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64932057320/2020-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4-02 发布机构: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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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9〕2号),文件要求“其他设区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1个县(市、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2019年12月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9〕105号),文件要求“2020年,全市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每个区县建成1处生活垃圾分类体验馆(或中心),张店区、淄博经济开发区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其他区县至少有1个街道和1个镇全域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2021年,全市实现企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临淄区、高新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县至少有50%以上街道和镇全域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基本满足需求。2022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创建垃圾分类先进个人、示范家庭、示范单位、示范小区(村)、示范街道(镇)和示范县(区)常态化;全市5区3县和3个功能区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本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按照省、市有关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出台我区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9〕2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9〕105号)。

三、出台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以法制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遵循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新型城镇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重要举措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各镇办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周村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和宣传引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办作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从源头上做好分类投放、收集工作。各镇办、各责任部门要成立2-4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班,对照各自职责,抓好任务落实、宣传引导、统计汇报、督导检查、总结提升等工作落实,注重学习借鉴外地生活垃圾分类成功经验,推动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扎实、高效、有序开展。

明确责任分工。各镇办、责任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协调指导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综合施策,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其他区直部门、单位也要负责牵头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

强化检查考核。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办垃圾分类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基础设施维护使用和管理、宣传发动、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考核,建立定期调度督导制度,健全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分析问题不足,加强督促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镇办和文明单位创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等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对不按要求实施垃圾分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在媒体曝光;对履职缺位、工作不力的,按规定实施问责。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四位一体、组群统筹、全域融合”考核,并定期通报。各镇办要建立健全相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机制。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