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关于公布周村区第四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6MB28662540/2020-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10 发布机构: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公布周村区第四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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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名称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村区第四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提出背景 

  周村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其文明的源头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与中华民族的文明同步,是东夷文化和齐文化的滥觞之地。区域内文物古迹众多,这些文物古迹是周村厚重历史的实物佐证,在新的形势下,有必要对这些文化内涵丰富的文物古迹进行价值重估及品位提升,加强其展示与宣传,为建设新周村提供更多文化智力支撑。自1988年始,区政府先后公布了三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一批7处,1988年6月公布;第二批23处,2009年1月公布;第三批20处,2013年4月公布),截至本《通知》公布前,我区共有62处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法制化、规范化保护范围。为进一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展现周村区文化的历史性、多样性,继承和弘扬我区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着力推进周村区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适时公布我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加强文物保护利用,促进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公布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有明确规定。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三条: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提出过程 

  为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2020年3月份开始,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我区2008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数据进行了现状调查和历史挖掘。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进行了评估。同时,为加强对以往公布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在《通知》上同时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文化旅游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了推荐名单,认为这些文物古迹都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提请区政府审定公布为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更好地加以保护与利用。 

  五、主要内容 

  提请区政府公布的周村区第四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20处,其中古建筑18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处。依据国家文物法律法规要求,周时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六、下一步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尤其是加强第四批区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区文化和旅游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教育,提升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传统新闻媒体和微信、抖音等新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宣传我区的文物保护工作,提高全区人民文物保护意识,为文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夯实基础,确保文物安全。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扎实做好第四批区保单位保护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完善记录档案,设立保护标志,落实管理机构和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真正把文物保护的责任扛在肩上。要强化文物保护人防力量,提升文物保护技防水平,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措施,真正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确保文物安全。 

  (三)因地制宜,让文物活起来。充分挖掘各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的内涵,深入推动文物资源活化利用工作,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让全区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让广大百姓分享保护成果,让文物活起来,在当代社会当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传承和弘扬周村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