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旅游文物领域) | ||
|---|---|---|---|
| 索引号: | 11370306MB28662540/2026-541163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6-18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
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旅游文物领域)
| 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 层级 | 程度 | |||||
| 1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 |||
| 2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4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五)项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从轻 | 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及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 5 | 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 | ||||
| 6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禁止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首次发现违法情形的,限期内改正,且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查处第二项行为时应没收违法所得,查处第一项和第三项行为时不应没收违法所得) | ||
| 拒不改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查处第二项行为时应没收违法所得,查处第一项和第三项行为时不应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 7 |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从轻 | 第一次查处的,限期内改正,且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警告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 8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
| 一般 | 2 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 ||||
| 9 |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从轻 |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且罚款最多1次;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 一般 |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且罚款至少2次;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
| 从重 |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10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5000 元及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5000元及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 | 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5000元及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3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次查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4 | 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 次查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 次查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15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及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3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16 | 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 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 从轻 | 2 年内第1 次查处 | 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 次查处 | 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7 | 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 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 从轻 | 2 年内第1 次查处 | 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 次查处 | 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8 |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及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3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19 | 擅自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及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及以上2.3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3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20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及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及以上2.3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3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2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万元及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及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2 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3 次及以上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2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2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般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未按规定改正的,或者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
| 从重 |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或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 | ||||
| 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上10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2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上10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2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第3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2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上10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上10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上10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 | |
| 一般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上10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住所、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二)...;(三)...;(四)...;(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 | |
| 一般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4500元以上10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利用明火照明、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经公安机关警告罚款后拒不整改的,或者一年内发现3人以上吸烟者不予制止3次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发生火灾、爆炸等问题或者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安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停业整顿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9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4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不罚 | 未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 未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41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处1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 | 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 | 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免罚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按规定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免予行政处罚 |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4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免罚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按规定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免予行政处罚 |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4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4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45 |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4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48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变更经营项目未换发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49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及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50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及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52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
| 53 | 营业性演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之一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5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制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5 | 演出举办单位 、文艺表演团 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 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 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 | ||||
| 56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 体、演员, 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 体演员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 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 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 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 | ||||
| 57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 为假唱提供条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及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 | ||||
| 58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按照违法所得处相应等次罚款 | ||||
| 59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60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及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1.6万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1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5000元及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6500万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2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63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 上9.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64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65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66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67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68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公益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69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及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70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71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72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条例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有条例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及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演出 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 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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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74 | 举办含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及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及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 |||||
| 75 | 组织未成人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的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 ||||
| 76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或者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77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发现; 2.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未改正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78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
| 从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 年内第1次查处,限期内未改正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 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79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80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81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减轻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警告 | |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82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减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 83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 84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 85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 86 | 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2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 备注:处罚标准中的处罚幅度涉及罚款金额和倍数的上下限的,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上限为法定幅度上限的包含本数。 | ||||||
| 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 层级 | 程度 | |||||
| 1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3.7万元以上7.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及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3.7万元以上7.3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旅行社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 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岀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及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3.7万元以上7.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7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8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9 |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1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及以上11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1000元以上219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9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9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 | ||||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及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 12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及以上11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1000元以上219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9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9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 | ||||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及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 | ||||
| 13 |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旅行社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并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并处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 14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轻微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仅调整行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及以上111000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11000元以上 219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19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或者吊销导游证 | ||||
| 15 |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二) 拒绝履行合同的;(三)...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及以上111000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11000元以上 219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19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或者吊销导游证 | ||||
| 16 |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二)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30000元以上111000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111000元以上 219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处14.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14.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 | ||||
| 17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及以上74000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及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 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4000元以上146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 | ||||
| 18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及以上37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00元以上73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9 |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及以上3700 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00元以上7300 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或吊销导游证 |
||||
| 20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减轻 | 首次被查处,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总额不超过二千元,且主动退还的 | 处500元罚款 | |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3700 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3700元以上7300 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或吊销导游证 | ||||
| 21 |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 | 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22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23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24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 | 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25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26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及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27 | 经营出境旅游 业务的旅行社组 织旅游者到国务 院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公布的中国 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 和地区旅游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 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及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28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及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2万元及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30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 ......;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四)......;(五)...... |
减轻 | 两年内第1次被查处;未载明事项为1-3项的;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5千元罚款 | |
| 从轻 | 未载明事项4-6项的 | 处2万元及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未载明事项7-9项的 |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未载明事项10项及以上的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31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按照旅游裁量基准16处理 | |||
| 32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及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33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 ......;(二)......;(三)......;(四)......;(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2万元及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34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及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5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三)...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1个月及以上2个月以下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36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1个月及以上2个月以下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37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 ;(二)...;(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1个月及以上2个月以下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38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处2万元及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及以上8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800元以上15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5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并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5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导游证 | ||||
| 39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两年内第1次发现,拒不改正的;两年内2次及以上发现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0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2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无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4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 | 首次被查处,按规定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 从重 | 首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或者2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者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 ||||
| 4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未按规定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4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明确区分直接兜售特定物品的行为与推荐当地特产、特色旅游商品的行为)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及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7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处警告,停业整顿。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处警告,停业整顿。 | ||||
| 46 |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47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
| 48 |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从轻 | 第1次查处的,按规定改正的 | 处1000元及以上2200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
| 一般 | 第1次查处的,未按规定改正的 | 处2200元以上3800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
| 从重 | 2 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
| 49 |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及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2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50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及以上查处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51 |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 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2 | 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 53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对组团社处5000元及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领队,暂扣旅游团队领队导游证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 3 次及以上查处的 | 对组团社处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领队,暂扣旅游团队领队导游证 | ||||
| 从重 | 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对组团社处15500元以上万20000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领队,吊销旅游团队领队导游证 | ||||
| 54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对组团社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费用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个月以下,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对组团社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费用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 3 次及以上查处的 | 对组团社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费用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 ||||
| 从重 | 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对组团社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费用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
| 55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 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
| 56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一千元及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57 | 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三)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一千元及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58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三)...;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处一千元及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59 | 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 |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60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61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旅游者滞留,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62 |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两年内第3次及以上查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63 |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未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及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及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及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及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64 |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对旅行社及从业人员 | 按照旅游裁量基准02项处理 | ||
| 对无旅行社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旅游裁量基准01项处理 | |||||
| 65 |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
按照旅游裁量基准10项处理 | |||
| 66 | 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或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或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一般 | 未按规定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 67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68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69 |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般 (较轻) | 两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较重) | 两年内3次及以上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70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对旅行社及从业人员 | 按照旅游裁量基准02项处理 | ||
| 对无旅行社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旅游裁量基准01项处理 | |||||
| 备注:处罚标准中的处罚幅度涉及罚款金额和倍数的上下限的,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上限为法定幅度上限的包含本数。 | ||||||
| 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物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 层级 | 程度 | |||||
| 1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轻微 | 未造成文物损坏且不存在严重损坏风险,未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虽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或者存在文物严重损坏风险,但未造成文物损坏,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从轻 | 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或者存在严重损坏风险,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可以恢复原状的;造成保护范围内的其他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一般 | 造成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或者存在严重损坏风险,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从重 | 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或者存在严重损坏风险,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灭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2 |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 轻微 | 未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破坏等严重后果的;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破坏,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从轻 | 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破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一般 | 造成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破坏,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从重 | 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破坏,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3 | 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轻微 | 未造成文物损坏且不存在严重损坏风险,未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虽造成环境、历史风貌破坏,或者存在文物严重损坏风险,但未造成文物损坏,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从轻 |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坏或者存在严重损坏风险,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可以恢复原状的;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损坏或者存在严重损坏风险,或者对其占地范围内的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一般 | 造成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或者存在严重损坏风险,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灭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从重 | 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或者存在严重损坏风险,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灭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4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轻微 | 未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损坏、空间位置改变等严重后果的;虽造成文物空间位置改变,但未造成文物本体损坏,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从轻 |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损坏或者空间位置改变,可以恢复原状的;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损坏或者空间位置改变,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一般 | 造成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或者空间位置改变,不能恢复原状的;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灭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从重 | 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或者空间位置改变,不能恢复原状的;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灭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5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轻微 |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的原状明显改变,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从轻 |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的原状明显改变,可以恢复原状的;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状明显改变,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一般 | 造成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状明显改变,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从重 | 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状明显改变,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6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 轻微 | 未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遗址破坏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从轻 |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遗址破坏,可以恢复原状的;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遗址破坏,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一般 | 造成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破坏,不能恢复原状的;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遗址灭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从重 | 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破坏,不能恢复原状的;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灭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7 | 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轻微 | 未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从轻 | 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一般 | 造成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从重 | 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灭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8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轻微 | 未造成地下文物损坏,且未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造成文物损坏的 | 从轻 | 造成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一般 | 造成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从重 | 造成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 | 从轻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 | 责令改正,在本法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考古勘探经费的2倍至5倍计算罚款,低于法定幅度最低限的按最低限,高于法定幅度最高限的按最高限(根据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测算考古勘探经费) | |||
| 一般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 | 责令改正,在本法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考古勘探经费的2倍至3倍计算罚款,低于法定幅度最低限的按最低限,高于法定幅度最高限的按最高限(根据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测算考古勘探经费) | ||||
| 从重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 | 责令改正,在本法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考古勘探经费的3倍至5倍计算罚款,低于法定幅度最低限的按最低限,高于法定幅度最高限的按最高限(根据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测算考古勘探经费) | ||||
| 9 |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造成保护标志损毁,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造成保护标志损毁,可以恢复原状的 | 警告,并处2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保护标志损毁,不能恢复原状的 | 警告,并处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10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1 | 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2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3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4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从轻 | 未发生火灾事故、失窃案件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生火灾事故、失窃案件等,造成一般文物损失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发生火灾事故、失窃案件等,造成珍贵文物损失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5 | 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从轻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6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 从轻 | 将馆藏一般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将馆藏三级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将馆藏二级以上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7 | 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 从轻 | 借用、交换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借用、交换馆藏二级文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借用、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8 |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 从轻 | 挪用或者侵占补偿款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挪用或者侵占补偿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挪用或者侵占补偿款4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9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抵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按期改正,未造成文物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出租、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按期改正,未造成文物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文物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0 |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从轻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抵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按期改正,未造成文物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出租、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按期改正,未造成文物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文物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的,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21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22 | 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23 | 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24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25 | 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等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等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等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26 |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五)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27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 轻微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上交隐匿文物,交代有关情况,未造成文物损坏、流失的 | 警告 | |
| 从轻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上交隐匿文物或者交代有关情况,未造成文物损坏、流失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上交隐匿文物或者交代有关情况,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流失的;擅自处置(转让、出租、质押等)一般文物的 | 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上交隐匿文物或者交代有关情况,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流失的;擅自处置(转让、出租、质押等)珍贵文物的 | 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 轻微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移交拣选文物,未造成文物损坏、流失的 | 警告 | |
| 从轻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按要求改正,未造成文物损坏、流失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按要求改正,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流失的;擅自处置(转让、出租、质押等)一般文物的 | 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按要求改正,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流失的;擅自处置(转让、出租、质押等)珍贵文物的 | 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 | 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 从轻 | 二年内因违反本规定首次被查处,逾期不改正的;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行政处理,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0 | 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 从轻 | 二年内因违反本规定首次被查处,逾期不改正的;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行政处理,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1 |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 从轻 | 造成文物较轻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文物较重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者灭失,或者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抢救性修缮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2 |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 从轻 | 尚未造成文物损毁、流失,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3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4 | 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 从轻 | 尚未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文物、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5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 从轻 | 尚未造成文物污染、损坏,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般文物污染、损坏的;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污染、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三级文物污染、损坏的;造成县级、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体文物污染、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污染、损坏的;造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体文物污染、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6 | 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 从轻 | 未如实报告,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般文物无法追回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三级文物无法追回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无法追回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 | 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从轻 | 二年内因违反本规定首次被查处,逾期不改正的;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行政处理,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8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尚未造成文物损坏,逾期不改正的;造成文物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9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尚未造成文物污染、损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 | |
| 从轻 | 造成一般文物污染、损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三级文物污染、损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污染、损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40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尚未造成长城损坏的 |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
| 从轻 | 造成长城较轻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长城较重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长城严重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尚未造成长城损坏,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未超过1个月的;造成长城较轻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超过1个月未超3个月的;造成长城较重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超过3个月的;造成长城严重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2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除外)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 从轻 | 造成长城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成历史风貌破坏,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长城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长城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造成长城多处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3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 从轻 | 造成长城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长城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长城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造成长城多处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4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 从轻 | 造成长城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长城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长城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造成长城多处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5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 从轻 | 造成长城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长城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长城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造成长城多处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6 |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除外)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 轻微 | 造成长城轻微损坏,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从轻 | 造成长城较轻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长城较重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长城严重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造成长城破坏,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7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 轻微 | 尚未造成长城破坏,能够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从轻 | 造成长城较轻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尚未造成长城破坏,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长城较重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长城严重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造成长城破坏,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8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从轻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10件以下,或者陈列展览造成的恶劣影响能及时消除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10件以上50件以下,或者陈列展览造成的恶劣影响不能完全消除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50件以上,或者陈列展览造成的恶劣影响无法消除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 49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从轻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下的;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造成较小负面影响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 50 |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地下文物损坏,且未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 造成文物损坏的 | 从轻 | 造成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一般 | 造成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 ||||
| 从重 | 造成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 | 从轻 |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 | 责令改正,在本法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考古勘探经费的2倍至5倍计算罚款,低于法定幅度最低限的按最低限,高于法定幅度最高限的按最高限(根据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测算考古勘探经费) | |||
| 一般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 | 责令改正,在本法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考古勘探经费的2倍至3倍计算罚款,低于法定幅度最低限的按最低限,高于法定幅度最高限的按最高限(根据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测算考古勘探经费) | ||||
| 从重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造成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 | 责令改正,在本法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考古勘探经费的3倍至5倍计算罚款,低于法定幅度最低限的按最低限,高于法定幅度最高限的按最高限(根据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测算考古勘探经费) | ||||
| 51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记录馆藏文物调取、借用、调拨、交换、退出或者未对库存馆藏文物定期进行清点、核验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记录馆藏文物调取、借用、调拨、交换、退出或者未对库存馆藏文物定期进行清点、核验的; | 从轻 | 二年内因违反本规定首次被查处,且未造成文物丢失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文物丢失的;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珍贵文物丢失的;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造成一般文物丢失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三级文物或者5件及以上一般文物丢失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二级及以上文物,或者5件及以三级上文物,或者25件及以上一般文物丢失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2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将馆藏文物退出藏品序列的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将馆藏文物退出藏品序列的。 | 从轻 | 二年内因违反本规定首次被查处,且未造成文物流失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文物流失的;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的;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造成一般文物流失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三级文物或者5件及以上一般文物流失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二级及以上文物,或者5件及以三级上文物,或者25件及以上一般文物流失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3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除外)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 | 从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未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虽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但未造成文物损坏,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 一般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4 |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除外)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搭乱建的。 | 从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未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虽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但未造成文物损坏,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 一般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不能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5 | 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道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 | 从轻 | 二年内因违反本规定首次被查处,且未造成严重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 一般 | 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严重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严重污染的;造成严重污染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6 | 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违法行为或者第二款违法行为的除外)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 | 从轻 | 造成文物及其标识损坏,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 一般 | 造成文物及其标识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文物及其标识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7 | 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除外) |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耕种、植树的。 | 从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未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虽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但未造成文物损坏,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 一般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可以恢复原状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8 | 刻划、涂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除外) |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抹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刻划、涂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可以恢复原状,且按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 从轻 | 刻划、涂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可以恢复原状,且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9 | 在齐长城上开沟、挖渠,或者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山、开矿、采石、挖砂的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除外) |
《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齐长城上开沟、挖渠的;(二)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三)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山、开矿、采石、挖砂的。 | 轻微 | 尚未造成齐长城本体损坏,未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按期改正的;虽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但未造成齐长城本体损坏,可以恢复原状,且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从轻 | 尚未造成齐长城本体损坏,未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逾期不改正的;造成齐长城本体损坏,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齐长城本体损坏,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齐长城本体损坏,或者对环境、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0 | 在齐长城上养殖或者攀岩、野营、野炊,或者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除外) | 《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齐长城上养殖的;(二)在齐长城上攀岩、野营、野炊的;(三)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 | 从轻 | 尚未造成齐长城本体及其保护标识、保护设施损坏,且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造成齐长城本体或者其保护标识、保护设施损坏,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造成齐长城本体或其保护标识、保护设施损坏,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造成齐长城本体或者其保护标识、保护设施损坏,且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说明 | 1.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前,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危害后果采取针对性、有效性的整改措施,且在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可认定为“主动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对危害后果拒不整改的,可在该危害后果对应的裁量阶次内从重处罚。 3.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多个处罚标准的适用条件,不同处罚标准的适用条件之间存在包容关系的,应按“特殊条件优先于一般条件”的原则进行适用;不存在包容关系的,应选择处罚较重的条件进行适用。 4.处罚标准中的处罚幅度涉及罚款金额和倍数的上下限的,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上限为法定幅度上限的包含本数。 5.“二年内曾因违反本规定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违反本规定”之类表达中的“二年内”,是指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回溯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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