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关于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做好河湖名录复核、山区河道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校核和规划成果上图工作的通知》(鲁河长办函字〔2023〕7号)要求,对全区河湖名录进行复核,对2021年区级、镇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9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单位:周村区水利局
联系人:宋刚
通讯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
邮政编码:255300
联系电话:(0533)6195296
电子邮箱:zcswj@zb.shandong.cn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周村区河湖管理实际,我区开展了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成果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1.孝妇河:管理范围线为河堤外边缘;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2.淦河、涿河、米沟河、白泥河、范阳河(王村镇小史村段至淄川边界S509桥段):管理范围线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3.东道流域、小尚流域、朱首湾流域、玉清河、玉带河、杏花河(青阳河):管理范围线为河口线外延3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4.河东水库、丁家水库、东道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以内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m。
5.其他末端支流以现状河口线(水位线)为管理范围。
6.河湖管理范围因自然条件或历史原因等不能保证时,先按客观现状划定,以后随城市规划建设按划界要求进行调整。
7.本区域内河湖如经综合治理,其管理范围界线按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
1.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障碍物及采砂、取石等影响河势稳定和其它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界桩、公告牌等工程设施。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炸鱼、毒鱼、电鱼和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开挖窖井,垦堤种植,倾倒、堆放垃圾及废弃物等行为。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一、文件内容
(一)河道管理范围
1.孝妇河:管理范围线为河堤外边缘;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2.淦河、涿河、米沟河、白泥河、范阳河(王村镇小史村段至淄川边界S509桥段):管理范围线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3.东道流域、小尚流域、朱首湾流域、玉清河、玉带河、杏花河(青阳河):管理范围线为河口线外延3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4.河东水库、丁家水库、东道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以内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m。
5.其他末端支流以现状河口线(水位线)为管理范围。
6.河湖管理范围因自然条件或历史原因等不能保证时,先按客观现状划定,以后随城市规划建设按划界要求进行调整。
7.本区域内河湖如经综合治理,其管理范围界线按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
1.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障碍物及采砂、取石等影响河势稳定和其它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界桩、公告牌等工程设施。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炸鱼、毒鱼、电鱼和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开挖窖井,垦堤种植,倾倒、堆放垃圾及废弃物等行为。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1月本议题共征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10个单位意见,无意见。
根据《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做好河湖名录复核、山区河道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校核和规划成果上图工作的通知》(鲁河长办函字〔2023〕7号)要求,对全区河湖名录进行复核,对2021年的区级、镇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行了修订,形成《关于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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