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含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检查范围、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及办公地点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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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MB2798220K/2023-54228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1-05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卫生健康局 |
一、执法事项
卫生健康行政检查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
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办机构
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周村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五、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五、监督方式
问卷调查,跟踪稽查。
七、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周村区正阳路3399号
(二)时间:8:30 -12:00 ,13:30-17:00
(三)电话:0533-7867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