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共周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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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K23417269K/2024-546238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
中共周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周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4年6月24日
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区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下联络、部门沟通、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
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区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区专家委员会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局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区发展改革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通知可能受灾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业领域、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到市应急局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严禁瞒报、谎报和漏报。
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天14时之前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天15时之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
灾情稳定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应急局。
4.1.7 对于干旱灾害,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将旱情报送至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及时通报本级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报请党委、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告,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商会,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天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每天向市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局可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局应迅速协调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周村武警中队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
(6)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对口支援。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周村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利局按职责分工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根据需求开展遥感动态监测。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组织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等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应急局关于灾害评估的统一部署,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9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告,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天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每天向市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局可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根据市应急局统一部署组织受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以上,8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6万人。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告,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应急局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以上,70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告,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做好宣传和舆情处置,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区级启动三级以上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应急局向相关区县通报,所涉及区县要立即启动区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区财政局、应急局根据救灾需求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发展改革局根据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情生活过渡性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应急局应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
6.2.2 区应急局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区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救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局通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区应急局视情组织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1.2 各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区政府及区财政局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灾害预备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5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建立市、区(县)、镇(街道)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积极推动基层社区(村居)应急救援站建设,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各级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灾区区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落实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3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讯、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灾队伍战斗力。
7.6.5 对需要采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要统筹考虑老年人需要,提供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应”、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4 按照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部门与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各级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导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作出修改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周政办字〔202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