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区2024年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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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MB2798220K/2024-543067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11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卫生健康局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县“三提三争”工作要求,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结合我区生活饮用水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测,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结合《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积极推进我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水质情况,提高水质卫生合格率,提升我区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设备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和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
(一)集中式供水
1、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2、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水净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3、按照规定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进行水质检验;
4、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分质供水水质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卫生要求;
5、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二)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2、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3、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4、加强储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5、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三)现制现售饮用水
1、原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或者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卫生要求;
3、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整机要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4、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要符合卫生要求;
5、经营者要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6、经营者要按照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7、经营者须在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相关真实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情况调度、督促检查、总结评估。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检测点水质检测。
(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饮用水相关卫生要求和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形成全社会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确保取得成效。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尤其是消毒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应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扩大影响,震慑违法。
周村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