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8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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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K23417269K/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8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21〕1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保障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协同应对;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区政府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中心下设若干应急专项指挥部,承担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具体组成及职责由相关区级专项预案规定。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指导协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部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1.2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交警、医疗、救护、环保、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2.1.3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8)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1.4 指挥中心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有关主管部门、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由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中心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周村交警大队参加,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2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人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其暂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现场总指挥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2.2 由区应急局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协助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3 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根据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调用储备库救灾物资。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全区教育和体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
区公安分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等工作。负责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和紧急情况处置。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协调事发地镇办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负责调查处置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队伍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单建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房屋建筑、职能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及燃气、供热事故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负责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救援。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水库及供水等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管网事故的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机事故救援。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商贸相关领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安全事故救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有关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塌陷、城市桥梁事故隐患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中心。
周村交警大队: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紧急情况处置。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等工作。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负责组织电力事故救援。
上述参与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参与或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和职责,编写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统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区指挥中心和市应急局报告并通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区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中心批准后,由区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指挥中心,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指挥中心或授权区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4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向上一级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3.5 信息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区委信息调研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区政府在事发后25分钟内(或在获知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局同时报市应急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电话:6195111,区委信息调研室:6195023,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各镇办及区应急局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4 响应程序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在市、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处置措施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2.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2.4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3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中心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1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当地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新闻宣传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当地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6.2 事故调查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指挥中心和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局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7.2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3 应急队伍保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7.6 物资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7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行业内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8.2 培训
区应急局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8.3 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4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5 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监督检查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应急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体系图
附件1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
单 位 |
应急值班电话 |
传真 |
1 |
王村镇 |
6680999 |
6698016 |
2 |
南郊镇 |
6060030 |
6060030 |
3 |
北郊镇 |
6584009 |
6580316 |
4 |
大街街道 |
6435008 |
6435008 |
5 |
丝绸路街道 |
7878817 |
7878817 |
6 |
永安街街道 |
6412061 |
6412061 |
7 |
青年路街道 |
7867900 |
6182116 |
8 |
城北路街道 |
6536019 |
6536018 |
9 |
经济开发区 |
7867716 |
6536018 |
10 |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
6195346 |
6195346 |
11 |
区发展改革局 |
6195237 |
6195239 |
12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6413171 |
6413175 |
13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6195208 |
6195208 |
14 |
区公安分局 |
2189900 |
6182756 |
15 |
区民政局 |
6195401 |
6195401 |
16 |
区财政局 |
6412590 |
6412590 |
17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6195215 |
6195215 |
18 |
区自然资源局 |
6413997 |
6450275 |
19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6458011 |
6458018 |
20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401101 |
6401101 |
21 |
区交通运输局 |
6038800 |
6038800 |
22 |
区水利局 |
6195297 |
6195297 |
23 |
区农业农村局 |
6195305 |
6195305 |
24 |
区商务局 |
6195131 |
6195131 |
25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195318 |
6195318 |
26 |
区卫生健康局 |
6195362 |
6195261 |
27 |
区应急局 |
6195211 |
6195211 |
28 |
区市场监管局 |
6182865 |
6182865 |
29 |
区总工会 |
6195252 |
6195252 |
30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7878196 |
6412070 |
31 |
区气象局 |
6182404 |
6817121 |
32 |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 |
2132330 |
2132330 |
33 |
周村联通公司 |
6182551 |
6802008 |
34 |
周村移动公司 |
7864467 |
7864464 |
35 |
周村电信公司 |
6235154 |
6235157 |
36 |
周村供电中心 |
2336806 |
2336966 |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体系图
周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区、镇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下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周村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3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应急局、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参加,负责事故的抢险救援,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搜救受害人员,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当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指挥部指令协调应急物资生产调运。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所属镇办、行政主管部门及周边村居(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 监测
3.2.1 区应急局负责收集我区域内或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区应急局统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2.2 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对自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其他灾害信息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3 预警
3.3.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3.3.2 区应急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3.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局;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我区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3.4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响应队伍。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橙色及黄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逐级报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领导机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立即报告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迅速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区应急局。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2 信息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区委信息调研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区政府在事发后25分钟内(或在获知事发后10分钟内)按规定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局同时报市应急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电话:6195111,区委信息调研室:6195023,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
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区应急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逐级报告市、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并在市、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4 响应程序
4.4.1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4.3 基本应急。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立即组成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4.4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4.5 安全防护
4.5.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7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7.1 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7.2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8 信息发布
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中心并抄送区政府。
5.4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6.2 队伍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受、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周村消防救援大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骨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 装备保障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国家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7.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1.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各镇办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有关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负责营救受害人员;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周村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我区现有非煤矿山4家,即淄博杨古矿业有限公司、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王村铝土矿有限公司,4家企业均位于王村镇。4家矿山均为地下矿山,开采粘土矿。
非煤矿山危险主要来自地下开采粘土矿。事故类型主要为地面塌陷、透水、冒顶片帮、爆炸中毒、机械伤害、触电等。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区镇一体,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运转机制,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1 指挥部
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王村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周村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王村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2.2 视情成立临时党委,总指挥兼任党委书记。
2.2.3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故发生地王村镇人民政府、区应急局、有关主管部门、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由事故单位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王村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实施交通管制。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王村镇人民政府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王村镇人民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王村镇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逐级报市、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经市、省指挥部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区政府对非煤矿山事故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政府增援。
Ⅰ级响应:6人以上被困,已出现3人以上的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区政府决定启动。
Ⅱ级响应:3-6人被困,已出现3人以下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较大,预期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区政府决定启动。
Ⅲ级响应:3人以下人被困,暂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预期被困人员可全部或大部分安全撤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启动。
Ⅳ级响应:无人员被困,暂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由区应急局决定启动。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王村镇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办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区委信息调研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区政府在事发后25分钟内(或在获知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局同时报市应急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电话:6195111,区委信息调研室:6195023,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办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3)区应急局应急救援指挥保障中心24 小时值守,接到事故报告后:
①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②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③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②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1)先期处置。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王村镇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③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⑥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区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3)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4)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5)启动响应。区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王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王村镇人民政府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
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区指挥部负责;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发布。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王村镇人民政府及事发企业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1)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王村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各矿山企业设备物资储备为主。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王村镇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向市、省指挥部申请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王村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1 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井下救援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 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保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 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局根据市应急局非煤矿山灾害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和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井上下音视频通讯系统和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
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区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区水利局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1.1 王村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王村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王村镇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4.1 指挥部成员单位、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4.2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化演练。
7.4.3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应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局。
8.1.1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周村区内工业企业救援物资的生产。
区公安分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协调涉及民爆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各镇办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协调重要应急资源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有关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企业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和评估,组织制订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区水利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配合提供水文资料和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预报。
区应急局:承担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调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现场救援技术保障和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现场处置,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周村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在本区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及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应急工作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同时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3.2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动员社会力量,全力实施应急。
1.3.3 完善体系,有效衔接。政府专项预案、有关部门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有效衔接,形成完善的应急体系。
1.3.4 科学救援,依法规范。在应急工作中,尊重科学和专业,尊重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完善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含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1至1.4.4中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以及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一是宣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事项;二是确定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援,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三是做好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四是负责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进行应急指挥。
2.2 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可设以下工作组: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参加,主要职责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集警力携带装备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路障、封锁路口,对现场进行治安秩序维护,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同时做好取证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区级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主要职责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和现场情况,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组建工程救援队,并负责调度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好现场防火、灭火、防毒、防爆、防辐射、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负责设置现场夜间照明设备,同时确保现场对外联络畅通。
技术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支持,解决处理应急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以及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是在需要大批转移群众时,负责有关组织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和事故死亡人员火化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环境检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环境检测队伍赶赴现场;对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的有毒、有害、放射介质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检测,向指挥部提出事故现场封闭、隔离、洗消、人员撤离的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现场隔离和洗消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各级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3 风险管理与预警
3.1 风险点
根据我区实际,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风险点主要有:
(一)充装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涉氨制冷企业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三)化工、冶金以及燃气等行业使用过程中的储存压力容器;
(四)燃气车辆使用的车载气瓶;
(五)火力发电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电站锅炉;
(六)学校使用的锅炉;
(七)冶金起重机和超大型起重机;
(八)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
(九)运行过程中的大型游乐设施;
(十)其他高风险特种设备。
3.2 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研判。
区市场监管局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辨识、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评估、研判工作。
3.3 预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情况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先期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随时准备与上级指挥部对接。
指挥部相关领导、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决策与应急工作。
具体处置措施应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专家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事故发生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七)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开展周围环境监测,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八)根据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做好舆情监测与控制。
4.2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4.2.1 事故报告程序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区委信息调研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局;区政府在事发后25分钟内(或在获知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局同时报市应急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电话:6195111,区委信息调研室:6195023,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区市场监管局电话:6182865,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
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紧急电话:110、119、120
市市场监管局电话:3110989,传真:3110929
市市场监管局特监科电话:2317472,传真:2317472
4.2.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相关部门应报告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展趋势,是否会造成其他次生灾害;
(七)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八)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先报告事故总体情况。
4.3 应急响应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预案响应的,立即向指挥部请示,提出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后,认为有必要的,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安排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涉及特种设备的危化品、燃气、交通、建筑施工、旅游等事故,已经启动了相关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不再启动本预案。
4.4 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有关专家提出终止响应的意见,经指挥部研究确定宣布终止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后续工作。具体条件为: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二)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 善后处置
5.1 事后恢复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依法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5.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实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3 工作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4 信息发布
由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适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舆情控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救援力量建设,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周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资金保障。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专家等应急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指挥部负责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与应急器具的储备。
6.4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确保对伤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
6.5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6 通信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6.7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队伍。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6.8 人员防护
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救援人员受伤。
7 演练与培训
7.1 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演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各级政府应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实施,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突发事件,及时、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淄博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JT/T1156—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1018—2016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JT/T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DB37/T3211—201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相关应急保障单位强化联动协调,保持应急资源共享,建立相互衔接的应急分工合作机制。
(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培训、宣传和演练工作,采取切实预防措施,综合治理安全隐患,保障应急救援及时、准确、高效。
(4)依靠科技,加强管控。依托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救援,有效避免或控制突发事件的损害。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共交通的场所、工具、运行线路损害和相关人员伤亡,危害城市公共交通的紧急事件。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含有轨电车,下同)和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方式。
1.5.1 突发事件根据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灾、地震、滑坡、地面塌陷、大雾、冰冻、暴雪等对公共交通造成的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是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场站(场所)内部发生的事故、相关设施和设备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出行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交通的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
1.5.2 城市公共交通的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以下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下同):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导致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Ⅱ级(重大,下同):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Ⅲ级(较大,下同):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Ⅳ级(一般,下同):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本节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本预案组织体系由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三部分构成。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周村交警大队、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以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有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大数据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周村供电中心、周村武警中队、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1.2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2)上报Ⅰ、Ⅱ、Ⅲ级突发事件,对Ⅰ、Ⅱ、Ⅲ级突发事件采取先期必要救援,积极支持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3)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部署,并领导应急响应的全过程;
(4)指导下设各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5)决定终止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由指挥长下达,或者授权副指挥长下达。
2.2.1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应急值守和信息汇总(传递);
(2)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关指令;
(4)协调衔接各应急工作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5)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6)组织安排Ⅳ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落实演练和应急救援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的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展改革局:协调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负责事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查处相关责任人。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维护道路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为抢险救援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分流疏导社会车辆并发布相关信息。保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事宜;配合做好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保障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住建系统相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征集和运输保障;组织或参与中断道路、车站抢建抢修等救援;协调组织城市客运企业参与应急救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抢救及伤员转运、分流等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接收到的伤亡人员信息。
区应急局: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参与公共交通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所辖道路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保障工作。
区大数据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数据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周村武警中队:配合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安全警戒、抢险救灾等工作;牵头做好先期应急、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下,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工作组:
(1)安全警戒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周村交警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村武警中队,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配合。
负责组织现场警戒、疏通车辆、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和加强防范控制等工作。
(2)现场救援组
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专业部门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武警中队及相关事发地镇办、相关企业等单位组成。
负责搜救人员、抢救重要设施、设备、财物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120急救中心、相关医院等单位组成。
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急救站;采取转运、分流等措施妥善安排伤员就医治疗;及时统计接受到的伤亡人员情况,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应急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大数据局、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周村供电中心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和运送,保障救援通讯联络,保持城市客运交通秩序。
(5)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负责对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及时发布,稳定舆情,防止不正确舆论引发社会恐慌。
(6)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及相关企业组成。
负责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付等善后工作。
(7)技术专家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根据事故情况,召集交通运输、城区建设、环境保护、气象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供应急指挥部决策;为现场抢险救援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灾后恢复提供可行的指导意见。
3.1 预警体系
3.1.1 预警网络。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预警基础,借助110、119、120、122、12395(水上遇险报警电话)等市报警平台,构成全天候全范围的行业应急预警网络。
3.1.2 信息受理和报告。预警原始信息接收单位负责对监测和收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核实,达到预警等级的,应立即报告,确保应急处置相关方及时掌握预警讯情。
3.1.3 通讯渠道及相关要求。成员单位应保障预警渠道24小时畅通,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告知相关联动单位。
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相应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急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重大,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
3.3.1 Ⅳ级预警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发布。
3.3.2 Ⅲ级、Ⅱ级、Ⅰ级预警按照相关规定,由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3.4 警后预防
预警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警的不同类别和级别,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并随预警级别调整变更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损害。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视情(较大、特别重大和紧急)可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发展态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的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我区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并于1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政府报送时间不超过25分钟)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区委信息调研室、区政府值班室及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报区应急局;区政府在事发后25分钟内(或在获知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同时报市应急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办公室秘书一科电话:6195111,区委信息调研室:6195023,区政府值班室电话:6195558,区市场监管局电话:6182865,区应急局值班电话:6195211)
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立即启动先期救援预案,紧急动员本单位及附近应急人员、车辆、应急设备等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
4.2.2 接报单位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组织力量搜救伤亡人员,控制危害。
4.2.3 对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突发事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2.4 可能危害现场或周边地区群众的,实施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4.2.5 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
4.2.6 利用广播、告示牌等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4.2.7 继续动态监测,核实信息。
4.3 分级响应
4.3.1 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采取分级响应。响应行动级别分为4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发布,并组织响应。
发生Ⅲ级、Ⅱ级和Ⅰ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全力投入先期响应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在市、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先期成立现场救援组织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先期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吸纳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应急响应升级的,现场指挥部的指挥权呈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3)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深入一线,关注事态发展,保障增援协调工作的效率,根据需要组织增援力量。
(4)增援单位的增援力量指定负责人带队,保障支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顺利展开应急响应行动。
4.3.3 协调联动
(1)部门联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由各应急工作组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全力予以配合。
(2)区域联动。本区跨区域的应急保障联动,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与外区县之间的协调联动,服从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遣。
4.4 响应终止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建议,在应急响应行动达到以下效果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1)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损害得到常态管控;
(2)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运行的因素得到消除;
(4)中断的公共交通得到基本恢复。
5.1 善后处置
(一)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设备和物资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各应急工作组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以便分析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的建议,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5.3 总结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要及时核实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形成总结报告,连同记载应急过程的录像和文字资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4 恢复重建
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修复(或装备)被损坏的公共交通工具、场所、运行线路等设备设施。有关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须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5 信息发布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保障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6.1.1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定期培训和演练。
6.1.2 应急工作组可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社会力量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建立以保障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及相互间通讯顺畅。
6.3.1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救援需要适当储备常备应急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6.3.2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状态时统一调配使用。
6.3.3 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4 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输力量,保障应急救援的人力、物力及时运送。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开设应急救援运送的通道,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输送畅通。
6.5.1 运能保障。各相关企业应按营运车的技术状况等配置足够的运能储备,保障应急时能及时投入运行。
6.5.2 保障调度指向
(1)按照各单位内部就近调度原则,由本单位组织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实施保障。
(2)城市公共交通应急保障力量不足时,由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调度长途客运等应急力量增援,或请求市级应急机构启动跨市域的增援调度预案。
6.6 经费保障
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7 监督与管理
7.1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方法向公众宣传、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7.2 各应急保障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应急响应培训和演练工作,保证应急队伍具备熟练正确的应急响应能力。
7.3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持各成员单位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和协作联动预案诸要素,强化应急救援的协同能力。
7.4 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时,区交通运输局应及时组织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单位职责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
(三)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四)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2 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区应急局备案。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周村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旅游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在从事组织和接待境内外游客活动中,因各类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2 属地为主,就近处置。接到事件发生报告的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救援的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4.3 服务大局,协同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维护周村城市形象。
1.4.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旅游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整体救援能力。
1.5 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台风、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港澳台或外国游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以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涉及全区性、跨地区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为遭遇旅游突发事件的旅游者提供救援;指导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指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统一安排,负责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主动、准确、权威发布信息。
(2)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港澳台工作;负责涉及宗教场所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处理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已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等工作。
(4)周村交警大队: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工作。
(5)区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应急救助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旅游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7)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照职责参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工作。必要时,按区指挥部要求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9)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救治工作。
(11)区应急局:负责依法针对区政府安排的旅游行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12)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工作。
(1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14)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5)区气象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并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6)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区指挥部的统—指挥下,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本辖区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响应,迅速处置。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能是:负责制定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保证其切实可行;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整理、适时发出本区行政区域内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警告或警示;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即时收集、快速核实信息,迅速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执行和实施区指挥部的决策;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救援信息;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联系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参与有关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3 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由宣传报导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抢救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物资运输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救援专业组组成。
3 预警
3.1 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2 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事发区域或场所,事发时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等旅游企业要逐个通知接待的旅游者和本企业员工。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省市、行业、部门和涉外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报上级批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共享
4.1.1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事发地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旅游者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 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的事件,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按规定进行报告。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后40分钟内按规定报送书面报告。同时,做好省级直报相关工作。
4.1.3 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4.2 先期处置
4.2.1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指挥部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旅游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3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4.3.1.1 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造成1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2 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含本数,下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3 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1.4 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食物中毒危害特别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3.2 分级响应
周村区旅游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4.3.2.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根据上级政府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构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情况。区政府根据统一工作部署安排,视情成立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及时将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
4.3.2.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指挥部与事发地镇办决定响应等级,视情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
4.3.3 响应等级调整
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等级调整由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4.4 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6 应急结束
4.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经请示市指挥部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公布应急响应终止。
4.6.2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指挥部,经区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区有关部门,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等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旅游正常秩序。
5.2 保险理赔
鼓励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开展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开展理赔。
5.3 调查与评估
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镇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由区指挥部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建本区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区指挥部要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交通、交警部门及旅游交通企业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 治安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镇办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常态管理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从区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7.1.1 区文化和旅游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旅游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1.2 积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区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各类旅游企业等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类旅游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3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表扬。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山东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周村区人民政府设立周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周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区防指在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下设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工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和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区防指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的负责同志和区人武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周村武警中队、周村消防救援大队、周村交警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人保财险周村支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全区面上防汛抗旱工作,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的负责同志协助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各镇(街道)设置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防指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2 区防指专家组
区防指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2.3 工作职责
2.3.1 区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命令、指令,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关于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洪。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区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节约用水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水利局负责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街道)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区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做好区内地震的监测,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协调指导特种设备参与应急救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区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涉及排水防涝等城市管理方面的防汛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和指导监督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周村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任务。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城市内涝点、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区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周村武警中队根据汛情、旱情、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
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人保财险周村支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2.3.3 专家组职责
为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对全区防汛应急抢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当好参谋;参加汛期气象、雨情、水情、工情等防汛防台风会商研判;参与重大工程的险情分析研究和抢险方案制定;协助开展防汛应急知识培训;现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区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区、镇办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区、镇办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镇(街道)、村(居)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急管理、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镇(街道)、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淄应急字〔2019〕94号),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区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区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上级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区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区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镇办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
4.2.4 干旱预警
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5 区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①区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1条骨干河道、2条以上骨干河道重要支流或一般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2)预警发布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3)预警行动
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利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区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有关部门单位。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镇办防指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4)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骨干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水库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气象、水文、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
5.1.2 接到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实地查勘,于10分钟内向区防指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旱情信息按照国家防总统一规定的时限上报。
5.1.3 区防指、区应急局接到较大及以上的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在事发后20分钟内报市防指、市应急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
5.1.4 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2 信息发布
5.2.1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2.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2.3 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6.1.1 按洪涝、台风、险情、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
6.1.2 洪涝、台风、险情、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所在镇办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对跨镇办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灾害将影响到邻近区县的,灾害发生地应及时向区防指、市防指通报情况。
6.2 应急响应启动
区防指根据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级应急响应:区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6.3 Ⅳ级应急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条骨干河道发生接近警戒水位的洪水;
(2)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数座小(2)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4)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过境山东,并伴有强降雨。
6.3.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协助镇(街道)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驻周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水利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6)区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6.4 Ⅲ级应急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险情,或某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2)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数座小(1)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4)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过境山东,并伴有强降雨。
6.4.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驻周部队、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6.5 Ⅱ级应急响应
6.5.1 启动条件
(1)数条骨干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骨干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数座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过境山东,并伴有强降雨。
6.5.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2)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区防指视情建议区委、区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驻周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的区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6.6 Ⅰ级应急响应
6.6.1 启动条件
(1)数条骨干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数座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过境山东内陆,并伴有强降雨。
6.6.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区委、区政府成立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水利部门实施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驻周部队、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协调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5)区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6)区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根据区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7)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区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的区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6.7 应急响应终止
6.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区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区无明显影响。
(2)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骨干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7.2 区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6.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镇(街道)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2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指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确保各类抢险物资、机具和装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区防指统筹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汛期期间,区、镇(街道)防指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联络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周村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顺畅。
7.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和管护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7 供电保障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8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应急部门向区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7.9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防指、各镇(街道)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10 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7.11 群众转移安置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区防指、各镇(街道)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落实救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避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区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可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组织转移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擅自返回。
8 善后工作
8.1 救灾
应急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各镇(街道)、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核实和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做好水毁工程修复、物资补充等工作。
8.3 总结与评估
区防指要及时对防汛抗旱应急抢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9 监督管理
9.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2 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11.1.1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1.1.2 骨干河道:指我区的孝妇河、范阳河、淦河、涿河、米河5条河道。
11.1.3 小(1)型水库:丁家水库、河东水库。
11.1.4 小(2)型水库:王家庄水库、马鞍山水库、东道水库、朱首湾水库、小尚水库、沈古水库。
11.1.5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11.1.6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11.1.7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11.1.8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11.1.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1.1.10 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1.1.11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24日印发的《周村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20〕26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气象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高度重视减轻气象灾害风险,充分发挥气象预报预警作为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坚持综合气象减灾,统筹预警防范气象灾害。认真研究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和演变特点,充分认识新时期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准确把握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规律,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强化统筹协调,科学预警防范气象灾害。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级党委政府分级负责,事发地镇办就近指挥、强化协调并在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气象灾害保险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跨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大范围灾害性天气并造成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有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气象局负责会同区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区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按照有关部门、单位需求发送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根据预警等级和影响程度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有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发生各种气象灾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政府等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区气象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优化完善气象观测站网,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会商分析,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气候趋势预测;整合气象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气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区气象局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形式统一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一般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严重程度依次加重,蓝色预警信号为最低级别,红色预警信号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指南和发布单位等。
区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现行区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详见附则),按照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向有关部门、单位发送预警信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
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管理工作。与宣传、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预警信号传播工作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执行。
5 预警联动防范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预警,联动防范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应急局指导全区应对气象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气象灾害分类防范。
5.1.1 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防汛、防台风、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下学。
周村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区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内河通航水域的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区水利局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台风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 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防汛、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段上下学。
周村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暴雨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 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部门、单位供暖、供电、供水等相关应急预案。
周村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供水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提醒营运车辆做好防冻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暴雪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 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供暖、供电、供水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寒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区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内河通航水域的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寒潮低温、大风等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 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区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内河通航水域的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大风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 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防暑降温、城市运行保障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周村交警大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车辆的预警提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区水利局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 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防雷电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根据防御指南、提示,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在雷电发生时段让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 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冰雹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 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霜冻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 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周村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内河通航水域的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 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陆路交通、城市运行保障等相关应急预案。
周村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应急保障
联通、移动、电信等运营商组织应急公网通信保障力量,为气象部门和灾害处置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周村供电中心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23个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周政办字〔2019〕54号)中的《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1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3)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4)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1)预计本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含1个,下同)指标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1)预计本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1)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1)预计本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1)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1)本区30%以上指标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2)本区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3)本区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1)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1)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一般在每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9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制作发布。
(1)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1)预计本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1)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区30%以上指标站或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