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481J/2017-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2-23 发布机构: 周村区食药局

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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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

    

2016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2016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强化督查,狠抓落实,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为重点,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促进了公正透明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2016年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多次召开局务会专题研究,完善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确定由局法规科牵头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业务科室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抓好责任分工落实。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主动把政府信息公开落实到日常业务工作中,采取确立牵头科室和配合科室建立分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建立周村食药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科普宣传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强化舆情监测处置,利用官方微信、12331热线以及省大众舆情中心,对全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舆情信息,第一时间处置。

  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我局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努力拓宽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及公开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对既有公开方式及载体内容进行了丰富:1、将我局驻区政府政务大厅作为行政许可、审批公共受理点,制作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了面对面及在政务网站主动公开的方式,便于人民群众咨询和办理有关事项;2、制作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向广大群众散发宣传单、设置临时展板、展台进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安全宣传月等活动。3、充分利用区政府网站,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网站上发布,使群众能够及时在网站上查阅有关信息。畅通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2016年接收食品药品咨询投诉举报307件,受理152,全部做到及时答复。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主动公开涉及的内容。我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包括新闻、公示、公告、法律法规、文件、工作动态、执法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服务事项等信息。

  二是政府信息更新情况。对主动公开涉及内容有变化的,我局及时进行更新;对新增加的公开内容,我局及时将之发布到区政府网站及有关报纸杂志等媒体,及时清理过时、不完整信息,增加新的公开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我局及时登陆区政府网站平台,发布各种政务信息。积极向国家、省、市有关网站报送信息。依托我局业务受理窗口和12331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热线,丰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我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主要通过电话咨询、接待来访、信函传真和街头宣传等方式。内容主要涉及餐饮服务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食品生产许可办理咨询,假劣食品药品分辨,举报投诉等。2016年我局受理2起依申请公开信息,及时回复了申请人。2016年对8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43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主动公开。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目前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咨询等完全是无偿提供,不涉及收费事项。

  八、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今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人,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问题,又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