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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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06XG/2022-528324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09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淄博众信热力供热费缴费
1.居民供暖价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7元/平方米收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的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
5.根据公司企业与产权界定位置,属于供热企业维修范围的管网设施,由供热企业承担相关维修费;用户产全范围的由用户自行维修。供热企业不承担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维修费用。
6.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7. 没有房产证的(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住宅,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下的为10%;60-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用户办理开户时未提供房产证的,今后自用户提供房产证之日起供热公司按照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提供房产证前所缴纳的供热费不再多退少补。
8.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应当在办理供热开户的采暖面积、空间内采暖,不得私自增加供热采暖面积、增设散热装置等,否则视为用户违约,热力公司有权停止供热,用户拆除相应供热设施并补足热费后方可恢复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