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周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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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06XG/2018-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住建局 |
一、制定《关于周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解读:随着近年来全区棚改改造范围逐步向城边村、城郊村及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拓展,以及现阶段形势的变化,现行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已难以适应全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需要,亟需补充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在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同时,对房屋搬迁补偿政策体系及相关文件进行精简优化,确保了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加精简高效,也更便于宣传贯彻。
二、《关于周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依据?
解读:为规范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25号)制定本办法。
三、《关于周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范围?
解读: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城边村及镇驻地改造房屋搬迁与补偿。
四、关于周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单位及被搬迁人。
解读:搬迁实施单位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村居。
五、《关于周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解读:(一)采取模拟搬迁工作模式。
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与补偿协议,需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设定比例95%,否则项目终止。
(二)采取的搬迁补偿方式。
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三)被搬迁人的认定。
被搬迁人以房屋搬迁通知发布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人为计户单位。同一坐落位置房屋,若有两个以上房产证,但房屋权属登记为同一人或夫妻双方之一的视为一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所有人死亡的,根据《继承法》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
搬迁安置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等存在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和承租人自行解除。
(四)被搬迁房屋产权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特殊情况:1.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确认。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但被搬迁人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予以核定产权。3.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综合考虑建房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五)搬迁补偿标准:
1.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货币化补偿标准: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单价+净院落面积×0.8×(补偿单价-2000元/平方米);
‚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净院落面积×0.8。
2.城边村、镇驻地改造项目:
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折算系数×补偿单价;
‚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折算系数。
六、名词解释
1.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2.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3.城边村:是指在城市(含县城)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4.建制镇驻地(镇驻地):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等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周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