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工作指引
索引号: 113703064932057320/2026-55848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5-29 发布机构: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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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所列符合淄博市城市管理局职责分工的各抽查事项的核查工作。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专项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项目、其他行政执法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个人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及个人从业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检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施“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第一章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接管物业服务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承接查验;是否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备案;是否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终止合同。

2.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是否将全部服务委托给他人。

3.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是否未经同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4.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是否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是否及时报告业主入住情况;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等情况。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检查组人员按照检查内容对被检企业和项目进行明察暗访,通过实地检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检查物业服务情况。

三、检查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3月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1月,202112月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城镇排水与污水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2.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水处理能力是否满足当地城市污水排放需求;政府拨付污水处理费情况;查看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处置量、处置方式等资料,是否存在污泥积存情况。

(二)检查方法

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意见反馈(座谈交流)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抽查城区易涝点等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2.抽查城市防汛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查看移动排涝泵、冲锋舟(橡皮艇)、草袋、砂石、铁锹等工具情况

3.抽查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查看排水泵站、雨水井清掏维护等情况。

(二)检查方法

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意见反馈(座谈交流)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城市道路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二)检查方法

对新建、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查看,到达现场,结合资料进行现场审核查阅,非现场检查要求现场人员提供、报送相关文字资料进行查阅。

三、检查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324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第五章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城市照明运行情况,日常养护和紧急处置情况。

(二)检查方法

查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情况;了解是否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维修;查看巡查记录是否完整、处理问题(投诉)是否及时、亮灯率、设施完好率是否达到标准以及完成路灯节能改造情况。

三、检查依据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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