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区司法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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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3934/2022-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1-30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司法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周村区司法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周村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33-619596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大局,立足职能优势,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质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1条。其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3条;官方“两微”平台“周村司法”及抖音号共发布信息338条。其中,概况信息4条,法规文件及解读4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效力信息5条,行政执法及相关信息6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2条,业务信息及其他类信息390条。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力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司法行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同步制定发布政策解读文件4件,采用文字解读、问答式解读等多种方式对重大政策文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1.依申请受理情况。区司法局2021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
2.申请内容及处理答复情况。申请公开内容涉及2020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区司法局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类型的案件共有多少起;关于近五年组织实施普法工作有哪些变化。共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申请人对答复结果满意率100%。
3.申请收费情况。区司法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1.不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司法局制定了制度文件,完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措施,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及时落实上级部署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新。
2.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规范审查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三重把关,确保所有公开信息经审核后公开,无遗漏涉密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1.加大新媒体普法力度。以《今日周村》、广播电台“普法伴我行”等传统媒体普法为基础,抖音号、头条号、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一体推进,采取以案释法形式,编制普法案例,发布普法动漫,拓展普法覆盖面和传播力。
2.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做好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板块。
(五)监督保障情况
1.监督指导情况。将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列入全年工作任务考核目标。梳理完成《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明确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形式、主体等要素。
2.人员机构设置情况。明确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全面负责做好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同时,局内各科室、单位也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规定动作,适合公开发布的信息及时主动报送办公室,确保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
3.业务培训情况。2021年区司法局共组织各科室处所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2次,培训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规范格式、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注意事项等内容。同时,积极参加区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4.开展社会评议。通过社会评议查找政务公开方面存在的不足,把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并在信息公开指南中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评议;综合评定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根据评议结果,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处理,积极整改,落实到位。
5.工作考核情况。2021年区司法局在全区政务公开考核中,考核结果优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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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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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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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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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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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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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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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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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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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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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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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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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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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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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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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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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 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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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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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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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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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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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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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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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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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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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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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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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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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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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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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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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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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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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 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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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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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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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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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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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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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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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3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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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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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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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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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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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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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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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时效性不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够,政务公开目录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等方面。
下一步,区司法局将认真对照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问题受理和反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时效性,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2.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2021年区司法局共承担人大建议提案0件,政协提案2件,均属于B类转A类重新答复件,所有办件均在10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向委员面复,面复满意率达100%。区司法局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办理结果公开机制,广泛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分阶段及时反馈,并根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于所有建议、提案,均以正式文件书面答复代表、委员;对于协办的建议、提案,均以正式文件书面反馈主办单位。
3.统计数据起止时间。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