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周村区妇幼保健院医疗秩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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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MB2798220K/2026-52885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4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卫生健康局 |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
一、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患者就诊时务必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及流行病学史调查工作,减少陪同人员。全程正确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禁止进入,保持“一米线”距离。候诊期间,请间隔就坐,遵守“一医一患一诊室”。
五、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2、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3、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5、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6、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7、对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的安全负责。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本医疗机构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恪守医德。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本机构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本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三、不在未取得或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下开展诊疗活动,或在暂缓校验期间违规开展诊疗活动;未经批准,不在执业地点以外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科室、房屋等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五、不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急诊急救除外),不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及其它禁止、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六、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急诊急救除外)。
七、不通过虚假医疗、诱导医疗、过度医疗等方式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为谋求高额回报而损害国家和患者利益。
八、不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九、不违规处置医疗废物。
十、不违规购进药品器械,或违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一、不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拒绝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紧急情况下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遣。
十二、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