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3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建立涉企业安监环保行政执法“首违不罚”制度的建议)
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134030号
建议人: 周兆军委员
主办单位: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0-08-1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周应急字〔2020〕24号--对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30号提案的答复.doc

周兆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涉企安监环保行政执法“首违不罚”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首次不罚”“首次轻罚”措施方面:我局将严格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政字〔2020〕58号)17项要求(严禁执法“一刀切”对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规,凡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实行首次不罚”“首次轻罚

二、关于实行“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方面:我局将严格执行《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司2020〕35),对符合清单内适用条件、法定依据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落实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

三、关于建立企业容错纠错机制方面: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0〕72)附件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第八项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积极、即时整改现场发现的问题,如能当场迅速纠正,并经执法人员核实确已达到整改要求,对于“可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处罚。

 

 

营商环境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是改善地区营商环境的关键。行政执法水平影响着经济活动的成本和市场主体的信心。近年来,随着我区“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和“一次办好”改革,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和优化。为进一步改革创新服务举措,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建议建立涉企行政执法“首违不罚”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首违不罚”是严格遵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认真借鉴先进地区在柔性执法、说理执法方面探索的新经验,从区域营商环境实际情况出发,旨在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水平。主要是针对招商项目和企业在建设或经营中发生的初次且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等执法方式进行纠正,对行政相对人不是主观故意且初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规范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为此建议: 一、出台“首违不罚”政策文件。明确“首违不罚”的含义、适用范围、具体情形、处理方式和工作要求。 二、区政府安监、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制定“首违不罚”清单以及适用条件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政府安监、环保部门在执法监管过程中,优先运用行政指导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建立政企互动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加强督导检查。既要确保“首违不罚”制度的落实,又要防止弱化行政处罚权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