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市貌及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发文机关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无文号
索引号
113703064932057320/2021-5322574
统一编号
ZCDR-2021-0260001
成文日期
2021-11-10
发文日期
2021-11-1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ZCDR-2021-0260001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
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市貌及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市貌及规范车辆停放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周村城区实际现就市容市貌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停车设施、施划停车泊位,或者私设地桩地锁、隔离护栏等停车障碍。
三、严禁撤除、占用、挪用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严禁占用停车泊位堆物作业、经营销售物品等改变停车功能的行为。
五、严禁长期占用停车泊位形成“僵尸车”。
六、严禁超出停车泊位停放、逆向停车、违反规定并列双向停车,做到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
七、非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八、未经批准严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占道经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九、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十、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警、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
2021年11月10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