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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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MB28662540/2024-542260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08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一览表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违法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内容 |
日期 |
行政执法机关 |
淄博翔龙万佳网络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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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综罚字[2023]第01号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和违法适用情形(首次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程度“轻微”,应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给予警告的处罚 |
2023、6、2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
淄博苏曼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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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综罚字[2023]第02号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和违法适用情形(首次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程度“轻微”,应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给予警告的处罚 |
2023.7.25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
周村涵轩图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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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综罚字[2023]第03号 |
行政处罚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和违法适用情形(违法情节“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应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没收非法所得50元、非法出版物36本、罚款3000元 |
2023.9.13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
淄博浩冉万佳网络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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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综罚字[2023]第04号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和违法适用情形(首次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程度“轻微”,应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给予警告的处罚 |
2023.9.15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
淄博周村博睿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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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综罚字[2023]第05号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和违法适用情形(首次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程度“轻微”,应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给予警告的处罚 |
2023.9.18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
周村金梦汇量贩式练歌厅(薛金生) |
周)文综罚字[2023]第06号 |
行政处罚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和违法适用情形(第一次发现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罚款10000元 |
2023.10.13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
周村白鲸咖啡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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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综罚字[2023]第07号 |
行政处罚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
给予警告的处罚 |
2023.10.25 |
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