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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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3934/2025-5587536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11-19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司法局 |
关于《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情况以及区划的调整,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调整。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明确要求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从源头规范发文主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则对清单调整的合规性标准进行了细化。《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清单编制主体、清单应包含的对象等作出了规定。此外,机构改革带来的职能变动是触发清单调整的重要现实依据。原有的制定主体清单已无法适配当前行政管理体系。为厘清各部门的发文权限,避免因主体混乱导致越权发文或履职空白,我区结合本地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实际,对清单进行调整。
三、出台目的
机构改革后出现部门合并、撤销等情况,原制定主体清单已不匹配当前行政管理体系,需通过调整厘清主体身份,从根源上避免无权主体越权发文等问题,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同时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筑牢制度基础。
四、主要内容
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范围,撤销了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周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列明了部门的挂牌名称;增加了北郊镇作为镇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对市级垂直管理的单位,如生态、医保等,因需以市级文件印发而将其移出区级清单。调整后,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包括周村区人民政府及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26个区政府组成部门,周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等14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及9个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同时文件内容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登记、编号、印发流程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五、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周村区司法局
解读科室:行政执法监督科
解读人:朱萌
政策咨询电话:0533-619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