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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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481J/2017-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工商局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二、事项类别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三、实施依据及条款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2003年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四、服务类型
依申请服务
五、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六、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机构名称:淄博市周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11号
周村区市民之家区工商局窗口
邮政编码:255300
七、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单位凭公函(介绍信、申请书),个人凭身份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八、基本流程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不得损毁和擅自抄录。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现阶段暂不收费。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2003年修改)第十条:“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十、办理时限
当场予以答复。
十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3-6182865,6174014
官方微博:@周村工商
微信公众号:周村工商,zhoucunaic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二、事项类别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三、实施依据及条款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条:“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四、服务类型
依申请服务
五、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六、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机构名称:淄博市周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11号
周村区市民之家区工商局窗口
邮政编码:255300
七、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单位凭公函(介绍信、申请书),个人凭身份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八、基本流程
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借阅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
对违反档案借阅制度,擅自修改涂抹、标注、抄录、转借、复印、抽调、销毁档案内容的,要追究责任。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现阶段暂不收费。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二条:“查询档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
十、办理时限
当场予以答复。
十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3-6182865,6174014
官方微博:@周村工商
微信公众号:周村工商,zhoucunaic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
二、事项类别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三、实施依据及条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四、服务类型
依申请服务
五、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六、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机构名称:淄博市周村区工商行政局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11号
邮政编码:255300
七、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八、基本流程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十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3-6171315
官方微博:@周村工商
微信公众号:周村工商,zhoucunaic
政府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信息公开
二、事项类别
其他类
三、实施依据及条款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四、服务类型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五、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六、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机构名称:淄博市周村区工商行政局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11号
邮政编码:255300
七、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其他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八、基本流程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告知: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以及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十)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费,现阶段暂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应当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十、办理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3-618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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