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302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室内外儿童游乐场所监管的建议的提案)
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143020
建议人: 孙宝海
主办单位: 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4-08-20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孙宝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室内外儿童游乐场所监管的建议的提案》(第143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我局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机动车辆八大类。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等于2/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大型游乐设施分为观览车类、滑行车类、陀螺类、自控飞机类、碰碰车类等13个类别。我区登记的大型游乐设施均在停用状态。现将我局大型游乐设施监管工作汇报如下:

一、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首先要压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与设备安全息息相关,安全主体责任通过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环节,强化作业人员培训、修理和检测的责任,提高企业自主管理能动性,可以有效提升设备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隐患。

开展定期巡检,确保安全形势稳定。贯彻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全部配备安全总监,并逐台为大型游乐设施配备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督促使用单位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提升运营使用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水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加强隐患排查,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持续开展大型游乐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严防未经检验、未使用登记或作业人员无证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行。针对节假日期间公园庙会等人员聚集场所屡有大型游乐设施非法安装、使用等情况,我局提前部署,加大对春节前后人员聚集场所的检查巡查力度,发现违法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及时督促停用、拆除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6日   

联系人:张欣

联系电话:0533-6191856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工作室

 

对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3020号提案的答复.doc

室内外儿童游乐场所由于切合儿童好动、好奇、重体验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家长的青睐,吸引了不少孩子和家长,已成为一个热门的服务行业。室内外儿童游乐成为新商业的新业态,目前我区许多商场都引入了供儿童玩耍的游戏、滑梯、蹦床等游乐设施的游乐场所,但因这些儿童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及卫生监督等方面存在诸多短板,看上去很美的儿童游乐区其实暗藏诸多问题,卫生、安全等隐患突出。一是一些儿童游乐区每天不按要求对游乐设施消毒,公共卫生无法保障,会给游乐区带来各种细菌,可能导致病菌和病毒的扩散,容易增加儿童皮肤病和呼吸道疾病传染的风险。二是设施安全存在监管盲区。大多室内外儿童游乐场所配有滑梯、蹦床等游乐设施缺少安全监管,一旦有所疏忽,极易造成跌落、碰伤等儿童人身伤害。并且许多游乐场所存在安保人员配比数量少、安全监控有死角等安全隐患。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领导,严格监管。要切实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明确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承担儿童游乐场所的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应涉及场所内游玩人数的限制、安保人员的配比、保健医生配备,以及上岗资质、卫生清洁要求等各个管理层面。     2、实施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准入门槛。鉴于儿童游乐场所的特殊性,对于此类场所应当制订并实施特许经营审批制度。按照场地面积、服务人员数量配比、消防安全设施配置、从业人员健康水平等方面界定标准,规范准入门槛。     3、注重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定期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提供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求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做到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要对照规范标准,定期、不定期组织力量开展针对儿童游乐场所设施的专项检查,实行分类施策、动态管理,从而保障儿童游乐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