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水利局
标题: 以案释法--淄博某公司拖欠污水处理费案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051Q/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16 发布机构: 周村区水利局

以案释法--淄博某公司拖欠污水处理费案

发布日期: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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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doc

周村区水利局(以案释法--淄博某公司拖欠污水处理费案)

一、基本案情:

(一)违法事实详情:

淄博某公司20207月至20212月通过取水、排污用于生产,取水量10.7637万立方米,依据《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共计人民币150691.8元。

(二)水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过程情况:

2021518日,周村区水利局梳理淄博某公司20207月至20212月的污水处理费欠费情况表,并与当天对其进行行政指导,下达《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企业7日内进行缴纳。

202162日,淄博某公司仍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周村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淄博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企业授权单位员工协助调查,经调查取水许可证:取水(鲁淄)字〔2017〕第05xxx号,为井群取水,该企业共启用自备井4眼,计量设施齐全、合格;对该企业授权单位员工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在笔录中该企业授权单位员工对企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150691.8元认可。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限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告知书》。

2021610日淄博某公司仍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执法人员于当天下达《责令限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决定通知书》,并告知该企业司法救济途径。

20211213日,淄博某公司未在收到《责令限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决定通知书》起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决定通知书》的决定,执法人员当天向该企业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告知该企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11217日,淄博某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决定,周村区水利局依法向周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查处过程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法律依据适用正确,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鲁03xx行政x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案件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征收案件。当事人违反《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拖欠污水处理费一案的调查、取证和处理,是水政执法人员坚持法定原则,严格执行《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的及时查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树立了我水政执法人员良好的依法执法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同时,此案例也显现出诸多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是水事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源。当事人拖欠污水处理费一案的发生,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绝非偶然,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具有普遍性。

2.普法宣传工作任重道远。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必须依据法律加以规范。在具体工作中,对水行政法律法规执行和贯彻落实仍不尽人意,说明对水行政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仍不到位,加上导致少数地方盲目认为水行政法律法规及水利管理部门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过软,没有切身感受到水行政法律法规的威严。

3.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高效处理水事案件的有利保障。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没有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道德优良的高素质水政执法队伍,就不可能很好地调解水事纠纷和依法查处水事案件,甚至可能出现简单粗暴执法、违法执法、执法犯法等现象,难以保障水事案件依法、高效查处。本案中,水政执法人员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到最终的处罚决定,做到了主动亮证执法、依法依规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取证举证合理、处理公平公正。执法人员有理有据、有礼有节,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鲜活水行政法律法规的普法课,让广大群众树立底线思维,自觉带头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