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周村区水利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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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051Q/2025-551655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水利局 |
| 周村区水利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供水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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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周村区水利局 |
| 3 |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周村区水利局 |
| 4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监管检查单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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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周村区水利局 |
| 6 | 对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周村区水利局 |
| 7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监管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周村区水利局 |
| 8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 的行政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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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的监督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周村区水利局 |
| 10 | 对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周村区水利局 |
| 11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 的行政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周村区水利局 |
| 12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周村区水利局 |
| 13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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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的监管 |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 周村区水利局 |
| 15 |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已修改2018修订)》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周村区水利局 |
| 16 | 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监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周村区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