,局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征求意见,区局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一、科学组织,统筹推进
(一)各有关科室在发起检查前,要下发检查通知或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完成时限等内容。实施方案或检查通知要及时送同级信用监管科备案,检查方式相近的检查任务,要视情统筹组织系统内联合抽查,减少多头部署、多头检查。
(二)本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市局信用科备案。抽查工作计划要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及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同步公示。对省、市级统一发起的任务,本级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开展相同的抽查任务。
(三)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未列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四)对未列入《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任务,或已经列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取消的抽查任务,经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抽查计划于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公示系统(山东)同步公示。
二、分类施策,差异监管
(一)今年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部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推进对“四新企业”的包容审慎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认定中,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到的,以责令改正方式限期变更登记,在期限内改正的,抽查结果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三)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对“四新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能够通过书面检查、信息化报送、电子设备检测、大数据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实现的,可以不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中要积极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切实压减现场检查,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同时,要确保关心关爱企业家免检免扰制度和对认定的新经济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四)积极探索有效的人员匹配方式,通过局所随机、所所随机、所内随机等多种方式合理分配监管力量,避免因匹配不均衡、检查扎堆等原因造成检查质量下降。全面推行应用淄博移动监管执法系统。
三、加强督导,落实到位
各相关科室负责本业务条线抽查工作(含上级部门发起抽查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各项抽查任务。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培训,切实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各相关科室在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口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信用监管条线要统筹抽查计划实施,会同信息中心做好信息化保障。
附件:《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对象数 |
检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市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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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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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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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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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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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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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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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5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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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省局统一抽取确定 |
4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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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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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省局统一抽取确定 |
4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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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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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省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9月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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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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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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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省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9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7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检查 |
公办学前教育及中小学、大专院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市局统一抽取确定 |
9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8 |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检查 |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检查 |
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市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9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省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10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省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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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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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量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市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11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当地计量技术机构检验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使用医疗卫生工作计量器具的医疗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由市局统一抽取确定 |
4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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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业 |
5月-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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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气)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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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配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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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商贸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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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集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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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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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省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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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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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由市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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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由市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16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市局统一抽取确定 |
5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17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由省局统一抽取确定 |
4月-11月 |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