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水利局
标题: 《周村区水务局关于全区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051Q/2018-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2-09 发布机构: 周村区水务局

《周村区水务局关于全区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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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名称

《周村区水务局关于全区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相继开展了孝妇河、范阳河、淦河、涿河、米河等河流治理施工,河流水生态建设得到不断加强。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区委、区政府为加强我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水生态修复方面的工作,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周村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要求制定和公布全区河道、水库全面禁止采砂公告”。因此,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水利部门关于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该《公告》。

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

(一)《公告》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二)《公告》有效期和公布日期所依据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制定依据的技术规范

1.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环保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淄水管〔2017〕36号)。

2.《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四、制定过程

按照区委、区政府《周村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局法制科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市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起草了《公告》并于201828日提交区水务局党委办公会研究讨论。经研究,水务局党委认为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和规定禁采区对加强河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持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保护河流水系生态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依法打击破坏堤防、危害河流行洪安全以及滥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