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冬奥“标志”受保护 广告营销别乱用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481J/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24 发布机构: 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冬奥“标志”受保护 广告营销别乱用

发布日期: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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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标志受保护 广告营销别乱用

  

阅读提示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为了更好地保护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商业广告中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作出广告审查提示。

  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不得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

  奥林匹克标志及残奥会的有关标志,主要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例如奥运、奥运会等;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例如,体育图标;残奥会的有关标志,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准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

  广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标志元素: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北京冬奥会相关标志、冬残奥会相关标志、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相同的图案(不论何种颜色)或其能明显辨识的局部或变形;突出显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13届冬季残奥会”“北京冬奥”“冬奥会”“冬奥”“北京2022”“2022冬奥会”“Beijing2022”“更高更快更强“FasterHigherStronger”“一起向未来“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冰墩墩”“雪容融等字样或以这些字样作装饰;未突出显示上述字样,但将这些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支持”“助力”“评比评选”“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足以引人误解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奥运标志元素的广告时,应当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公告和北京2022冬奥组委官方网站官方发布栏目公布的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及时了解和核对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奥运会及冬奥会、冬残奥会标志内容的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备存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